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簽勞務合同可以不買社保嗎,怎麼規定的
勞務合同屬於合同法范疇,可以不繳納社保,不受勞動合同法約束,如果是簽訂勞動合同則必須繳納社保,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法范疇。
㈡ 公司有部分員工不想繳納社保,能不能跟其簽訂勞務合同或者兼職合同
員工不想繳納社保時,公司要向其介紹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依法辦事。員工執意不交的,公司應該及時解除勞動關系,以免到時員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時,公司必輸無疑。
㈢ 公司為不交社保簽勞務合同,不簽勞動合同,社保的錢要不回來了嗎
直接去當地工商投訴就可以,前提你不繼續幹了,可以得到賠償的
㈣ 單位是否可以不給簽訂勞務合同的員工上社會保險
不交社保申請書,即使寫了也免除不了的,因為交社保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你們雙方私下約定是改變不了的
㈤ 人力資源公司跟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就不需要交社保了嗎
人力資源公司跟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則需要繳納社保。
㈥ 入職單位在空白的勞務合同上簽個名字,寫一張自願放棄交社保的紙條。這樣做合法嗎2年了,我應該怎麼辦
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的法定義務,不隨雙方的意願而免除,用人回單位必須為勞答動者繳納社保,否則就違法。勞動者簽署自願放棄繳納社保因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為由向用人單位提出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因為簽署過自願放棄繳納社保,所以原本應該有的經濟補償金在司法實踐中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㈦ 簽勞務協議人員可以不購買社保嗎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回、登記證書或答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㈧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勞務合同是不是可以選擇不交社保
一、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主要有: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於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5)僱主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僱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6)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則由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等。但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情況下自由協商,任意性很強。
(7)法律調整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社會法中的勞動法來規范調整。
(8)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范來規定。如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及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9)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勞動行政部門限期用人單位補足低於標准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10)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後,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勞務合同可以約定不承擔繳納社保的義務。
㈨ 公司員工不想交社保,簽訂勞務關系規避來這個問題嗎
規避不了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回社會保險費。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民法通則》也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繳納社會保險不僅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勞動者也是責任的主體。權利是可以放棄的,法律不會干涉,即是說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可以放棄,但是對於義務,就必須履行,無權放棄。因此,即使勞動者不想參加社會保險是不允許的。實踐中不管是簽到勞動合同還是書面承諾書,雙方雖然在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但是由於協議中有關社會保險的內容違反了國家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從而導致雙方合同中約定的條款無效。所以,公司把相應費用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而並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將給公司帶來不利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