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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能發放在員工平時工資里嗎

發布時間:2020-12-13 01:46:41

1. 如果公司未幫員工買社保,能把該員工的工資記入工資表內作為成本嗎

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企業所得稅稅款;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社保能發放在員工平時工資里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要求規定:

1、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3、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2. 【公司給我們買社保基數遠低於實際工資,產假期間工資怎麼發啊】

一,產假期間的「工資」應該按平時工資享受(不管是領生育津貼,還是領工資,對於勞動者來說,待遇是固定的):
1,女職工產假期間的一般工資和生育津貼只能擇一享受;
2,用人單位參加了社保的,女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社保部門發放,生育津貼和平時工資之間的差額,由單位補足。
二,產假及其生育津貼相關規定如下: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2,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3,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產假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生育津貼:
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准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准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
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准,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3. 勞動合同裡面有一條,員工自願放棄社保,公司以工資的形式發放給給員工,張合同簽署以後,是否有法律效應

這是違法的,無效合同。但是老闆要這么做你也沒辦法。你要留下來就得簽,你要去投訴他,那麼你肯定不好過,例如我們廠計件工資,有些貨一天只能賺一百不到,有些貨一天能賺三四百,老闆想整你有的是辦法。如果你不做了,你去告他,你也沒有一點好處,還要耽誤時間,勞動局投訴有60天處理時間的,你能等嗎?對於政府來說是找一個投資商容易還是一個工人容易呢?

4. 社保費能隨工資發給員工嗎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勞動者、用人單位和國家三方共同籌資,建立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因年老、工傷、疾病、生育、殘廢、失業、死亡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或暫時失去工作時,給予勞動者本人或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費的資金來源,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比例共同繳納,國家依靠財政收入來承擔不足的部分。用人單位在發工資時將勞動者應繳的那部分代扣,然後和企業應負擔的那部分一同繳到社保帳戶。
然而在實踐中,出於各種各樣的原因,經常有用人單位不願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勞動者本人不願繳納社會保險。有些企業採取了變通的措施,即將應為員工繳納的社保費用隨工資一同發給員工,以為這樣就盡到了法定義務。其實不然,依照法律規定,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是企業的法定義務,以發工資的形式將社會保險費發給員工的行為不能被法律所認可。其後果就是,如果社保部門督察或勞動者要求,企業還必需依法向社保帳戶補繳社會保險費;產生糾紛後,如果勞動者承認或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了社會保費險,則可要求勞動者退還該費用,用人單位再補繳社會保險費;如果勞動者不承認也無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已向勞動者支付了社會保費險,則這筆錢將很可能被記為工資的一部分,用人單位需另行出資來補繳社會保險費。

5. 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員工工資能作為成本入賬嗎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一、員工工資計入成本必須給員工繳納社保,否則不能作為成本入賬,現在社保要地稅代收,就是要把這個跟成本稅收等掛鉤起來,確保員工的社保問題得到落實。

二、下述5項原則雖沒有提及給員工繳納社保,但可能各地的稅務機關對如何確定「單位員工」的判定標准上也許有不同的掌握,因此建議必須咨詢負責你單位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來確定所在地區對這項政策的執行情況。

國稅函[2009]3號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同時將工資薪金支出進一步界定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5)社保能發放在員工平時工資里嗎擴展閱讀:

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關系

(一)稅法優先原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鉑略註:《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例如,職工福利費的范圍,在財務部和國稅函都有相關的規定且不一致,而國家稅務總局在稅務答疑時就明確了,在所得稅上按照國稅函的文件處理;在會計處理上按照財政部財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稅法的標准。

在實務操作中還一定要注意稅法優先原則在其他方面的體現,如合同中寫明股權轉讓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由個人負擔,但是由對方承擔這部分費用,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部門還是會找個人承擔責任。

(二)稅法協調原則: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並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應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三)稅法空白原則: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未明確規定的具體扣除項目,在不違反稅前扣除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按國家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例如,關於勞保支出,目前只是規定了具體的扣除明細范圍,但是沒有扣除標准,那麼企業就可以按照國家財務、會計的規定計算。

6. 社保發在工資里給員工自己買屬於違法的行為嗎

1.根據你復的訴說,不屬於違法,制因為目前全國社保沒有聯網,單位在異地,應該在異地繳納社保,你們單位為此發錢給你們由個人自己繳納沒有錯
2.但繳納資金比例應該按照國家規定,及個人工資+獎金的25.5%(這是單位應該繳納的養老金和醫療保險的比例)
3.這里沒有包括單位需要繳納的失業金、工傷保險和計劃生育險(個人不承擔),這部分你們單位應該怎麼處理?是不是給員工有個協議呢?

7. 員工工資不包含福利和社保嗎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6個部分組成:(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在這6部分中並未包括福利。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不屬於工資范圍。因此,用人單位不可以將福利約定在工資中,即使作出了這一約定也是無效的。企業為員工發放清涼飲料費這屬於福利,不能列入工資項目中。 對於社會保險費來說,用人單位應當以員工的工資基數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論該事項是否約定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不得將應為員工繳納及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費作為工資的一部分以現金形式發給員工。但小時工除外。《上海市醫療保險局關於實行小時用工形式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規定:小時工的工資包括小時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8. 公司給員工交社保的錢 能算是在發工資嗎

公司給員工交的社保錢,個人部分可以在工資里扣除,但是公司部分是不能算在工內資里的。容
因為社保的公司部分是算在公司的經營成本里的,如果算是在發工資的話,那就違反了勞動法里的公司應盡義務的條款。最好不是要這樣子來發,到時可能會出現員工去勞動局申訴你們少發了工資,因為你工資清單里有這個錢出現,但是沒有發到員工手上,因為社保費用不能當工資發的,到時候你工資里社保這部分又要發給員工,社保費用又要公司交。損失更大。

9. 如果員工寫不願交社保或發放在工資里可以嗎

公司有不成文規抄定,員工入司6個月方可以申請辦社保,並且辦後半年任何原因離職,都要讓員工自己負擔企業交社呆承擔的費用。 為了防止檢查出問題,老闆現要求未滿6個月的員工每人寫一份證明,說是員工自己在外辦理了,不願轉入公司。 老闆問我寫了,如果勞動監檢來檢查,是不是就沒事了。 說真的對這個問題,我也回答不上來,我認為只要是違反勞動法的,就算員工寫了,也是不生效的。我特別想幫助公司的員工,不希望大家受到這樣不公正的待遇,如果寫了不生效,我也就不想辦法阻止老闆(其實我也阻止不了),如果生效,我還是想給員工私底下說一下。 希望大家能給我點建議,謝謝!

10. 社保能不能包括在工資裡面有些單位直接說

不能。
社會保險法中明確規定,單位要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在工資里發放保險補專貼,看似是勞動者屬的工資提高了,實際上勞動者的權益受到了極大的損害,勞動者在生病、離職、工傷、生育等等情況的時候,都得不到相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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