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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員工社保權益

發布時間:2020-12-13 13:08:21

Ⅰ 維護職工的什麼是維護職工社會保障權益的重要基礎

我國《工會法》第6條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 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專益的同時,屬代表和維護職工 的合法權益。」《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7條規定:「各級工會依法 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 章的情況進行監督。」《勞動法》第7條規定:「勞動者有權依法參 加和組織工會,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 地開展活動。」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我國工會維護職工社會 保險合法權益的途徑主要有兩種:一是參與用人單位社會保險重 大事項的研究;二是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 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因此,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為職工參 保繳費,職工可以向工會組織反映,或向勞動保障監察或社會保險 監督機構舉報。

Ⅱ 公司不給簽勞動合同,不給上社保,還讓員工交錢,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公司未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屬於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內容,勞動者可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和補繳社保。若不支付,可以反饋到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
公司不給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作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若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用人單位屬於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Ⅲ 公司不幫員工買社保,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

公司不幫員工買社保,可以要求單位補繳,而且單位會面臨罰款。

《社會保內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容》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Ⅳ 享受社會保險的保障是憲法賦予公民或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怎麼理解

憲法是規定企業必須給員工上社會保險,可是你現在的單位沒有給你上社會保險回你可以去勞答動沖裁告他們,你趕嗎?
現在工作不好找所以有的人只能仍了,如果一旦離開這個單位你就可以去告他了.比如說你在單位上班你趕告嗎?不感吧,告了你的工作就會沒還有誰會告呢?合乎~~希望你的單位會給你上社保吧~~我是一家人力資源公司的顧問,我們可以幫您企業做社會保險.83252001李可以咨詢哦合乎

Ⅳ 社保個人權益記錄是什麼意思,應該如何開具

社會保險待遇個人權益記錄是指參保人的社會保險繳費、醫療保險報銷、養老保險的待遇領取等事項的記錄,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信息;


(二)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獲得相關補貼的信息;

(三)參保人員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資格及領取待遇的信息;

(四)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信息;

(五)其他反映社會保險個人權益的信息。

參保人需要開具社會保險待遇個人權益記錄時,可以攜帶本人的身份證、社會保障卡到當地的社會保險征繳中心開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資料來源:http://www.gov.cn/zxft/ft209/content_1748773.htm

Ⅵ 單位給員工買了社保,繳費後個人的權益是怎麼樣的

醫療:住院、門診可以報銷,具體起付線、報銷額度各地不一樣。
養老:退休後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具體退休資格、領取標准,說不清楚了,太復雜。
失業:被動失業後,可按月領取失業保障金,具體領取資格、領取月數、每月標准,復雜。
工傷:出了工傷可以享受相關待遇,更復雜。
生育:生孩子的,產檢、生產、產後的一些待遇,不想說了。
大概就這五種社會保險。
想問具體的嗎?

Ⅶ 社保工作人員在維護社保個人權益信息方面,不得出現哪些行為

小李是社保局的一名工作人員,負責社會保險資料庫信息管理工作。偶然的機會,小李了解到個人的信息可以賣給信息公司,能掙不少錢。在金錢的誘惑下,小李利用職務之便,將資料庫中有利用價值的資料整理出來,高價賣給了信息公司。隨後,被賣信息的受害者經常收到各種騷擾信息和電話。那麼,小李的行為是否合法呢?

本案中,小李利用職務之便將參保人員的信息賣給了信息公司。根據《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擅自提供、復制、公布、出售或者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依情節嚴重與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可見,小李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是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的。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及時、完整、准確記載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的;(二)系統管理員、資料庫管理員兼職業務經辦用戶或者信息查詢用戶的;(三)與用人單位或者個人惡意串通,偽造、篡改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或者提供虛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的;(四)丟失、破壞、違反規定銷毀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五)擅自提供、復制、公布、出售或者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單獨管理和維護的。

社保工作人員應嚴於律己,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保護參保人員的個人權益記錄的安全。

Ⅷ 員工受工傷權益怎麼能夠保障

職工本人或親屬可以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殘疾的,申請傷殘鑒定,按照規定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Ⅸ 職工的基本勞動權益包括哪些

一、勞動報酬權利

1.勞動報酬權是指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律關系,履行勞動義務,由用人單位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及勞動力價值支付報酬的權利。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單位的安排下按照約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勞動者就有權要求按勞動取得報酬。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2.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3.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
4.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二、休息休假權利

1.休息休假權指在勞動關系前提下,勞動者基於法律規定享受的各類帶薪休息休假的權利集合(統稱)。
我國勞動者依法享有的假期,包括法定假、年休假、病假,以及工傷假、婚假、產假等。
2.《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3.《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4.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1.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是指勞動者要求單位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以及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以保障本人的安全和健康的權利。其中對於16周歲到18周歲的未成年工、女工以及從事有毒有害、高溫輻射、井下作業等特殊工種行業,要有特殊的勞動安全衛生保護。
2.《勞動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3.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4.第五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5.《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四、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

1.職工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基於單位和本人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履行,有權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的權利。
2.《社會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3.《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4.第一百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五、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1.職工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基於本人業務能力和工作需要而要求用人單位為其提供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2.關於職工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我國《勞動法》《就業促進法》《職業教育法》等法律有明確規定。
3.《勞動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採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事業,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
4.第六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5.《就業促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統籌協調,鼓勵和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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