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社保交了十年企業突然倒閉了,後面五年企業有義務補激嗎
沒有義務。企業倒閉了,也就是企業不存在的。這份義務也就解除了。所以後面五年沒有義務補激
2. 前十年社保是國營後三十年是企業怎麼算
正常算唄。
社保不分國營企業還是民營企業,養老金計算公式就是一個。
3. 我在公司工作10年,但是到現在只為我買了5年的社保,我可以要求公司補交或賠償嗎
作為勞動者是可以要求公司為你補繳剩餘5年的社保的。
專公司如何為員工補繳社屬保:
1、先在企業的所在轄區開立企業社保帳戶
2、將企業內已參保的員工社保關系轉入本企業帳戶
3、在社保繳費首月在社保列印繳費明細單(明細單上包括員工的姓名、身份證號、繳費基數等)
4、辦理同城委託扣繳社保手續(這是到企業開戶銀行辦理)
5、以後每月只需向社保提交參保人員增加或減少表
由於各地的開立企業社保帳戶所需資料不一樣及辦理增加員工社保手續也不一樣,政策也經常調整,所以具體所需資料應按所在轄區社保規定辦理。
4. 企業工作十年,轉公務員,原先社保怎麼辦
一個人不可能領兩份退休金。
1、在企業交的養老保險是基本養老保險,屬於國家基本社會保障,是社會統籌,我國的情況是在職的養著退休的,年輕的養著年老的,你自己繳納的那些錢,能夠你領幾年的?
2、領退休金的前提是申辦退休,退休是要用檔案的,用一本檔案,又怎能批兩次退休?你考上公務員,檔案就要轉走,你不可能像失業人員那樣去續保了!
3、國家社會保障系統越來越完善,信息也原來越公開,就算現在可以造一本檔案出來辦失業、續保,將來一個身份證號碼也不可能領取兩份退休金!
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等有一個文件,勞社部發(2001)13號「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對由企業進入機關事業單位的,明確說明原已建立的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退休時,其個人賬戶存儲額每月按1/120計發,並相應扣減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計發的養老金。
5. 給你交了幾十年社保的企業,是否可以認定成勞動合同上的用人單位
在私人企業工作十年沒有勞動合同簽訂但買有社保,工作十年沒有簽訂合同的回,可以要求用人答單位與勞動者補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因超過了仲裁時效,不能再要求了。
1、《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動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6. 十年前法院判決企業繳納員工社保,十年後可以強制執行嗎
如果企業不執行的話,法院是有這種權利,讓他們強制執行的
7. 在企業工作10年以上但社保只繳納兩年多應該怎麼賠償
社保怎麼賠償,必須雙方協商才能夠解決。如果你想獲得更好的保障,必須走法律程序。
8. 因征地交10年社保,在企業交了8年,退休的應如何計算,大摡月工資多少
征地交10年與企業交8年合並計算,共計交費18年,大概月工資不好說,因企業交的是哪個檔,如50%與300%交費懸殊6倍,退休領退休金的城市發達與欠發達也有差別的。
9. 請問員工在企業連續工作10年企業沒有給員工買社保現在要求企業補繳社保有追溯期嗎謝謝!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內,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容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可見,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就是說如果企業的侵權行為是持續的,職工可隨時尋求勞動監察保護,且不受追溯時效限制。
你可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舉報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