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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員工試用期社保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0-12-06 17:19:08

① 試用期單位繳納社保怎麼辦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試用期期間,「五險一金」等國家規定的社版保金是必須正權常繳納的。有些單位表示試用期內不繳社保,試用期轉正後一次性補繳。這種做法聽上去似乎可行,但是,一旦試用期內單位認為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就會產生矛盾。社會保險作為法定福利,試用期內必須繳納。即使沒有轉正或在試用期內離職,單位也要替該員工繳納試用期內的社會保險。對於單位來說,試用期內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免除自己的風險。如果單位為了省事,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員工一旦發生工傷或疾病治療,所有由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承擔的費用都將由公司賠償。所以轉正後再補交的方式是不合法的。

② 試用期不上社保怎麼辦

應當積極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員工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③ 試用期社保不給交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不給交社保應:

(1)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補交社保。

(2)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

(3)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補交社保。

(3)北京員工試用期社保怎麼辦擴展閱讀

一、 而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17條: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准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試用期的工資標准支付工資。

二、司法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合同,在試用期合同期滿後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該勞動者。其目的往往是為了規避法律,在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方便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要求約定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四、顯然兩者有不同,按照新法優於舊法,法律高於法規的法律原則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19條來執行。

④ 職工試用期 交 社保怎麼辦

試用期員工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設計,在試用期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還處於不太穩定的狀態。正因為此,不少用人單位把試用期當成了「臨時期」,認為與勞動者還沒有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在實踐中,不為試用期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的現象普遍存在。
但實際上,用人單位的這種認識和做法都是錯誤的。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上述法律條文可以看出,試用期盡管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考察期,在此期間還存在很多不確定性,但試用期並非獨立於勞動關系之外的「特別期」,試用期內的員工同樣與用人單位存在著明確的勞動關系。也就是說,新進員工自到用人單位上班的第一天起,就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該依法享有包括繳納社會保險在內的全部勞動權利。
依照《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等法規,不為試用期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屬於「欠保」的違法行為,不簽勞動合同或者是僅僅簽訂試用期合同,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風險。
在試渣帆者用期內,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否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或約定?
不為試用期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的習慣性做法。一些用人單位甚至單方和員工協商,約定試用期內不繳納社會保險,或者試用期轉正後繳納社會保險。其實,這都是誤解、誤讀勞動法律法規的錯誤做法。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保障職工合法權益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但只要與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違背,任何約定都是無效的,定約雙方最終還是回到法律法規上來。
對用人單位而言,試用期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存哪些在法律風險?
依據《社會保險法》,及時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在享受基本社會保險待遇方面,所有勞動者都是平等的。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勞動者的試用期身份而對社會保險的繳納加以限制,與其他已經過試用期的勞動者區別對待。
用人單位千萬不要存有試用期可以不繳社會保險費的僥幸心理,因為這一做法存在著諸多法律風險:
▌員工可解約並索賠:自用工之日起,未給試用期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單位要補繳並罰滯納金:勞動者可以向社保轎賣經辦機構進行投訴,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社保經辦機構在征繳社會保險費的同時,會加收一部分滯納金。
▌員工出事單位全賠: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發生重大疾病、工傷事故等意外狀況,產生巨額賠如薯償費用,應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單位只能自咽苦果。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⑤ 員工試用期內也需要交社保嗎為什麼

員工試用期內也需要交社保。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⑥ 試用期沒給員工上社保,怎麼處理北京市

若離轉正不久,可要求單位補交。單位不同意,可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解決。
若不能補交,你們雙方協商解決。
供參考

⑦ 試用期需要給員工上社保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因此,一旦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必須依法為員工參保!參加社保是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權利和義務,雙方都必須共同遵守,共同承擔。
另,用人單位應按職工工資總額如實申報繳費基數。工資所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工資收入。
公司不僅要為大家及時參保,而且要根據實際工資總額如實申報繳費工資基數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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