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社保退休後的養老金怎麼領取
社保退休後的養老金領取方式為:
1、參保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一個月(特殊工種、因病提前退休需提前三個月申請審核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由參保人或所在單位社保專管員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交退休申請有關資料。
2、經社保經辦機構對參保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且符合按月領取待遇條件的,發放《職工退休證》,從次月起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
3、參保人在領取《職工退休證》的次月15日後,攜帶身份證、社保卡、退休證到指定銀行辦理養老金代發借記卡,將賬戶提供給社保機構,社保部門按照規定每月支付養老金到您指定的賬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1)社保政策送企業送社區實施方案擴展閱讀: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二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② 社保問題櫃員制實施方案有哪些優勢
養老:累計繳納15年,到退休的時候,可以享受到退休金。 醫療:連續繳納符合當地醫保報銷標准,住院可以享受報銷。退休的時候,累計繳納醫保一定時間,可以享受退休後的終身醫保
③ 請問誰有《中江縣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謝謝
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試行)
為建立健全我縣社會保障體系,進一步改善民生,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省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09〕35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辦〔2009〕93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本細則。
一、實施原則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工作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從我縣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保障水平與我縣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堅持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適應,注重社會公平;三是堅持以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全縣農民普遍參保;四是堅持屬地管理,實行縣級統籌。
二、實施范圍和對象
(一)凡具有中江縣農村戶籍、年滿16周歲、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在戶籍地自願參保。
1.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應當從制度實施的當年起參保繳費。
2.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及以上、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居民,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二)下列農村居民人員不屬於本細則實施對象。
1.在校學生、現役軍人;
2.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以及正在服刑、勞教的人員;
3.已在企業、事業單位就業,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農民工以及個體從業、並已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4.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民工、個體從業人員及其他人員。
三、基金籌集
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個人繳費標准目前設定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參保人員每年可自主選擇一個檔次繳費,多繳多得。今後根據國家政策規定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省、縣政府對參保繳費人員予以繳費補貼,基本補貼標准為每人每年30元。
1.對選擇300元至1000元檔次繳費的,在享受基本補貼30元外每檔再增加5元、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35元、40元的補貼;
2.對1、2級殘疾人,政府全額代其繳納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3.對3、4級殘疾人,政府按70%的比例代其繳納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4.政府給予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資金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
(三)集體補助。
多渠道解決參保人員的繳費資金來源問題,鼓勵有條件的村(組)集體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組)民委員會召開村(組)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村(組)集體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參保人員的各種補助和資助要向計劃生育對象、農村軍烈屬、殘疾人、貧困人口等特殊對象傾斜。
(四)參保人員在參保繳費期間應每年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
1.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16周歲未滿45周歲的農村居民,應按年繳費,到60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能少於15年。其間中斷繳費的,可以補繳中斷年限的養老保險費,但補繳費年限不享受政府補貼。
2.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應按年繳費。參保人員可以自願選擇往前補繳不足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即:自新農保制度實施時起2年內辦理補繳費的,政府仍按其選擇的繳費檔次,給予相應的繳費補貼;超過2年再行辦理補繳費的,政府不再給予繳費補貼。參保人員達到60周歲時,其按年繳費年限和補繳費年限累計不超過15年。
四、個人賬戶管理
(一)縣社保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費的資助、政府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除出國(境)定居、死亡等特殊情況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二)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計息利率,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每年公布的計息利率計算。
(三)參保人員因嚴重經濟原因、法律訴訟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予以封存保留,重新繳費後,其中斷繳費前後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不間斷計息。
(四)在新農保制度實施後,參保人員身份由農村戶籍轉為城鎮戶籍且符合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其新農保個人賬戶由縣社保經辦機構轉移至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並終止其新農保關系。
(五)參保人員因各種原因遷移到本縣以外,已不具備在我縣繼續參保繳費資格時,如轉入地已實施新農保制度,經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同意,可由縣社保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政府補貼)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如轉入地尚未實施新農保制度,其個人賬戶暫由縣社保經辦機構封存,賬戶中的儲存額繼續計息。
(六)參保人員出國(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縣社保經辦機構一次性清退給參保人員(或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其新農保關系。
(七)參保人員當年應繳納的個人繳費足額到賬後,縣社保經辦機構將個人繳費額和與繳費檔次相應的政府補貼金額同時計入個人賬戶,並從個人繳費到賬的次月起開始計息。個人繳費額和政府補貼要分別記賬、管理。
五、享受養老金的條件
(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並年滿60周歲的本縣農村戶籍居民,經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定待遇領取資格,由縣社保經辦機構從核定資格的次月起按規定為其按月發放養老金待遇。
1.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及以上,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2.新農保制度實施時,距退休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可以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3.新農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低於15年,中斷繳費的,可以補繳中斷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費,但不享受政府補貼。
(二)本縣新農保制度實施過程中,具有下列情況的本縣農村戶籍居民不能享受養老金待遇。
1.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因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未按規定參保登記繳費的;
2.參保人員繳費期間出國(境)定居、遷移到本縣以外、死亡的;
3.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未按年繳費且未補繳中斷年限的養老保險費的;
4.新農保制度實施過程中,已年滿16周歲未滿45周歲的參保人員達到60周歲時,按年繳費年限和按規定補繳年限之和未達到15年的。
5.新農保制度實施後,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但不符合享受養老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除政府補貼外)由縣社保經辦機構一次性退還給本人,同時終止其新農保關系。
(三)參保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被判處拘役及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暫緩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服刑或勞教期滿後,按達到60周歲年齡時計發養老金,服刑或勞教期間的養老金不予補發。被撤銷通緝或在押後被無罪釋放,按達到60周歲年齡時計發養老金,享受規定的養老金待遇。
(四)領取養老金的農村居民每年應到戶籍所在地的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進行一次領取養老金資格驗證(驗證時間、方式和所需資料,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領取資格驗證辦法執行)。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應將驗證情況匯總報(傳)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審核,並上報(上傳)縣社保經辦機構,縣社保經辦機構作出繼續或停發養老金安排。
六、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及調整
參保人員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時,經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定待遇領取資格,按規定享受新農保養老金待遇。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計發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今後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適時調整計發標准。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所得的金額。
個人賬戶儲存額領取完畢後,由政府繼續為其終身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
(三)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在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教期間,停發養老金。服刑或勞教期滿後按服刑或勞教前最後一次領取的標准繼續發給養老金,並參加下一年度的養老金調整。
領取養老金的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繼續發給養老金,但不參加養老金調整。被撤銷假釋繼續服刑的,從撤銷之月起停發其養老金;假釋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執行完畢的,按判刑前的標准發給養老金,並參加下一年度的養老金調整。
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養老金暫停發放。因案件撤銷或不予起訴、無罪釋放的,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養老金予以補發,並參加養老金調整。
(四)領取養老金人員到國(境)外定居或死亡的,自出國(境)定居或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
七、基金監督管理
(一)嚴格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和財經紀律要求,採取有效措施,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風險防範和調劑機制,加強對新農保基金的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二)新農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縣財政局在符合規定的金融機構設立「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縣社保經辦機構在符合規定的金融機構分別開設「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專戶」,單獨建賬和核算,專款專用,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會同縣財政局編制全縣新農保基金年度收支預算,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縣財政局根據全縣新農保基金用款計劃,預留2個月用款在基金支出專戶留作周轉金,按月將上月基金支出額及時劃撥到「中江縣新農保基金支出專戶」,確保農村居民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四)縣社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全縣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統計、審計等管理制度,按時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財務、統計報表。
(五)新農保養老金由縣社保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縣社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參保人員參保資格和領取養老金待遇資格審核制度。對虛領、冒領養老金及違反規定挪用、侵佔新農保基金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六)縣社保經辦機構會同鄉鎮、村委會在每年6月底以前,在村范圍內對本村上一年參保人員的繳費和待遇領取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八、參保辦理程序
(一)農村居民應攜帶戶口簿、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家庭成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情況等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的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填寫《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申請登記表》,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協理員在收齊本村符合參保條件的農村居民的相關資料連同電子文檔,一並於當月20日前統一報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辦理參保資格審查。縣級有關部門要對參保人員在戶口簿、身份證、傷殘等級證等方面存在的疑難問題予以澄清,新辦或補辦相關證件。
(二)各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對申請參保人員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造具參保人員花名冊上報縣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縣社保經辦機構審定的參保人員花名冊,將參保人員個人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同時對參保人員相關資料進行歸檔。縣社保經辦機構收到上傳數據即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信息資料庫。
(三)各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應根據各村上報的參(續)保的各種資料,按年對每人應繳納養老保險費進行計算確認後,製作出參保人員《繳費標准花名冊》,填寫《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通知單》交各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各村必須按《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通知單》及《繳費標准花名冊》督促參保人員按時將應繳保險費存入經辦的金融機構。
(四)參保人員應繳保險費實行經辦金融機構代扣,各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根據縣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的參保人員實際繳費名冊,在5個工作日內,以村為單位向參保人開具社會保險基金專用收據交村發給參保人員。
(五)各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應在每月25日前將參(續)保人員的個人信息資料和已參保農村居民的變更資料(包括紙質材料和電子文檔)報送縣社保經辦機構,並將已開具的新農保費專用收據,准確及時上報到縣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回收。
(六)參保人員因戶口遷移等原因不再具備在我縣參保資格時,應由本人攜帶戶口簿、身份證,於每月15日前向所在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提出申請並辦理注銷、轉移手續,村在檢查資料是否齊全後,於當月20日前到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辦理注銷、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手續,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在收到相關材料後,應及時審核並於當月25日前報縣社保經辦機構為其辦理注銷、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手續。
(七)參保人員符合新農保養老金領取條件時,應在達到領取年齡的前30天到戶籍所在地的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填寫《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辦理通知單》,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應當在每月15日前,報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審核,審核後應於當月20日前上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縣社保經辦機構從參保人員獲得養老金待遇領取資格的次月按月發放養老金,並由縣社保經辦機構核發《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領取證》。
(八)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到國(境)外定居或死亡的,其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應在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所需材料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執行),通過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向縣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新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清退和新農保關系注銷登記手續。
(九)領取養老金人員到國(境)外定居或死亡的,其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應在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通過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向縣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新農保個人賬戶余額清算(退)和新農保養老金注銷登記手續。
九、新農保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一)全縣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參加了原農村養老保險(簡稱:老農保,下同),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員,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年滿16-59周歲並符合新農保參保條件且未作退費處理的人員,可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應待遇;如本人自願申請終止老農保關系,由原縣老農保經辦機構仍按原政策規定將個人繳費本金及利息一次性清退,本人再按照新農保制度規定參保繳費。
(二)參保人員在參保繳費、享受新農保養老金待遇期間,若土地被依法徵用並按照城鎮人口安置的,按照《德陽市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實施辦法》(德辦發〔2010〕72號)規定辦理,同時終止新農保關系,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或余額(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退還給本人。
(三)新農保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以及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五保戶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待國家、省、市相關部門出台相關文件後,再行貫徹執行。
十、本《實施細則》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如遇國家新的法律、法規、政策出台,與之有抵觸和不一致的,將調整本實施細則內容。
十一、本《實施細則》自2011年 7月 1日起執行。
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請撥打縣社保局咨詢電話:7250107.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關心和理解,祝您萬事如意!
中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④ 江西2019城鎮個體工商戶養老保險的對象
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妥善解決未參保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遺留問題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府廳發〔2011〕38號規定,一、實施范圍和對象: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包括勞服企業、五七工廠、家屬工廠中的五七工、家屬工及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可按本《實施方案》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一)曾經與城鎮小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且所在企業已沒有生產經營能力、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鎮戶籍;(三)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三、參保工作程序:(一)申報:符合條件人員辦理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填寫《江西省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等未參保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審核表》(見附表2),由本人向企業(或現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企業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業主管部門申請。1995年9月30日前曾在城鎮小集體企業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男已滿60周歲、女已滿55周歲的,參保人員可按照本《實施方案》第二條有關規定明確選擇參保辦法,一次選擇後不再更改。申報時,應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證、戶口簿;2.職工檔案或用工登記表(職工花名冊)、《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表、工資台賬、在鎮小集體企業工作期間的工作證、入黨入團志願書、有關獲獎證書等能夠證明其工作經歷的相關原始資料;3.戶籍與企業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需提供戶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證明;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二)審核:1.經企業(或現管理機構)初審(主要核實申報人的姓名、出生時間、城鎮戶籍、工作經歷等基本情況),並填寫《江西省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等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匯總表》(見附表3),報企業主管部門。2.企業主管部門對企業(或現管理機構)上報及個人直接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核實申報人的基本情況,經公示七天後無異議的,再填寫《江西省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等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匯總表》(見附表3),按照屬地參保原則,匯總報送至原城鎮小集體企業所在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附個人初審材料)。3.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對企業主管部門報送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主要核實申報人的姓名、出生時間、城鎮戶籍、工作經歷、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等情況),對審核後符合條件人員的名單進行為期七天的張榜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紀檢監察部門應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投訴信箱。4.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對其進行登記造冊,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後再辦理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手續。同時,填報《江西省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省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見附表4),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並逐級上報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各設區市2011年度的補助資金申請表應於10月底前報送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以後年度應於當年4月底前報送。若符合以上條件,則可以按此規定參保,若不能按以上規定參保,建議可參加戶口所在地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詳細情況,可直接與戶口所在地社保局業務經辦前台聯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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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如何制定關於村幹部激勵機制和社會保障的實施方案
參照上級文件
符合百姓利益
調動工作人員積極性的原則
⑥ 社保139個月實施方案
139是60周歲退休者的計發月數。即將當事人退休時的個人賬戶余額及其今後產生內的利息分為139份,作容為其養老金的一部分按月發放。發放完139個月之後,由社保機構從統籌基金全額開支,個人待遇不受影響。
如果沒有發放到139個月,那麼余額由繼承人全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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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漣水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施方案》
漣水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農村居民老有所養,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09]155號)和《市政府關於貫徹實施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實施意見》(淮政發[2010]68號)的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准與全縣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第三條 新農保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個人賬戶與基礎養老金相結合的保障模式。
第四條凡具有本縣農村居民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五條 新農保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全縣新農保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新農保的統一管理、綜合協調、指導檢查和政策咨詢;財政部門負責新農保的基金管理和政府補貼資金的籌集;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縣農保處」)負責參保人信息登記、保險費收繳、證卡辦理、養老金支付、個人賬戶管理、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等工作,並對全縣的業務經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
第六條各鄉鎮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農保的宣傳動員、調查摸底、組織參保和收繳保險費等工作。鄉鎮農保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系轉移資格等進行初審,錄入有關信息,配合縣農保處建立本鄉鎮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並負責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政策宣傳、情況公示等工作。
各行政村根據鄉鎮的工作要求,負責本村農民參加新農保的有關具體工作。
第七條縣、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農保」)經辦機構和工作人員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縣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新農保實際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經費預算,不得在農保基金中列支工作經費。
第二章 養老保險費籌集
第八條 新農保養老保險費的籌集由個人繳納、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定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8個檔次。參保人員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討論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縣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為每人每年補貼30--60元,對選擇1--6繳費檔次的補貼30元,對選擇7檔的補貼40元,對選擇8檔的補貼50元,如果選擇更高檔次的補貼60元。
政府補貼資金在參保人按選擇的檔次繳費後,由縣財政部門於當年十二月底前足額劃撥至新農保基金專戶,縣農保處及時足額計入個人賬戶。
第九條 重度殘疾人(持一、二級殘疾證人員)參加新農保,由縣財政按每人每年100元代繳保險費。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保人員不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一)參保期間被拘役、被判處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
(二)參保人員當年度未足額繳納應繳保險費。
第十一條 新農保實施時按年齡段執行最低繳費年限制度,斷保人員可補繳間斷年份的保險費。
(一)實施新農保時已滿60周歲人員,不再繳費。
(二)實施新農保時,距60周歲不足15年的人員,應按年繳費,最低繳費年限為60減去本辦法實行時的本人年齡,也可以按選定的繳費檔次向前補繳,累計繳費不得超過15年。向前補繳可享受政府補貼。
(三)實施新農保時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應按年繳費,直到年滿60周歲。
第十二條養老保險費按年度繳納,繳費時間為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辦理參保繳費時應攜帶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及其他家庭成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情況的有效證明、參保人近期二寸照片等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參保繳費由各行政村組織動員,各鄉鎮農保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資格進行初審、填寫《參保登記表》,縣農保處進行審核確認。
養老保險費繳費方式採取參保人員到指定的銀行直接繳費或由委託銀行在參保人員開設的銀行賬戶中代扣代繳等形式。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參保後,各鄉鎮農保經辦機構應將參保人員家庭成員的戶籍、年齡、身份證號和參保繳費等詳細資料一並錄入參保人員信息庫。
第十六條 重度殘疾人員應持戶口簿、身份證、殘疾證、本人近期二寸照片、村(組)簽注的意見,縣級殘聯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到所屬的鄉鎮農保經辦機構審核、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後,縣農保處辦理享受新農保繳費補貼手續。
第十七條有條件的村集體組織可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標准、范圍由村民委員會通過一定的民主程序確定並公示後,報縣農保處和鄉鎮備案。
第三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八條 新農保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一)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支付參保人年老時的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二)社會統籌基金賬戶。政府需全額支付的基礎養老金計入社會統籌基金賬戶。社會統籌基金用於支付到齡人員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用完後繼續支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和按政策規定的其他支出。
(三)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基金分戶管理,社會統籌基金不得佔用個人賬戶基金。
第十九條 農保經辦機構為每名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新農保個人賬戶,並依據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妥善保管參保人個人賬戶的所有文字資料和電子數據信息。
第二十條 參保人有權向農保經辦機構查詢個人賬戶的相關情況,農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提供相應服務。
第四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規定足額繳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
(二)男、女年滿60周歲;
(三)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和職工退休待遇的。
第二十二條 養老保險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支付終身。計發辦法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再加上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的現行標准為:每月60元。
月領取養老金=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139+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三條 養老保險待遇由縣農保處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含補繳費)達到規定最低繳費年限,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參保人員在到達60周歲前一個月,本人提出申請,村(組)簽注意見,鄉鎮農保經辦機構審核,縣農保處復核,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後,縣農保處核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領取證》,辦理按月領取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和職工退休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在被拘役、被判處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期間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的,暫緩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待拘役、服刑期滿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再予以辦理,屆時養老金按其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時的基數計發。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被拘役、被判處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停止領取養老金。拘役、服刑期滿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從釋放的次月起,按原享受的養老金標准繼續領取,期間不予補發。
第二十七條 享受新農保養老金的人員,每年均應參加農保經辦機構的資格認證。未參加資格認證的,農保經辦機構應停發養老金,待其資格認證後予以補發。
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者相關人員應在一個月內到所屬鄉鎮農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根據上級人民政府要求以及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新農保的繳費標准和基礎養老金的標准,調整方案經縣人民政府確定後,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農保經辦機構支付養老金時,如發生基金缺口,由縣財政彌補。
第五章 相關保險關系的銜接、轉移和退保
第三十條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待國家相關政策出台後,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按照《民政部關於印發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的通知》(民辦發〔1992〕2號)實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停止辦理。參加了老農保的人員,按以下辦法參加新農保:
(一)未達到60周歲人員,將老農保個人賬戶積累總額或個人賬戶余額劃入新農保個人賬戶合並計算。
(二)已達到60周歲及其以上人員,且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原領取老農保養老金標准不變,再加發新農保基礎養老金。
第三十二條 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因出國定居等原因,無法繼續領取養老金的,可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儲存額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本人。
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儲存額余額一次性退還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儲存額余額一次性退還給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儲存額並入新農保社會統籌基金賬戶,用於調劑養老金支付的不足。
第六章 基金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
第三十四條 農保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截留和侵佔新農保基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農保基金直接投資、放貸、抵押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擔保。
第三十五條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要將農保基金納入日常監管業務范圍,對基金的籌集、使用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檢查,確保基金安全。監察、審計部門要按職責實施監督。
第三十六條 農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農保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等制度,每年按規定編制社會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自覺接受上級和同級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各級經辦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任何人以偽造有關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待遇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追回多領、冒領的養老待遇。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⑧ 贛府發 2011 38號文件的內容 關於處理未參保城鎮小集體中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的問題 請好心人關注 回答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關於妥善解決未參保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遺留問題的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制定出台並實施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是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項重大決策,是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必然要求,關繫到許多未參保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等人員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工作力度,採取切實措施,確保今年底前完成未參保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參保工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關於妥善解決未參保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等遺留問題的實施方案
為妥善解決我省未參保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遺留問題,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107號)和省政府2011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見,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實施范圍和對象
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包括勞服企業、五七工廠、家屬工廠中的五七工、家屬工及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可按本《實施方案》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曾經與城鎮小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且所在企業已沒有生產經營能力、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鎮戶籍;
(三)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參保政策
符合條件人員經本人自願,按個人身份在原城鎮小集體企業所在地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2010年12月31日前,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人員。
1.繳費。補繳2010年底前繳費的年限加2011年1月1日以後至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2011年1月1日以後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規定逐年足額繳納。其中,補繳2010年底前的繳費,補繳基數統一按不低於所在設區市2009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比例按20%計算,補繳期間繳費指數統一按辦理補繳手續時的繳費基數與所在設區市2009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個人賬戶按繳費基數總額的8%一次性記錄。
2.待遇。按規定參保繳費後,達到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從批准退休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按月計發其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年度基本養老金調整。鑒於這部分人員沒有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無視同繳費年限,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繳費年限。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死亡的,按規定享受喪葬撫恤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余額可以繼承。
(二)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
本人自願,可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1.繳費。一次性補繳至參保時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補繳2010年底前的繳費,補繳基數統一按不低於所在設區市2009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比例按20%計算,補繳期間繳費指數統一按辦理補繳手續時的繳費基數與所在設區市2009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個人賬戶按繳費基數總額的8%一次性記錄。
2.待遇。一次性補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從辦理繳費手續的次月起享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其中,超過70周歲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按70周歲確定。
(三)1995年9月30日前曾在城鎮小集體企業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男已滿60周歲、女已滿55周歲的人員,也可選擇按下列辦法參保。
1.繳費。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一次性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32500元,在此基礎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繳費1500元,最多減至男年滿75周歲、女年滿70周歲(具體補繳標准詳見附表1)。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為其建立繳費和支付台賬,專門用於記錄一次性繳費及基本養老金等待遇支付情況。
2.待遇。按規定參保繳費後,從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450元基本養老金。今後,調整基本養老金按全省月人均調整水平扣除中央財政月人均調待補助標准後的60%加上中央財政月人均調待補助標准執行。
參保人員死亡的,按規定享受喪葬撫恤金,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已領取基本養老金和喪葬撫恤金後的余額,可一次性退還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四)按本《實施方案》補繳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免收滯納金。
三、參保工作程序
(一)申報
符合條件人員辦理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填寫《江西省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等未參保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審核表》(見附表2),由本人向企業(或現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企業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業主管部門申請。1995年9月30日前曾在城鎮小集體企業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男已滿60周歲、女已滿55周歲的,參保人員可按照本《實施方案》第二條有關規定明確選擇參保辦法,一次選擇後不再更改。
申報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戶口簿;
2.職工檔案或用工登記表(職工花名冊)、《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表、工資台賬、在城鎮小集體企業工作期間的工作證、入黨入團志願書、有關獲獎證書等能夠證明其工作經歷的相關原始資料;
3.戶籍與企業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需提供戶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證明;
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審核
1.經企業(或現管理機構)初審(主要核實申報人的姓名、出生時間、城鎮戶籍、工作經歷等基本情況),並填寫《江西省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等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匯總表》(見附表3),報企業主管部門。
2.企業主管部門對企業(或現管理機構)上報及個人直接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核實申報人的基本情況,經公示七天後無異議的,再填寫《江西省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等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匯總表》(見附表3),按照屬地參保原則,匯總報送至原城鎮小集體企業所在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附個人初審材料)。
3.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對企業主管部門報送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主要核實申報人的姓名、出生時間、城鎮戶籍、工作經歷、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等情況),對審核後符合條件人員的名單進行為期七天的張榜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紀檢監察部門應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投訴信箱。
4.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對其進行登記造冊,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後再辦理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手續。同時,填報《江西省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省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見附表4),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並逐級上報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各設區市2011年度的補助資金申請表應於10月底前報送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以後年度應於當年4月底前報送。
四、財政補助
省級財政根據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人數,按照每人每月30元的標准補助當地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五、工作要求及有關問題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加強對未參保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抓緊成立以政府領導為組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公安、檔案、信訪、紀檢監察、工會及相關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並配備工作人員與辦公設備,落實工作經費。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妥善解決相關問題。曾經在我省機關、事業、城鎮企業等各類用人單位工作過,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因各種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或離開原單位,2010年12月31日前具備我省城鎮戶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本人自願,可參照本《實施方案》第二條有關規定,以個人身份在原單位所在地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採取有效措施。各地要明確目標責任,集中時間,集中精力,抓緊開展工作。要廣泛開展政策宣傳,開辟專門窗口,為參保人員提供政策咨詢和方便快捷服務。要及時為符合條件的人員辦理申報、審批和參保繳費、待遇發放手續,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接受社會監督。要強化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省、市兩級要加大養老保險基金調劑力度,各級財政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確保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參保後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六、本《實施方案》從下發之日起執行。個人申報和繳費工作應於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附表:1.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等未參保人員繳費標准表
2.江西省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等未參保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審核表
3.江西省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等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匯總表
4.江西省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省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
附表1
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等未參保人員繳費標准表
單位:人、元
年齡(周歲) 一次性繳納
養老保險費標准
男 女
75周歲及以上 70周歲及以上 10000
74 69 11500
73 68 13000
72 67 14500
71 66 16000
70 65 17500
69 64 19000
68 63 20500
67 62 22000
66 61 23500
65 60 25000
64 59 26500
63 58 28000
62 57 29500
61 56 31000
60 55 32500
註:按本《實施方案》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計算年齡的截止時間為2011年12月31日。
⑨ 平涼市人社局城鎮國有企業原「五七工、家屬工」參加養老保險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答:補繳對象為2003年戶籍制度改革前已經具有城鎮戶籍的下列人員:
1.1996年1月1日前曾經在縣(區)屬以上大集體企業、縣(區)屬以下城鎮集體企業、城市街道辦企業工作過,未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含原在縣屬以上大集體企業工作,後下放到鄉鎮的「三不變」人員)。
2.1996年1月1日前曾經在國有企業工作,未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原「五七工」、「家屬工」。
3.曾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過,後因各種原因離開原單位(判刑除外),未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
4.具有城鎮戶籍,文革期間由國家統一組織下鄉插隊,返城後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城鎮上山下鄉知識青年。
5.曾參加過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2011年6月30日前已按我市有關規定領取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並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現符合蘇人社發〔2011〕282號文規定的補繳條件的人員。
記者:這次解決的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的對象都是退休人員,有的退休時間比較長,在辦理過程中,是否要進行身份認定?
答:1.關於在城鎮集體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經歷的認定,原為正式職工的應提供原始檔案。其他人員提供在原城鎮集體企業工作過的原始材料,如招收錄用手續、合同、工資發放花名冊等,即可予以認定。
2.1996年1月1日前曾為城鎮集體企業正式職工或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因各種原因離開原工作單位的,應提供原始檔案和離開單位原因的原始材料。不能提供離開單位原因材料的,一律不得確認視同繳費年限。
記者:怎樣補繳養老保險費?
答:本次補繳以本人自願為原則,按照以下辦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1.本次補繳的繳費基數按1996年以來各社保年度對應的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確定,繳費比例為20%。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一次性補繳15年需繳納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達到或超過70周歲的人員,一次性補繳標准可以按每增加一歲減少繳費1000元確定,不足一周歲不減,最多不超過1萬元。
2.2011年6月30日前,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可一次性補繳距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不足年限與15年之間差額年限的養老保險費,以後繼續按有關規定繳費,直至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一次性補繳所需費用原則上由個人負擔。鼓勵具備條件的單位對補繳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記者:補繳養老保險費後,計發的養老金待遇是多少?
答:1.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一次性補繳53590元後,從補繳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下表標准計發基本養老金。
2.2011年7月1日到12月31日之間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可在達到領取待遇時一次性補繳53590元,並在參保繳費次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待遇也按下表執行。
一次性補繳15年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待遇標准
年齡(周歲) 基本養老金 年齡(周歲) 基本養老金
水平(元) 水平(元)
55 583.7 63 662.5
56 590.1 64 681
57 596.9 65 702.5
58 604.3 66 727.7
59 613.7 67 761.8
60 622.5 68 804
61 633.8 69 864.7
62 646.3 70周歲及以上 937.8
3.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且一次性補繳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中,如1986年12月31日前有視同繳費年限的,按照視同繳費年限每年發給30元的標准加發基本養老金(計算到月)。
4.本次補繳後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人員中,原領取老年居民養老補貼、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救濟費的,從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停止領取老年居民養老補貼、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救濟費。
記者:具體手續怎麼辦理?
答:1.此次補繳政策系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一次性解決措施,以本人自願為原則,符合條件的人員申請補繳的標准和待遇的計發必須以此次的政策為依據,其他相關政策不得參照。
2.本次補繳人員補繳手續的辦理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即補繳人員無論曾在何地何單位工作過,均在現戶籍所在地辦理補繳手續並領取相關待遇。
3.上述人員出生時間的認定一律以本人居民身份證為准。
記者:辦理的時間步驟有哪些規定?
答:(一)申請受理階段
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心)或原工作單位提出申請,填寫《鹽城市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1寸免冠照片3張;
2.公安部門關於2003年前戶籍狀況的證明;
3.1986年12月31日之前有視同繳費年限的提供原始檔案(由檔案管理單密封)。
(二)資料審核階段
1.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心)或原工作單位,將申請人的情況編制花名冊一式三份,隨同申請人材料一並報送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審核。對審核符合條件的人員建立檔案,並在《審批表》中簽署審核意見。
(三)補費發放階段
由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心)或原工作單位通知申請人,憑居民身份證和《審批表》到市、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手續。並憑繳費憑證和《審批表》辦理待遇發放手續。截止時間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