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社保糾紛,離職後說多交了一個月社保,讓自己全付
1、一般來講,社保的個人承擔部分,就是繳費基數的11%,要是企業多扣了,是應該跟企內業要回的。
2、你是在容8月離職的,按照社保法,在當月只要在公司工作了,公司就必須繳納社保的。這部分公司給你交了8月的社保沒錯。不過一樣只能扣你個人承擔的部分,公司承擔的那部分是要公司自己出的,不能扣你的錢,要是扣了你的,這個你可以跟公司要回來的,不行就去仲裁。
⑵ 社保糾紛,離職後說多交了一個月社保,讓自己全付
其實這個問題很多單位都存在的,雖然說你上了一天班公司應該為你交保險,但社回保答法里沒有明確規定說員工離職後個人和單位要怎麼去承擔,只是說個人應繳和單位應繳。你可回公司協商,一般情況下一個月未做滿都是由員工全部承擔。希望能幫到你
⑶ 離職的員工多交了一個月的社保和公積金怎麼辦
離職人抄員到新單位工作後,其社保和公積金要通過原單位辦理轉移手續,公積金提取也需要單位蓋章證明,這時可以再與其本人協商,以求妥善處理。
另外,如果離職的員工還有未結清的工資報酬,可以從中扣回多繳的社保和公積金。
⑷ 員工離職,當月工作不足一個月,公司需要為其繳納當月社保嗎
員工離職,當月工作不足一個月,公司都需要為其繳納當月社保。而且需要按照國家文件規定對社保費用進行個人繳納和單位繳納,不可以存在違反社會保險法相關的扣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二條對於員工在職以及未辦理完離職手續期間,單位都應該按時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可以隨便緩交或者停止繳納該員工的社保。
員工離職當月上班不滿1個月,都可以享受國家規定購買的社會保險;而對於當月社會保險購買成功以後,單位應該按照正常流程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辦理完離職手續以後,員工在結算工資時候,當月社保應該按照社保規定分單位繳納和個人繳納進行繳納。
(4)員工離職多繳納了一個月社保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勞動者個人和所在單位都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標准和待遇項目、保險金的給付標准等,均由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統一規定。勞動者個人作為被保險人一方,對於是否參加社會保險、參加的項目和待遇標准等,均無權任意選擇和更改。
強制性是實施社會保險的組織保證。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社會保險基金有可靠的來源。而商業保險的投保是自願的,它遵循的是誰投保,誰受保;不投保、不受保的原則。
其險種的設計、保費的繳納、保險期限的長短、保險責任的大小、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等均按保險合同的規定實施。一旦合同履行終止,保險責任即自行消除。
⑸ 公司在員工離職後因為沒有及時停保而多購買了一個月社保並要求離職員工全額支付合理嗎
公司在員工離職後因為沒有及時停保而多購買了一個月社保並要求離職員工全額支付,該行為是合理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因此當事人辦理離職時,社保在下個月就應該停止繳納。
如果沒有停止繳納,多交一個月,這種情況,從法律上講,該員工是不應當獲得社保,而因為單位的失誤給繳納了,屬於該員工的不當得利,單位是有權追回。
這種情況,如果單位是社保中心申請退回,一般社保中心是不能退回的,在沒有退回情況下,當事人本人的社保也就多了一個月的得益,單位可以與員工協商,如果員工不願意或協商不成,單位還可以提起不當得利的民事訴訟,法院也一般會支持。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系,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給付不當得利,指受益人受領他人基於給付行為而移轉的財產或利益,因欠缺給付目的而發生的不當得利。這種欠缺給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給付目的,也可以是給付目的嗣後不存在,或者是給付目的不達。這里的給付目的,即給付的原因。
給付者給與財產總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為債務的消滅,或為債權的發生,或為贈與,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領給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據。如果由於某種原因,給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達到,那麼受領給付者的受有利益便會因為無法律上的根據而成為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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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一、一方取得財產利益
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於財產利益,即可以用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於這里的利益范疇。
判斷受益人是否受有財產利益,一般以其擁有的財產或利益和如無與他人之間發生利益變動所應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相比較而決定。
凡是財產狀況或利益較以前增加,或者應減少而未減少,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損失的,損益抵銷後剩餘有利益的,也為受有利益。具體而言,取得財產利益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財產或利益的積極增加,即通過取得權利、增強權利效力或獲得某種財產利益或義務的減弱而擴大財產范圍。包括:
(1)取得財產權或其他財產利益,例如所有權、用益物權、債權、擔保物權、知識產權等。佔有在我國雖非一種權利,但通說認為佔有是一種具有財產利益性質的法律上的地位,通過佔有亦可獲得財產上的利益,故可因佔有而成立不當得利。
(2)財產權的擴張或效力的加強,受益人在原有權利的基礎上擴張了行使權利標的范圍或效力范圍,也屬受有利益。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權消失而使後次序抵押權依次上升。
(3)權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負擔消滅,如存在於所有物上的抵押權消滅,對所有人也屬一種得利。
2.財產或利益的消極增加,即因財產或利益本應減少而未減少所得的利益。包括:
(1)債務的減少或消滅。債務人以其總財產為一般債權提供擔保,債務的減少或消滅,使債務人原本應履行債務的負擔減少或解除,對他而言,也是得利。
(2)本應設定的權利負擔未設定。
(3)勞務或物的使用。例如甲依據與乙簽訂的勞動合同為其提供勞務,後該勞動合同因違反勞動法而被宣告無效,乙因甲提供的勞務而受有利益。無合法權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因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
二、一方受有損失
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如甲投資興建廣場,鄰近乙的房屋價值劇增,乙獲有利益但未給甲帶來損失,乙對甲而言不成立不當得利。這里的損失,既包括現有財產或利益的積極減少,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喪失。
對於後一種情形,受損人無須證明該項事實如未發生即確實可以增加財產,只須證明若無該項事實,依通常情形,財產當可增加,即為受有損失。也就是說,「應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況下受損人的利益能增加即為「應增加」。
如無權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該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給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認為該房屋所有人受有相當於租金額的損失,因為他對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潛在價值受到侵害。
⑹ 員工離職,公司在離職後多繳納了一個月的社保,公司要求員工承擔個人部分和公司部分是否合理
一般情況下沈,這是屬於社保辦理人員工作失職,社保局也很難退還多繳納的部分。
這個就看個人了,如果想承擔,對公司來說那就太好了,如果不承擔,也不為過。
⑺ 員工離職當月工作不足一個月,需要為其繳納社保嗎
員工離職當月應當正常為其繳納社保,而從次月開始暫停其社保繳費。內
社保是依據解除勞動合同容記錄來確定停保時間,當月生效的解除勞動合同,當月也應當按照正常情況為員工參保,即便是其只有一天的上班時間,而且不能出現個人承擔企業繳納費用的情況。
《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勞動法》規定,當月的工資是由原單位支付,那麼在那裡上班領取的當月勞動報酬就應該相應的繳納社會保險。
社保繳費比例:
社保分單位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具體社保費繳費比例分別為:
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20%、8%;
醫療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12%、2%;
失業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2%、1%;
生育保險單位繳納0.60%,個人不繳;
工傷保險單位繳納2%,個人不繳。
⑻ 員工離職後單位多繳了一個月的社保可以退嗎
可以先在地稅網上申報減退,而後列印出來到當地地稅找稅管員簽字。
⑼ 多給離職員工上了一個月社保,怎麼退費
可以退回,在企業繳費之後沒有發生退休及轉移人員變動的情況下,可以到地稅部門辦理退費:
持離職員工的離職證明、繳費票據到地稅申請退費,並由地稅部門重新確定繳費基數,到企業參保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當月做實賬戶刪除,到市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管理局企業處辦理申請退費手續(退費材料中必須包括地稅出具的認定繳費基數錯誤的證明、繳費票據、退費申請表);
辦理完上述的手續之後到地稅退費,並向地稅申報正確繳費。
(9)員工離職多繳納了一個月社保擴展閱讀:
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數據相掛鉤。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半則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