1. 醫療期社保問題,請幫助。謝謝!
你好,醫療期有區分長/短,而且地方政策可能有點不一樣,要請問你在版什麼城市了。權
例如上海市,短醫療(累計三個月內)員工上年度平均工資的70%;長醫療(累計三個月以上)50%;
該工資均為稅前工資,也就是說要扣除社保及公積金個人繳交部份 及個人所得稅。
2. 求助:醫療期間工資是否要扣除社保費用
公式正確。
3. 員工懷孕,請長期病假,社保應該怎麼扣除
正常繳納。
以下僅供參考: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74條規定:「企業富餘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用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繳納保險費期間計算為繳費年限。」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二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五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享受醫療期待遇屬於勞動者的權利,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公司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有義務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相應的病假工資、社保費用等待遇。公司沒有理由將單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轉嫁在員工身上,讓休病假期間的員工自己承擔全部的社保費用。
勞動者請事假,用人單位可以全額扣發工資,但並沒有相關規定免除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因此在職工請長假期間,用人單位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法應當由職工個人負擔的部分,仍由公司代扣代繳。由於事假不發工資,請事假員工個人支付的部分社保費用,單位可從他下月的工資中扣除。
4. 醫療期內,可以給員工少交或不交納社保嗎
你好,依照規定,在員工醫療期內,必須給交納社保的。
5. 職工病休到期不來上班,單位是否還需要繼續支付病休期工資及社保費用
1、慢性病需由醫院開具病休建議證明,才能按病休診斷證明上時間請醫療期病假。無病休證明的不能請病假。
2、醫療期未滿前單位不能辭退員工,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單位需要為員工繼續繳納社保。
3、醫療期滿單位選擇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可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單位不再繼續繳納社保。
涉及政策如下: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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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傷醫療期是單位支付工資還是社保支付工資
工資由單位支付,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浮動較大的用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加班費未發生的額外收入可以不支付。
7. 職工患病期在醫療期內單位會不會停了社保。
根據規定,必須是解除勞動關系之後,方能辦理當事人的社保變更手續,這個涉及到當事人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醫療期是法定的,況且單位並未與你解除合同,因此這個時候你的社保應該是正常參保繳費的。
8. 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社保如何繳納
醫療期的規定如下: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專工因患病或屬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工傷醫療期間,企業不得解除或終止其勞動合同以及作開除、解僱、辭退處理。
工傷醫療期滿後仍需治療,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准相當於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的月平均工資收入。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後,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9. 員工在工傷醫療期間,單位是否應當繼續給繳納社保
用人單位來必須繳納社保。
職工工傷醫療自期間,是停工留薪期內,工傷職工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勞動關系存續期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