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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社保基數

發布時間:2020-12-08 16:55:04

㈠ 2019年2月份辦理的社保登記,怎麼核定基數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新建企業在保險登記後,為員工繳納保險,基數不得低於上年保險公司核定的繳費基數,(工資低於繳費基數以繳費基數繳納,高於以實際繳納)

㈡ 一月份的社保怎麼和二月份的社保繳費不一樣的

能報銷,只要沒斷交都可以。
你這種是公司補上的,正常工作調動,不算斷交,可以用。
二月也交了,完全可以用。
我們公司偶爾也會斷交一個月,只要下個月補交,就行了。

㈢ 社保2月到4月份為什麼只顯示兩項交費

各地的社保還沒有全國聯網。統一列印格式。我估計顯示的是兩項:社保和醫保。社保包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生育保險。醫保以前是和其他4項分開的,甚至有自己的申報基數,要和社保分開申報,後來合並申報了。有些老的數據沒有更新,加上有些人是交社保卻沒有交醫保,為了表示數據准確,所以還是分開列印顯示,估計你看到的就是這種情況吧。

㈣ 2019年2月養老保險基數是多少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問的是哪裡的政策?各地規定不一樣。
估計您問的是這個文件:
關於《社會保險法》實施前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設區市、省財政直管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省本級統籌單位:
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為妥善處理《社會保險法》實施前我省用人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和職工中斷繳費、應保未保等問題,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做好《社會保險法》實施前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補繳范圍
(一)欠繳養老保險費的補繳
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用人單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繳費基數但因各種原因未按期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所形成的欠費,經用人單位與地方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後,補繳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滯納金核算辦法加收滯納金。
(二)應保未保和中斷繳費補繳
1、符合下述情況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可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在單位應保未保和中斷繳費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1)用人單位整體未參保的,應從單位注冊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需為職工補繳在單位期間養老保險費的,補繳起始時間不早於我省規定不同性質企業原職工身份實行個人繳費起始時間(勞動合同制職工1986年10月;原臨時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鄉鎮企業職工2003年1月,下同)。
(2)用人單位未及時為職工辦理參保造成應保未保的,用人單位或個人提出書面補繳申請,並提交申請補繳期間與被保險人存在勞動關系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等材料,經確認後,從規定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之月起,補繳在單位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3)職工參保繳費後中斷繳費的,單位或本人申請,可按照我省規定不同性質企業原職工身份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起始時間,補繳在單位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原行業統籌企業的原固定職工,按照原行業開始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起始時間補繳養老保險費。
2、按本條第1款(1)、(2)、(3)項補繳養老保險費後,2011年6月30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執行。
2011年6月30日已經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按本條第1款(1)、(2)、(3)項補繳養老保險費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從達到退休年齡時起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繼續繳費或補繳,繳費(補繳)5年後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躉繳滿15年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補繳基數和補繳比例
(一)補繳用人單位期間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1989年底以前養老保險費,以1990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補繳1990年至建立個人賬戶前養老保險費的,按相應年份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後養老保險費,如能提供原始職工工資收入的,應以職工實際工資收入為基數補繳,但不低於補費年度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不超過300%;如無法提供當年工資收入的,可選擇按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或60%為基數補繳。1995年及以前單位繳費比例為18%,個人繳費比例為3%;1996年以後按當年實際繳費比例補繳。
(二)2011年6月30日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從達到退休年齡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補繳基數和繳費比例。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應年份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為基數補繳,1996年及以後年份,可選擇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為基數或60%為基數補繳。一次性躉繳滿15年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以補繳時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或60%為繳費基數躉繳。繳費比例為20%。
三、滯納金和利息
(一)已核定繳費基數,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費,補繳時,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二)單位未整體參保、未全員參保或職工個人中斷繳費,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單位繳費部分(靈活就業人員12%部分)加收滯納金。其中:補繳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間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0.8‰,補繳1996年1月-2000年12月期間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0.6‰,補繳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間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0.5‰。
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的養老保險費,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間的滯納金。2013年7月1日以後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的養老保險費,從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三)單位未整體參保、未全員參保或職工個人中斷繳費,補繳個人繳費部分加收利息。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歷年公布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記賬利率的平均值4.922%計算。建立個人賬戶後按歷年公布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記賬利率計算。
四、補費記賬
補繳養老保險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個人賬戶規模建立個人賬戶。其中:建立個人賬戶至2005年底,個人賬戶規模為繳費基數的11%;2006年及以後個人賬戶規模為繳費基數的8%。
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前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並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補繳建立個人賬戶至2005年底單位繳費部分,除應劃入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外,剩餘部分和滯納金並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2006年以後單位繳費本金和滯納金全部並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建立個人賬戶後補繳的個人繳費部分本金和利息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補繳1993年1月至1995年底的養老保險費全部並入統籌基金;補繳1996年1月至2005年底的養老保險費,將11%部分和利息劃入個人賬戶後,剩餘部分並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2006年1月以後,將8%部分和利息劃入個人賬戶後,剩餘部分並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五、養老金計發
補費人員達到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按省政府辦公廳辦字〔2006〕77號文件規定計算基本養老金。
補繳的1992年12月以前的部分,其繳費指數按「1」取值;補繳的1993年1月至建立個人賬戶前部分,繳費指數按「1.200」取值;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後部分,按照實際補費基數計算實際指數。
六、補繳工作流程
(一)用人單位整體未參保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參保補繳申請,並提供相關參保資料,經審定後辦理補繳手續。未全員參保單位為未參保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在單位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繳。
(二)參保人員中斷繳費補繳的,由用人單位(含原用人單位)或本人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有效證明,經審定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
(三)對於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人員補費的,由設區市及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資格進行審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費手續。補繳養老保險費後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由養老保險行政部門審定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費手續。
(四)用人單位或個人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補繳申請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養老保險行政部門要及時受理。對符合補繳條件的,確定補繳費額後,由地稅機關徵收入庫。
七、其他規定
(一)補繳養老保險費規則
1、用人單位補繳欠繳養老保險費,按照清欠補費原則,依欠費時間順序,先欠費年份先補繳。
2、應保未保和中斷繳費人員,應一次性補清在單位工作應保未保或中斷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養老保險費補繳按冀勞社〔2007〕38號文件執行。其他特定群體,國家和省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本辦法實施後,過去已經按有關政策辦理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不再按本文件規定重新辦理。
(四)冀人社發〔2011〕49號文件、冀人社字〔2012〕53號文件執行到2012年12月31日。其中,冀人社發〔2011〕49號文件第一條第(一)款第3項,從本文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
(五)本文從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實施後如國家和省出台新政策或對政策進行調整,按照國家和我省新政策或調整後的政策執行。
(六)新參保單位按屬地原則在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遇有特殊情況,由養老保險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欠費補繳,是省委省政府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的重要舉措,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實現職工養老保險全覆蓋的需要,各級人社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補繳養老保險費政策落到實處。對不按政策規定、違規辦理造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損失的,一經發現立即予以糾正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嚴格政策。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地方稅務機關要准確理解和把握政策,認真審核相關資料,嚴格按規定程序操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稅務機關要摸清欠費單位底數,認真審核欠費數額,督促用人單位盡快補繳歷史欠費。
(三)加強協調。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稅務機關要密切配合,協調溝通,暢通信息渠道,及時通報補費信息。勞動監察機構要加大檢查力度,主動監察用人單位參保繳費情況,並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情況信息。
(四)信息報告。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於每季度末將補繳情況匯總後向同級養老保險行政部門和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省廳將定期檢查、通報補費政策的落實情況。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㈤ 北京我社保2月3月單位激費基數是0怎麼回事

這說明二三月份。單位沒有給你交社保。你必須立即和單位聯系。不交社保並交滯納金。。

㈥ 2月份和3號份的社保扣費怎麼不一樣

社保繳納的基數每個人都不一樣,全國各地的政策也不一樣。有些公司是統一按照最低的社保繳納基數來繳納社保,以降低員工成本。你同事和你不一樣,應該是你們的工資基數不一樣,社保基數是按照三年的月均收入來繳納的。所以這是正常的。

㈦ 2019年12月申報了2020年的繳費工資,現在要網繳2月的社保了,請問可以在網繳前調低繳費基數么

社保的年度基數是在每年的7月,你已在2019年12月申報過繳費工資,2020年1-6月都不能調整基數了,需要等到2020年7月方可調整,希望可以幫到你。

㈧ 國家免徵2月至6月社保,自己繳的話還用繳納嗎

中小微企業2月至6月社保單位繳費全部免徵

對本次國家制定出台的社會保險費用階段性減免政策,北京市將頂格執行。在2020年2月至4月,對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均減半徵收。也就是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單位繳費比例,分別由16%調整為8%,以及由0.8%調整為0.4%;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比例按照現行費率的50%計算。三項社保費用個人繳費部分不減。

2020年2月至6月,對中小微企業(包括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特殊類型單位,三項社會保險的單位繳費部分將全部免徵,個人繳費部分不免。

需要提醒大家,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或人員中,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及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這三類單位(人員)應繳社保費將按照正常的業務流程扣繳。其中,因春節假期調整和疫情影響,未成功扣繳1月社保費的靈活就業人員(包含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無須申請,均可以延長至3月底繳費。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間出現因繳費不成功導致繳費中斷的人員,可以補繳,不視為斷繳。

(8)2月社保基數擴展閱讀:

減免企業三項社保單位繳費不影響參保人權益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醒各位參保人,本次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不會影響參保人享受社保待遇。企業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社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工作,確保參保人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

為保障參保人權益,在減免和緩繳社保費期間,參保單位應正常辦理各項社保業務。如果有參保人數增減變化情況,應根據規定繼續按月申報。緩繳期間,如果遇有領取基本養老金、辦理跨省轉移接續、申領失業保險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賬戶清算業務的職工,用人單位要單獨為職工辦理繳費手續,確保參保人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

㈨ 2月社保怎麼比3月社保錢少了2百多

二月的社保比上月的社保錢少了,是可能是因為基數的調整,或者是比例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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