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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以員工請假不繼續交社保

發布時間:2020-12-14 07:32:20

1. 請假期間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應該由個人承擔嗎

勞動合同法和新的社會保險法明文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是每個企業和職工應盡的責任,單位部分應由單位繳納,個人部分由企業代扣繳納。你公司要求你承擔請假期間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並無法律依據。

2. 請假期間公司部分社保由員工個人承擔嗎

不用,社保繳納有單位和個人按比例繳納。
如果單位不給你交社保版,這種行權為是違法的。社保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且必須繳納社保。也就是說,單位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並為職工繳納社保費不是一個可以商量的問題,只要存在勞動關系,單位就承擔此項義務。
如果發現自己單位沒給自己交社保,可以先和公司協商,讓公司把之前沒交的社保及時補繳到社保經辦機構。如果單位拒絕辦理,應當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社保繳費比例,以3000元社保基數為例(各地社保標准有差異,僅供參考):
1.養老保險:公司繳20%,也就是600元,個人繳8%,240元;
2.失業保險:公司繳1.5%,也就是45元,個人繳0.5%,15;
3.工傷保險:公司繳1.0%,也就是30元,個人不繳;
4.生育保險:公司繳0.8%,也就是24元,個人不繳;
5.醫療保險:公司繳10%,也就是300元,個人繳2%+3元,即60+3元。

3. 員工請假一個月,購買社保個人部分和公司部分都要承擔嗎

不用,社保繳納有復單位和個人按比例制繳納。

如果單位不給你交社保,這種行為是違法的。社保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且必須繳納社保。也就是說,單位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並為職工繳納社保費不是一個可以商量的問題,只要存在勞動關系,單位就承擔此項義務。

如果發現自己單位沒給自己交社保,可以先和公司協商,讓公司把之前沒交的社保及時補繳到社保經辦機構。如果單位拒絕辦理,應當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4. 員工請假一周以上,公司可以不交社保嗎

不可以 只要是在職狀態, 不管因什麼原因請假 然後被批准 就必須享受在職待遇。 除非違紀被公司辭退。

5. 員工請事假兩三個月,那單位還應該給他承擔保險嗎

員工請事假兩三個月,只要沒有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為其繳納社保,但用人單位只承擔單位繳納部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5)單位以員工請假不繼續交社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6. 職工請事假期間的保險單位不給交會不會違反勞動法

違法。

社會保險費是強制性的,單位必須無條件繳納,職工個人部分由公司強制在工資、報酬中扣除。公司無權在職工請事假期間不繳納保險,你可以嚴肅地向公司提出,要求糾正,必要時向社保部門投訴或申請仲裁。

附:相關法律依據

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 13 號)

第二十條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並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7. 請假期間單位給不給交保險

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
1、社會保險是按照職工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分別有單位和內個容人繳納的,病假期間,應當按照病假期間工資收入為基數繳納。其中,全年工資收入低於所在省市繳費工資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准繳納。所以職工請假期間,用人單位拒絕給其繳納各種保險是不符合合同法的。
2、只要當事人與用人單位的合同開始生效(含試用期在內),就應當為勞動者參加社保的五險。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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