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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繳費基數高於工資

發布時間:2020-12-06 12:16:38

❶ 工資高於社保基數,按最低社保基數購買社保可以嗎

社保是按員工實際工資繳費,如果工資低於當地最低繳費基數,才按最低繳費基數繳納。
按照規定是要求:
工資高於當地最低繳費基數的,按員工實際工資繳費
工資低於當地最低繳費基數的,按最低繳費基數繳納
有些單位為了節省成本,按最低工資或者一個低於員工實際工資的數字為基數為員工購買社保,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但現在大部分企業都只交最低基數,效益好的單位可能會交高點,普通的企業都是交最低基數的)
勞動者遇到少繳社保的用人單位,應當收集好相關證據,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按實際工資數額為基數繳納社保,並補繳不合法繳納期間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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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員工的平均工資跟社保繳費基數有什麼關系

根據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職工按照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

一般來說,工資越高、社保的繳費基數也就越高,反之亦然,但繳費基數是存在上限和下限的。

對於收入過高或過低的人群,還相應地設定了繳費基數的上下限:

職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低於下限的,以下限作為繳費基數;

高於上限的,以上限作為繳費基數;

月平均工資在上下限之間的,則按本人實際工資收入確定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2)社保繳費基數高於工資擴展閱讀

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數據相掛鉤。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半則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❸ 實發工資超過社保基數,但是按照最低基數繳納算違法嗎

實發工資超過社保基數,但是按照最低基數繳納算違法。

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其中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

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低於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基數。

社保基數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計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社保費和職工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體數額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而定。

(3)社保繳費基數高於工資擴展閱讀:

針對用人單位工資發放形式的多種化,職工在確定繳費基數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單位從職工工資中直接代扣代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個調稅等,應納入繳費基數。

(2)單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形式支付給職工個人的交通補貼、電話補貼、午餐補貼、過節費以及支付高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的津貼,應納入繳費基數。

(3)單位通過稅後利潤提成或分紅的辦法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工資,應納入繳費基數。

(4)實行底薪制的職工,根據營業額或經營業績提成取得的收入,應納入繳費基數。

(5)實行業務承包或費用包干,單位不再報銷差旅費用的職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應納入繳費基數。

❹ 實際工資低於繳納社保基數,請問這樣合法嗎

合法,社保繳來納基自數只是當地上一年度社平工資的一個平均值,員工的實際工資低於平均值是可能的。

例如:有的人工資水平2000元,有的人工資水平8000元,則這兩個人的工資平均數是5000元,2000元低於5000元也是合理的。只要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即可。

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僱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特殊工作環境、特殊條件下的津貼,最低工資也不包括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和各種非貨幣的收入,最低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按時支付。

拓展資料: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❺ 工資超過社保的最低基數,還能按社保基數繳納保險嗎還是必須按工資全額繳納

工資超過社保的最低基數必須按工資全額繳納。

如果仍按最低基數繳納是違法的,用人單位的員工主張保護其權益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差額部分。

按照最低基數繳納社保的風險:

一、參保繳納基數如果按照本地最低基本工資實施,員工退休後獲得的養老保險的金額比全額繳納所得的少。在職的員工提出補繳的要求,企業則需要承擔補差額的部分金額。

二、未根據員工的實際收入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一旦發生工傷,企業應該按員工的工傷發生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支付其相應的補償費用,並且還應補齊社保局所支付的差額部分。

三、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糾紛的仲裁時效為一年。員工在離職一年內,可以向用工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工單位承擔被侵犯的部分權利。用人單位未按員工實際收入繳納社保,員工有權利提出補繳。

(5)社保繳費基數高於工資擴展閱讀

社保繳費比例:

養老保險

1、個人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最低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60%;最高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300%)的8%繳納。

2、單位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

醫療保險:以北京市為例,醫療保險繳費比例(最低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60%):單位10%,個人2%+3元;

失業保險:單位1%,個人0.2%;

工傷保險: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范圍來確定它的工傷費率,在0.5%~2%之間;

生育保險:單位0.8%,個人不交錢。

❻ 工資遠遠高於社保基數,但是公司繳納的社保是按最低的繳納的,如何是好

社保局根據當地上一年度全部參保人的繳納情況,確定最低繳納基數。

各個單位在繳納時,如果某個員工工資沒有達到最低繳納基數的,也必須按最低繳納基數繳納。

❼ 社保繳費基數與實際工資不符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12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對公司而言,繳費基數就是公司全部員工的工資總額;對個人而言,繳費基數就是個人的月工資。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1)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2)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3)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7)社保繳費基數高於工資擴展閱讀:

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數據相掛鉤。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半則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❽ 社保繳納基數與總工資有什麼關系

職工平均工資指標是有關部門制定社會保險征繳標准,計算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制定最低工資標准以及確定人身損害司法賠償等的重要依據,關繫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切身利益。

社保繳費基數也叫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依據。它根據職工上年度工資收入確定。考慮到全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國家只規定了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比例,用繳費參數乘以繳費比例即為實際繳費金額。最後根據具體公司的情況而定。

社保基數和工資是直接掛鉤的,社保基數的計算方法為:你工資低於社保下限基數,按下限基數繳納.如高於下限,按實際去年全年平均工資繳納。新進員工為第一個月工資為基數;老員工社保基數調整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如工資低於或高於當地最低或最高社保基數,以最低或最高社保基數為繳納基數。

❾ 社會保險繳費高低與我的工資收入有關嗎

社會保險繳費高低是與工資收入有關系的,工資收入越高,則基數越高,繳費越多。社保基數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上下限的規定,最低不能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僱工和非本市城鎮戶口職工不得低於50%,私營企業法人、股東、個體工商戶業主不得低於100%);最高不能高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每年由市統計局公布。

(9)社保繳費基數高於工資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繳費通知單在規定的期限內採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到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繳納;

(二)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可以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簽訂協議,委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劃繳用人單位和為其職工代扣的社會保險費。

第十一條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者拒絕。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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