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業去社保局領取勞動合同有什麼手續
用人單位和員工簽訂的合同都需要去社保局領取,只要簽訂的版合同符合勞動法律法規權就可以了,並且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要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貳』 社保繳費是否自行操作,還是社保局按照員工勞動合同生效期自動扣費
你就從3月份開始給員工繳納社保就可以了
『叄』 對說:請問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是需要到社保局購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和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否則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保局進行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補繳。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肆』 單位給員工補交社保一定需要勞動合同嗎
提供勞動合同,是社保中心的要求;
個人覺得如果單位同意,單位可以將回相關情況反饋給答社保中心,協調解決下,看能否提供其他資料或者補簽一份合同或者補簽新單位合同,社保補到新單位名下。
即便法院判定單位補繳,然而補繳所需的資料還是得聽社保中心的要求。
『伍』 單位到社保中心給職工繳納社保和醫保需要提供勞動合同嗎
單位到社保中心給職工繳納社保和醫保不需要提供勞動合同。
企業首次版辦理社會保權險程序如下:
一、企業需要攜帶如下證件:
1、單位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2、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並加蓋公章及原件;
3、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二、其它需要攜帶:
1、公章;
2、《職工申報表》;
3、新增參保人員一寸彩照二張及身份證復印件一張;
4、農業戶口人員提供農業戶口復印件(復印第一頁和本人頁);
5、新增人員同時報U盤 。
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後才能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能向前補繳。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陸』 公司與員工簽了勞動合同,但沒交社保,公司會把勞動合同遞交給社保局或勞動局嗎
一、關於勞動合同的規定如下:
①員工自入職之日起一個月內,單位需為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超期將承擔相關責任。
②勞動合同簽訂後,單位人事部門會將合同統一送至當地勞動部門審查備案,也有個別管理不規范的單位不去備案。
③員工入職當月,單位需按規定為員工購買社保五險。否則承擔相關責任。
④勞動合同送至當地勞動部門審查備案,與社保局沒有關系。
不知能否幫到你?謝謝!
『柒』 是不是簽了勞動合同公司才替員工繳納社保
是的,簽訂了勞動合同說明企業和勞動者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企業是有版義務給員工繳納社保的,這也是權國家強制規定的。並且社保繳納需要提供勞動合同。
《 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主要有兩項:
一是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在成立時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二是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義務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共同承擔,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義務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還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捌』 社保中心能查到勞動合同嗎
、員工到社保處能查到勞動合同嗎?
員工到社保處是查不到勞動合同信息的。勞動合同不能在網上查詢,《勞動合同法》未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合同必須要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備案,勞動合同通常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二、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查詢只能去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門查詢或通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保局查詢社保繳納情況,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通常會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並停繳社保,若遇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及時反饋到用人單位所在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三、勞動合同的概念是什麼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社保局是查不到員工的勞動合同的,但是可以查到勞動合同的備案時間,可以根據備案的開始時間推算合同的起止時間,但是合同的內容是不能查詢到的。通常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員工各執一份保留,這兩份合同的內容是完全一致並且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的。
『玖』 單位在沒有給員工簽勞動合同和沒給員工繳社保可以到社保局投訴么
不簽合同可以申請仲裁主張二倍工資,未繳納社保可向勞動監察和社保局投訴要求補繳。
一、不簽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未簽合同用工滿一個月不滿一年的,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簽合同用工滿一年的,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辦手續,並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
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二倍工資,協商不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二、未繳納社保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參加社會保險,應當在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也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舉報,要求補繳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拾』 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社保問題。
要看當地的社會保險繳納的要求了呢。有的地區就是月底前三天就已經要求單回位上報次月答繳費人員名單了呢。那麼員工在月底前三天的這幾天內離職,那麼次月保險公司已經代為繳納了,公司會存在一定的損失,要求員工支付這筆費用是可以的呢。
所以,現在,就應該去勞動局了解這個繳費人員名單是最遲什麼時候上報,才能判斷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