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未足額幫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由誰負責追繳
像這樣的問題一般都是員工自己來追繳的。企業沒有足額,幫助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內實有容很大程度上都是刻意為之。主要還是企業經營不善,可能在這方面的資金不是特別充足。總想著拖一拖公司情況好轉了,把錢補上就可以。但是經過一段時間發現公司的錢一直很緊張。最後可能就琢磨著是不是偷偷的省掉幾個月的錢就可以?這樣的公司,我還是見過不少的。像這種情況恐怕只能向勞動保障部門去申請仲裁。拿出當時的在職證明,然後要求企業給足額補繳。如果你還在那個企業上班的話,不想鬧的太僵的話,也只能去跟企業溝通一下。希望對你有幫助,望採納。
Ⅱ 用工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怎麼才能追繳
職工繳納養保險用單位定義務單位購買養保險違反律規定
《社保險》第十條內規定:職工應容參加養保險由用單位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保險費《勞合同》第三十八條規定:用單位未依勞者繳納社保險費勞者解除勞合同根據《勞合同》第四十六條規定勞者用單位未繳納社保險費解除勞合同用單位應向勞者支付經濟補償
《社保險》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權違反保險律、規行進行舉報、投訴社保險行政部門、衛行政部門、社保險經辦機構、社保險費徵收機構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舉報、投訴應依處理;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應書面通知並移交權處理部門、機構處理權處理部門、機構應及處理推諉依向縣級社保險行政部門等機關進行舉報、投訴
勞合同》第十條規定:建立勞關系應訂立書面勞合同已建立勞關系未同訂立書面勞合同應自用工起月內訂立書面勞合同第十四條規定:用單位自用工起滿與勞者訂立書面勞合同視用單位與勞者已訂立固定期限勞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用單位於用工起超月滿未與勞者訂立勞合同應向勞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根據情況視單位與簽訂固定期限勞合同且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合同期間二倍工資
Ⅲ 十五年前因單位原因應繳而未繳社保可以追繳嗎
您好!
《社會保險法》未規定社保費的追繳年限限制,各地執法不版一。
追繳未繳欠繳權社保費,不應有年限限制,應當追繳自欠繳之日起的社保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Ⅳ 追繳五險問題
如果你在職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局告單位不給你辦理社保違反勞動法的違法回行為讓政答府督促單位給你辦理社保關系繳納五險現在你離職了就什麼也談不上了因為單位可以說你已經不是本單位的人了憑什麼給不是本單位的人辦理社保關系繳納五險一句話就把你頂回來了
Ⅳ 兩年後發現原先的單位沒有繳社保,可不可以去追繳
可以的,我國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給員工購買社保,關於社保的規定你可以在「保險內港」網容站上查看到相應的文章報道。
保險港——還有具體的保險繳費、保險辦理、保險轉移、保險補繳等眾多詳細的信息,同時還有很多保險從業人員在此網站注冊自己的保險營銷門店,你可以跟專業人士來交流解決你的社保問題。
希望你有你在此單位的以這些證明材料比如合同等,這些資料都可以幫你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自己的難題,希望「保險港」的知識能夠幫到你。
Ⅵ 現單位已前年度未繳納的社保如何追繳
我國《社會抄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征繳社會保險費用是社會管理部門的職責,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保手續,但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金,無論欠繳社保費或者拒繳社保費,社會管理部門均可依法強制征繳。這種爭議並非單純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屬於行政管理的范疇。
社會保險的征繳應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職責,應該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職權強制追繳,勞動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不履行征繳職責,勞動者可以其行政不作為對其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通過行使行政審判權判令其履行法定職責
Ⅶ 沒有勞動合同,可以向原單位追繳社保
可以向原單位要求追繳社保,社保是必須給員工繳納的,和有沒簽訂勞動合同是無關的。
Ⅷ 追繳單位未買社保
就是合理又有那個公司給你補交呢,當時就應該告他.
Ⅸ 社保為交納全額工資,單位沒有給上公積金,如何追繳
你好,單位補償你2.5個月的工資是對的。因為從勞動法來講,補償金的計算方法是從版2008年開始的。之前權年份的勞動合同時間是不計算在內。以半年以上到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半年以下補償0.5個月工資。
另外關於社保和公積金的問題。可建議你去當地的勞動局進行勞動仲裁,只需你提交相應的勞動合同和申訴書等資料,就可以得到合理的答復。
我是廣州的,廣州的公積金不繳納,是去廣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信仿部門投訴的。至於北京,就不太清楚了。但社保的追繳肯定是去你公司所在地或是區的勞動局。
希望這些建議能夠給你帶來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