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單位為員工交納社保的標準是什麼
單位給員工購買社保的標準是根據個人具體收入具體計算的。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社保繳費比例,即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費率。我國《社會保險法》對社會保險的征繳費率並未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按照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相關政策的規定,對不同的社會保險險種,我們實行不同的征繳比例。
保費計算公式:繳費金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1)單位繳納員工社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② 單位交社保和個人交社保有什麼區別
兩者有三方面的區別,分別如下:一、付款性質不同:單位支付養老保險是強制性的,只要在單位工作,單位就要支付,否則會受到處罰。個人繳納養老保險是自願的。如果覺得社會保障更重要,可以每月支付費用,可以自己支付,也可以選擇不支付。二、資格不同:單位支付養老保險的前提是你有一份正常的工作和一個單位,但是帳戶沒有限制。無論是地方或不是地方,都可以交給社會保障人員。個人繳費養老保險不需要工作,但它通常是一個本地賬戶。三、在支付對象和支付比例方面的差別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這一單位的繳款比率遠遠高於個人的繳款比率。然而,單位只交自己的本金,費率將高得多。最重要的是,其中只有40%被列入個人賬戶,而60%被列入社會保障賬戶。如果沒有完美的死亡,只有個人賬戶的錢可以繼承。將單位的養老保險與個人的養老保險進行比較,發現單位支付了大量的養老費用。因為大部分是單位支付的,個人的份額很低。
③ 單位是怎樣給員工繳納社保的
你那裡是什麼時候扣費呢,當月交當月,還是當月交上月呢
如果是在10日前扣費專,那麼屬肯定是只能自己先交了,不然是不好辦的,如果是這樣的話,只能跟單位協商下,給你現金補貼了
如果不是這樣扣款,那麼就可以在10日後轉出到新單位,讓新單位增員,然後給你交
這個問題要問下人才,是怎麼扣款的,才能弄的清楚了
④ 公司為員工繳納社保的程序是什麼
步驟如下:
1、社保局開戶。
准備好開戶資料,去當地社保局開戶,一般到社保局開戶服務窗口辦理。
所需資料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蓋公章)、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正反兩面的復印件1份(蓋公章)、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1份(蓋公章)、社會保險登記表2份。
2、到社保局拿員工社保申報核定表。
填寫好社會保險參保單位人員登記表以及列印出你公司需繳納社保的員工上月工資明細表,表上做一個簽字欄打上」法人簽字:「字樣,讓公司法人簽字),然後將兩個表都蓋上公司公章,拿到社保局核定窗口,工作人員會給你社會保險費申報核定表。
注意:在確定公司繳納社保人員人數沒有變動的情況下,社會保險費申報核定表在每個月的15號之後去社保局拿。
3、去地稅局換稅收繳款書。
帶上公司公章和資料,到地稅局服務窗口登記,工作人員將信息錄入系統提交後,要等落戶,落戶需要時間,正常是一個星期,落戶完成後才能辦理社保登記,社保登記很簡單,帶上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1份就行,也不需要蓋公章。在辦理社保登記的時候記得帶上社會保險費申報核定表第一聯(蓋公章的)。
在地稅局進行稅務登記所需要的資料有:工商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如果營業執照是三證合一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可以不用提供)、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辦稅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公司章程1份或公司規章制度1份(其中,公司章程中投資人為自然人的,提供股東身份證;投資人為單位的,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4、去公司開戶銀行繳款。
去公司開戶銀行需憑稅收繳款書繳款。首先,稅收繳款書一共有5聯,每一聯蓋什麼章需要咨詢清楚,如果你不確定蓋什麼印章,可以把公司那一套章帶到銀行去現場蓋。我們這邊留開戶行的是公司公章、法人章、財務章,所以我是事先把印章蓋好了拿到銀行去的(我們稅收繳款書除了第二聯蓋的是法人章和財務章,其他四聯都是蓋的公章),最後銀行會將稅收繳款書第一聯返還給你自留。
拓展資料
如何計算保費
繳費金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1、社保繳費基數
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數據相掛鉤。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半則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2、繳費比例
繳費比例,即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費率。我國《社會保險法》對社會保險的征繳費率並未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按照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相關政策的規定,對不同的社會保險險種,我們實行不同的征繳比例。
⑤ 單位是怎樣給員工繳納社保的
你那裡是什麼時候扣費呢,當月交當月,還是當月交上月呢
如果是在10日前扣專費,那麼肯定是只能自己先屬交了,不然是不好辦的,如果是這樣的話,只能跟單位協商下,給你現金補貼了
如果不是這樣扣款,那麼就可以在10日後轉出到新單位,讓新單位增員,然後給你交
這個問題要問下人才,是怎麼扣款的,才能弄的清楚了
⑥ 單位如何給員工繳納社保
如果是第一次參保:首先,填寫《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版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簽訂權、養老保險名冊》一式三份,《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人員增(減)明細表》一份,《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個人登記表》一份,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然後到本地區的勞動仲裁部門遞交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簽訂、養老保險名冊》,加蓋勞動合同備案機關章,並在勞動仲裁部門留下一份《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簽訂、養老保險名冊》存檔。最後到當地社保局,遞交《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人員增(減)明細表》、《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個人登記表》和加蓋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備案機關公章的《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簽訂、養老保險名冊》,再加上參保人員的身份證原件,即可辦理社會保險。社會保險部門留下一份《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簽訂、養老保險名冊》存檔,退回第三份名冊由用人單位存檔。
如果要辦理醫療保險,再填寫《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信息變更申報表》一式兩份,加蓋公章,一份存檔,另一份遞交到當地醫保部門,同時上交的還有加蓋了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備案機關和社會保險部門公章的《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簽訂、養老保險名冊》(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一寸彩色照片兩張,即可辦理醫保手續,並登記辦理醫保卡。
⑦ 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問題
只要您能夠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就可以要求公司:
支付雙倍工資
補繳社保
至於您曠工一天,就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也是需要有相關的管理制度,並提前告知的。如果沒有,您同樣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一、用人單位違背勞動法律的規定,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都是違法行為,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上述法律賦予勞動者對於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書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並且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還應當支付兩倍於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2、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詳見拙作《《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三)》齊精智律師解讀》)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在本條司法解釋出台之前,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一般對於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將未繳納的社保直接補償給勞動者的請求,予以駁回。而對於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保的請求雖會支持,但由於社保機構明確不辦理補交業務,導致勞動者的訴求在實質上是無法實現的。
而本條司法解釋出台,將會對用人單位在繳納社保上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3、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
(1)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社保徵收機構對未繳或欠繳用人單位的強制措施。
(1)社保徵收機構有權申請直接劃扣用人單位的銀行賬戶。《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2) 社保徵收機構有權申請法院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