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銷售傭金部分算不算社保基數內
是本單位發放,算的。
外單位發放,不算入基數。
㈡ 年終獎需要計算到下一年的社會保險基數里嗎
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是根據職工工資作為繳費基數。而單位發放的年終獎,也屬於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統計范圍之內。
鑒於此,年終獎應該納入繳納社會保險基數,但是需要說明的是,當職工的月均工資高於社會平均工資300%時,則按照社會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高出300%的部分,不計算繳費基數了。
㈢ 社保基數是按基本工資算,還是按總工資(基本工資+提成)算。
社保繳費基數按單位申報的工資為准,即按勞動合同書的月工資為繳回費基數,但不得低於當地社答保繳費工資的60%,不得高於300%,否則,低於60%的按最低標准為基數,高於300%的按300%為基數計繳社保費。
㈣ 社保基數是底薪+提成加在一起的嗎
繳納社保的基數,是按照職工上年月均工資計算的,是平均數,不是當月工資,包括職工的所有收入,對於新來的職工,因為沒有上年的月均工資,可以暫時按照就職第一個月收入計算,等到下年就可以按照本年度的月均工資計算了,
㈤ 公司每月給員工的加分獎勵,是否可以不納入社保基數計算
申報社保基數應該按職工的上年度工資收入總額申報,工資總額是指,職工在上一年的專1月1日至12月31日整個屬日歷年度內所取得的全部貨幣收入,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針對用人單位工資發放形式的多種化,職工在確定繳費基數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單位從職工工資中直接代扣代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個調稅等,應納入繳費基數。
(2)單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形式支付給職工個人的交通補貼、電話補貼、午餐補貼、過節費以及支付高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的津貼,應納入繳費基數。
(3)單位通過稅後利潤提成或分紅的辦法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工資,應納入繳費基數。
(4)實行底薪制的職工,根據營業額或經營業績提成取得的收入,應納入繳費基數。
(5)實行業務承包或費用包干,單位不再報銷差旅費用的職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應納入繳費基數。
如果剛入職的就按起薪當月的足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㈥ 社保基數怎麼計算個人怎麼算公司怎麼算
用社保繳費基數計算社保,如下:
社會保險基數簡稱社保基數,是指職工在一個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計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社保費和職工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體數額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而定。
(1)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2)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3)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需要准備工資表這些證明。
㈦ 提成款在計算經濟補償時會被計入工資基數嗎
:提成屬於計件工資的范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三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可見,加班工資應當以工資的一定比例進行計算,提成屬於計件工資范疇,當然應當作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部分。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准如何確定?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扣伙食費、房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基本工資僅僅是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顯然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而實發工資並不能真實體現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比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都可導致實發工資低於勞動者實際的工資,顯然也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工資是一個總額的概念,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計算基數,當然也包括提成。
㈧ 獎金要計入社保基數嗎
算基數
針對用來人單位工資發源放形式的多種化,職工在確定繳費基數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單位從職工工資中直接代扣代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個調稅等,應納入繳費基數。
(2)單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形式支付給職工個人的交通補貼、電話補貼、午餐補貼、過節費以及支付高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的津貼,應納入繳費基數。
(3)單位通過稅後利潤提成或分紅的辦法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工資,應納入繳費基數。
(4)實行底薪制的職工,根據營業額或經營業績提成取得的收入,應納入繳費基數。
(5)實行業務承包或費用包干,單位不再報銷差旅費用的職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應納入繳費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