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社保基數跟個稅不匹配
各自申報時不會有問題,但後續有可能會給你們單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我們這里下發的上線金稅三期的通知里明確寫了,個稅申報的工資薪金所得與社保、年金繳費基數不匹配的單位,屬於地稅重點開展的納稅疑點檢查的對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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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麻煩請問各位大神,個稅和社保繳費基數一致是什麼意思
社保繳納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內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容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需要准備工資表這些證明。
❸ 社保基數和納稅基數一致不一致
社保基數是每年核定一次,一般按照上一年度的月平均收入核定,而個稅專是當月上報,最多延遲屬一個月上報上個月的,因此兩者不同是有可能的。
社保基數的變動,可以申請改回來,都按最低工資標准顯然是不合法的。但情況比較復雜,主要是企業為了減輕負擔,社保部分個人繳納一部分,企業繳納更高的比例。所以,比例問題不要和企業較真,因此要與企業部門做好溝通,達成一致意見。
如果次年,社保基數應該變動,都按最低工資標准顯然是不合法的。但情況比較復雜,主要是企業為了減輕負擔,社保部分個人繳納一部分,企業需要承擔更高的比例,
如養老金,個人8%,企業20%;所以如果要較真,那麼也許你就沒有30k了,企業會把企業負擔社保部分與你算一算,也許你只有25k或者更少,在繳納個稅後,到手的更少;所以你和企業要取得一致意見才好。
❹ 社會保險與個人所得稅繳費基數是否一致
社保基數是每年核定一次,一般按照上一年度的月平均收入核定,而個稅是當月上報,最多延遲一個月上報上個月的,因此兩者是有可能不同的。
社保基數的變動,可以申請改回來,都按最低工資標准顯然是不合法的。但情況比較復雜,主要是企業為了減輕負擔,社保部分個人繳納一部分,企業繳納更高的比例。所以,比例問題不要和企業較真,因此要與企業部門做好溝通,達成一致意見。
如果次年,社保基數應該變動,都按最低工資標准顯然是不合法的。但情況比較復雜,主要是企業為了減輕負擔,社保部分個人繳納一部分,企業需要承擔更高的比例,
(4)個稅比社保基數高擴展閱讀:
社保繳費基數計算:
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數據相掛鉤。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半則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社會保險
網路——個人所得稅
❺ 社保繳費基數比個稅基數高可以么
.社保繳費標準是以當地最低平均工資線朝上給你們繳納的,一般只交一個基本的社保,要多交一點,你工資就多扣一點。你自己扣的多,社保自然交的就多。是公司和你個人共同交這個社保的。你要想多交一點,跟公司商量去。
3.個人所得稅你們適用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稅目。適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你知道你的工資,在網上找一下稅率,自己算一下,別在這瞎懷疑。
❻ 社保繳費基數比個稅基數高可以么
社保的繳費基數在各個省市之間是差異的,但是總體上是差不多的,以北方某大內城市2011年的繳費基數為例容,最低為1720元,最高為9380元,具體說當你工資不足1720元時必須按照最低基數1720元繳納,當你工資超過9380元時,也必須按照最高基數9380元繳納。
個稅與社保繳納一般來說都是脫節的,只要你連續繳納社保險就可以得到應有的證明,而不在於你繳納多少。
❼ 社保基數和個稅相對應
不知道你是從哪個角度問的。如果是個稅申報的話,去年七八月份的時候全國上線了金稅三期,實現了大數據比對,即申報個稅中抵扣的社保金額應與在社保申報的繳費基數計算出來的金額能夠合理對應,否則說明個稅或社保的一項數據申報是錯的,會引起稅務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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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社保繳費基數可以與個人所得稅不一致嗎
社保繳費基數可以與個人所得稅不一致,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按照去年工資的平均數來確定的,而個人所得稅是根據實際收入情況來確定交稅額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計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社保費和職工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體數額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8)個稅比社保基數高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