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不按實領工資(6200)計算,而是按公司繳納社保基數(3800)計算,合法嗎
合法來
因為社保繳費基數是一個勞動自者固定的,常態化的收入表現。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社保部門申報勞動者繳費基數。因此,如果單位為了逃避義務,虛報繳費基數,那麼無論是社保部門還是其他侵權人在賠償時,是可以要求參照社保繳費來執行的。
繳費基數是由社保部門審核認定,不會存在弄虛作假可能的一種數據,而公司發放工資等,有可能存在一些不確定性因素。
⑵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否和繳費基數有關
你好
十級工傷是支付七個月的本人工資。社保局是根據你繳的基數支付的(單位沒有依法繳納社保),不足部分由單位支付。
⑶ 請問工傷十級傷殘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按平均工資還是按社保繳納基數
根據規定,一次來性傷殘補源助金要求能證明受傷前12個月實際工資收入的按照12個月工資收入的平均數支付,但是必須你自己主動提交材料證明。不能證明的按照公司繳納的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數支付,兩者相差很大建議主動證明工資收入。
⑷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按照本人實際工資還是按照繳納的社保基數來賠償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由「工傷保險基金」來支付的,也就是說,「工傷保險基金」的人判斷你的工資標准,就是「社保基數」,因此,他們不會去調查你具體的實際工資是多少,只是按照你們公司給你繳納的社保基數來執行。
他們的官方回答一般是,社保局要求公司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保,每年也有社保年檢,都通過了年檢,我們系統里的社保基數的數據,就是你們的實際工資。
可能誰也不想去處理這個「實際工資」與「社保基數」裡面的問題吧。因為這個處理起來比較麻煩,就算是你自己處理也挺麻煩,正規途徑,你只能找社保局投訴,他們沒有按照「實際工資」給你繳納社保,但是社保局也只是監督檢查的作用,他們也得實地取調查取證,最多就是出一個單子,讓公司按照實際基數繳納,不繳納要罰款之類,這個調查取證的過程也很麻煩,他們也沒有執法的權利,因此大家也許就這樣過去了。
再就是找仲裁,仲裁也只能裁決,不能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⑸ 社保基數與一次性傷殘補助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計算基數是按月工資算的,您這情況,可能是公司把您的月工資報低了,可以看看社保局核定賠償的文件。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⑹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怎麼計算。。。
職工因工緻殘評定傷殘等級後,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各個等級的標准不同。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標准為:
1、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
2、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
3、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
4、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被鑒定為五至六級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
1、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
1、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2、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
3、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
4、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傷殘等級鑒定為七至十級工傷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社保繳費基數擴展閱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⑺ 七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什麼按社保繳費基數算嗎
傷殘補助金當然會按照社保繳費基數進行計算這樣才能得出具體傷殘補助金的金額
⑻ 工傷九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社保基金支付)到底是按單位向社保繳費基數賠償,還是按我本人工資賠償
第三十七條職工工緻殘鑒定七級至十級傷殘享受待遇: ()工傷保險基金按內傷殘等級支付容性傷殘補助金標准:七級傷殘13月本工資八級傷殘11月本工資; (二)勞、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提解除勞、聘用合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單位支付性傷殘業補助金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性傷殘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府規
⑼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可以計入下年社保繳費基數嗎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回當地答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需要准備工資表這些證明。
⑽ 我18年12月工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我18年的社保基數賠償計算正確嗎不是應該按照19的社保嗎
公司未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導致工傷賠償受到損失。雖然沒有國家性的規定出台必須由專單位賠償損失,屬但是很多地方性的規定已經出台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從法理精神上說也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一旦發生工傷,職工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等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而工傷保險基金會嚴格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4條規定,即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繳費工資本應等於職工實際工資總額,但由於用人單位瞞報工資數額,導致工傷職工享受不到法律規定的待遇標准,才使得工傷保險待遇標准縮水。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