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員工自己不願意繳納保險怎麼處理
員工自己不願意繳納保險怎麼處理
1、設法說服員工購買,通過加強公司對購買社保的好處的宣傳及勞動合同法等法規對社保的相關規定,盡量使員工能全面詳細地了解社保,並明確告知員工個人繳納的部分在其離職後可以退出來這一事實!(但實際上很多企業巴不得省下這些成本!)
2、將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由於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可能導致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要承擔的各種費用金額較高,社保機構在現階段對於用人單位參保前發生的工傷又不承擔任何責任。因而對於員工外出較多、工傷事故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全面規避發生工傷的風險。
3、針對那些流動性很強的工作崗位,員工不願購買社保的,公司可以為其辦理商業保險(如僱主責任險、團體意外險等),或者單獨購買工傷險,並事先發書面通知給他本人,通知其於某月某日提供相關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的,一切後果由其本人承擔,當然這樣做也有可能補繳,但至少不會使公司被罰款!
4、為了避免今後再發生這樣情況,公司可以在相關管理制度中明確提出相關規定,如在員工手冊、勞動合同中寫明公司將按照國家社保的有關規定交納社保費用,並讓其看完認可簽字,只要他同意簽了合同,到時候就強制辦理社保!實在不行就勸退!但話又說回來,很多用人單位處於無人可招、無人可用的狀況呢,怎麼還勸退啊?我的建議是對於不願意購買社保的部分員工,除滿足上述第二項外,可以進行崗位變動。如安排到危險系數較小的崗位工作。
5、企業不為員工辦理社保相關手續,還有一種的可能是員工「已經辦理」了——比如很多城郊結合部居民已經參保了當地街道或者區的社保,且相關政策比普通社會保險更優厚,員工不願意放棄。這種情況下叫員工寫一份「自願放棄參保」聲明書,也可能成為企業免責的依據。
Ⅱ 員工不願意交社會保險企業該如何應對
1、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 由於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可能導致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要承擔的各種費用金額較高,社保機構在現階段對於用人單位參保前發生的工傷又不承擔任何責任。因而對於員工外出較多、工傷事故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全面規避發生工傷的風險。 2、與員工簽訂協議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補償標准 不得不承認有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比較低,如果要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其自身的生存狀況都存在比較大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要錄用這類員工,只能由雙方進行協商先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商業保險規避一定的工傷風險,之後按照每年度一定金額給予社會補償。同時員工也承諾放棄對用人單位主張補繳社會保險的權利或者今後主張補繳社會保險費用的承擔方式。 3、與雙重勞動關系員工的原單位達成發生工傷後的處理協議 如果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的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由於在新用人單位發生的工傷,不能使用原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規避風險。為此新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的原單位進行聯系達成借調的意向,或者發生工傷後由原單位進行申報,由新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Ⅲ 職工不願交社會保險怎麼辦
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種:
1、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由於與原單位沒有解除勞動關系,原單位是否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原單位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但存在欠費)根本沒有考慮,而只願意與新用人單位發生用工關系,不願意在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將社會保險轉入.
2、員工工資偏低,甚至不少年輕員工的工資只是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在扣除個人承擔部分後,實際領取的工資更低.從自身生存的角度考慮,這類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
3、員工對繳納社會保險的認識存在偏差,由於累計繳納社會保險15年即可在退休時領取養老金.有的員工認為自己還很年輕現在可以不繳納,以後再繳時間上足以達到15年年限,因而不同意現階段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上述三種原因,用人單位可以採取以下的處理方式:
1、與雙重勞動關系員工的原單位達成發生工傷後的處理協議
如果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的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由於在新用人單位發生的工傷,不能使用原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規避風險.為此新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的原單位進行聯系達成借調的意向,或者發生工傷後由原單位進行申報,由新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2、與員工簽訂協議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補償標准
不得不承認有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比較低,如果要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其自身的生存狀況都存在比較大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要錄用這類員工,只能由雙方進行協商先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商業保險規避一定的工傷風險,之後按照每年度一定金額給予社會補償.同時員工也承諾放棄對用人單位主張補繳社會保險的權利或者今後主張補繳社會保險費用的承擔方式.
3、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
由於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可能導致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要承擔的各種費用金額較高,社保機構在現階段對於用人單位參保前發生的工傷又不承擔任何責任.因而對於員工外出較多、工傷事故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全面規避發生工傷的風險.
《勞動法》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如果員工不願意支付個人部分保險費以致單位無法為其購買社保的。
《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為由,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
Ⅳ 如何應對公司員工不願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
一、對員工進行普法宣傳教育,使員工盡可能全面詳細地了解勞動保險的法律規定和繳納及退保的相關流程,以及繳納社會保險的好處。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手段,保障勞動者因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等原因失去生活來源時,能從社會取得一定物質幫助的一項制度。何況公司幫你購買時,單位要出「大頭」也就是說「基礎養老金」部分是由單位給你繳的,自己出「小頭」,自己出的部分進「個人賬戶」,只是社保部門幫你保管到退休後逐月返還給你。
繳納社會保險費將來職工退休後,「基礎養老金」部分是按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為基礎及參保指數發放的。如以浙江為例1989年社會平均工資為2031元,而2009年卻達到27480元,也就是說二十年中社會平均工資擴大了10倍,「基礎養老金」部分好將擴大10倍來計算發放的。再過二十年後,社會年平均工資可能達到好好十萬元,國家也要以此基礎來計算發放。所以從國家角度來說這是項「賠錢」的,國家需要通過財政撥款等來彌補,因為社會保險是國家對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具有強制性、保障性、福利性、普遍性,也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將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拒絕錄用。由於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可能導致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要承擔的各種費用金額較高,現階段社保機構對於用人單位參保前發生的工傷又不承擔任何責任。因而對於員工外出較多、工傷事故較多的用人單位,以建築行業為例,應當將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全面規避發生工傷的風險。
三、針對那些流動性很強的工作崗位,員工不願購買社保的,公司可以為其辦理商業保險,或者單獨購買工傷險,並事先發書面通知給他本人,通知其於某月某日提供相關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的,一切後果由其本人承擔,當然這樣做也有可能補繳,但至少公司不會受到行政處罰。
四、公司可以在相關管理制度中明確提出相關規定,如在員工手冊、勞動合同中寫明公司將按照國家社保的有關規定交納社保費用,並讓其看完認可簽字,只要他同意簽了合同,到時候就強制辦理社保。或者為了解決用工緊缺問題,可以將不願購買社會保險的員工安排在危險系數較小的工作崗位上。
五、企業不為員工辦理社保相關手續,還有一種的可能是員工「已經辦理」了--比如很多城郊結合部居民已經參保了當地街道或者區的社保,且相關政策比普通社會保險更優厚,員工不願意放棄。這種情況下叫員工寫一份「自願放棄參保」聲明書,也可能成為企業免責的依據。
當然,相信即將實施的《社會保險法》將會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更為科學合理的解決問題的方法。
Ⅳ 員工自己不願意交納社會保險怎麼處理
不行,員工的社會保險是法律規定要交的,你要是不交或者以其他形式比如現金代發,到時候法律追究起來,企業就慘了。
建議你,公司該交的那部分,公司照交,他不交由不得他,因為工資是公司發,你可以幫他抵扣,他一部分,公司已部分,打在他的社保賬戶上,到時候隨他怎麼處理。跟公司就沒有什麼關系了,法律也不會找上公司的。
Ⅵ 企業員工不願意參加社保
作為企業,小保君建議以下做法:
1、設法說服員工購買。通過購買社保的好處及勞動合同法等法規,使員工能全面詳細地了解社保,以及公司繳納社保的強制性。
2、將繳納社保作為錄用條件之一以規避風險。員工不繳納社會保險可能導致公司承擔一系列風險,而且社保機構對於未給員工參保的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
3、針對流動性強的工作崗位,如員工不願購買社保,公司可為其辦理商業保險(如僱主責任險、團體意外險等),或者單獨購買工傷險,具體怎麼買可以咨詢下我們官網的專家,看看怎麼比較合適。
4、公司在相關管理制度中,比如員工手冊、勞動合同中明確提出相關規定,寫明公司按照國家社保的有關規定交納社保費用。對於不願意購買社保的部分員工,也可以進行崗位變動。如安排到危險系數較小的崗位工作。
企業不為員工辦理社保相關手續,還有一種的可能是員工「已經辦理」了——比如很多城郊結合部居民已經參保了當地街道或者區的社保,且相關政策比普通社會保險更優厚,員工不願意放棄。這種情況下不妨叫員工寫一份「自願放棄參保」聲明書,也可能成為企業免責的依據,但是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Ⅶ 員工不願意繳納養老保險的個人部分怎麼辦
員工不願意繳納養老保險,公司可以請員工出具《個人自願放棄社保申請書》,簽字並按指印留存。個人部分發放給員工。
一、員工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原因主要有三種:
1、員工工資偏低,甚至不少年輕員工的工資只是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在扣除個人承擔部分後,實際領取的工資更低。從自身生存的角度考慮,這類員工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
2、員工對繳納社會保險的認識存在偏差,由於累計繳納社會保險15年即可在退休時領取養老金。有的員工認為自己還很年輕現在可以不繳納,以後再繳時間上足以達到15年年限,因而不同意現階段繳納社會保險。
3、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由於與原單位沒有解除勞動關系,原單位是否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原單位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但存在欠費)根本沒有考慮,而只願意與新用人單位發生用工關系,不願意在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將社會保險轉入。
二、根據上述原因,用人單位可以採取以下的處理方式:
1、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
由於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可能導致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要承擔的各種費用金額較高,社保機構在現階段對於用人單位參保前發生的工傷又不承擔任何責任。因而對於員工外出較多、工傷事故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全面規避發生工傷的風險。
2、與員工簽訂協議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補償標准
不得不承認有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比較低,如果要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其自身的生存狀況都存在比較大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要錄用這類員工,只能由雙方進行協商先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商業保險規避一定的工傷風險,之後按照每年度一定金額給予社會補償。同時員工也承諾放棄對用人單位主張補繳社會保險的權利或者今後主張補繳社會保險費用的承擔方式。
3、與雙重勞動關系員工的原單位達成發生工傷後的處理協議
如果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的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由於在新用人單位發生的工傷,不能使用原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規避風險。為此新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的原單位進行聯系達成借調的意向,或者發生工傷後由原單位進行申報,由新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