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單位給員工補繳社保要拿什麼材料問專業人士,謝謝
社保補繳僅限養老保險,其它險種不能補繳。
准備資料:
1、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補交時間段,公司員工工資表;
3、補交時間段,財務記帳憑證;
4、個人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原件;
5、填寫《補繳養老保險申請表》,寫清補交原因,時間段,公司蓋章。
『貳』 公司給員工補繳社保需要哪些手續
公司幫員工補繳社保手續:
企業為員工補繳社保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繳費單專位(不含個體、自由屬職業者)漏繳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應帶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個案社保補繳:
1、職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
2、《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3、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等。
4、其他相關材料。
企業為員工補繳社保辦理流程:
1、用人單位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台下卸用人單位及職工相關參保信息導入本地《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
2、用人單位通過《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錄入社保補繳明細。
3、用人單位補繳錄入完成,導出社保補繳報盤文件並列印出《社會保險補繳明細表》、《基本醫療保險補繳情況表》各一式三份,加蓋單位公章。
4、職工在參保期間,因工作單位變動等原因中斷社會保險關系需補繳近三個月社會保險費時,用人單位可直接通過《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報盤,並列印相關社保補繳明細表進行申報。
『叄』 單位給員工補繳社保最多能補多少年
社保可以在退休的時候,辦理一次性補繳的,之前沒有社保帳號,也是不能補繳的。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確定。個人在一個年度內第二次以及以後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起付標准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左右確定。
在一個年度內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累計最高支付限額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確定。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設定結算期。
『肆』 單位如何給員工補交社會保險都需要什麼手續請詳細說明,謝謝!
各地的社保政策是不一樣的,我給你發北京的社保手續明細請參考:
1、補繳社保回三個月以答內:1.告知函
2.社保登記證原件
3.補繳員工明細表
4.補繳月份
5.《4-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明細表》、《4-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明細表》一式兩份並加蓋公章。四險補繳
時間1.托收補繳時間:5-12日/月
2.支票補繳時間:5-15日/月
3.現金不叫時間:5-18日/月(下午3:00前辦理)
醫療補繳:統一與醫療保險托收
2、補繳社保社保一年度內:1.告知函
2.社保登記證原件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4.補繳員工明細表
5.補繳月份
6.補繳原因說明加蓋公章一式三份加蓋公章
7.勞動合同原件,尾頁復印件
8.補繳期間工資明細表,工資憑證原件。四險補繳時間:1.托收補繳時間:5-12日/月
2.支票補繳時間:5-15日/月
3.現金不叫時間:5-18日/月(下午3:00前辦理)
醫療補繳:統一與醫療保險托收
『伍』 深圳單位幫員工補繳社保需要什麼手續
1.直接提供補交月的工資憑證復印件,加蓋財務章和公章,憑證上要有員工專的本人簽屬名。
2.員工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3.單位起草一份補交申請,就說是經辦人員失誤之類的原因,補交保險。上面註明員工姓名
和身份證號。加蓋公章。
4.還需要帶著你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帶上公章,去那現填表四表五,工作人員一般會告
訴你繳費比例,照基數乘就行了。表五是不能修改的,要注意。表四一式兩份,表五一式三
份。到時再選擇繳款方式托收、現金還是支票。 除了這些,你還是需要帶著你的身份證原
件和復印件。
『陸』 單位為員工補繳社保需哪些資料
最好是打電話去社保局問一下,或者去到櫃台問了後再准備相應的資料。每個地方的都有一些不太一樣。去到社保局櫃台可以拿到一些表格的,拿回來填好就是了。
『柒』 公司如何補繳員工社保
公司補繳員工社保需要的資料:
1、填報《社會保險人員補繳申報表》,一式兩份並加蓋公章;
2、補繳期間的職工勞動合同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3、補繳期間的職工原始工資表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4、補繳期間含工資發放情況的原始會計憑證(裝訂成冊)。
需要補繳的費用=繳費基數*繳費比例+滯納金+利息。
注意事項:
1、辦理業務時提交的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表格中單位經辦人、負責人及日期均需填寫完整。
2、用人單位申報涉及或包含非當前繳費年度內月份的漏繳少繳社保補繳時,需要先到社保中心稽核科審核。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