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實施期限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按照《關於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版(人社部發〔2020〕49號)規權定,2020年2-12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免徵中小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部分;2020年2-6月,各省(除湖北省外)減半徵收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2020年2-6月,湖北省免徵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繼續緩繳社會保險費至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單位方式參加三項社會保險的,繼續參照企業辦法享受單位繳費減免和緩繳政策。
㈡ 企業社保費減免單位繳納,直接減免還是先繳後返
符合疫情此次階段性減免社保費的企業,在申報時直接享受減免政策,不需要先繳後返。
㈢ 疫情期間社保繳費延期嗎
在疫情期間,社保減免政策體現在五個方面,第一,對中小微企業和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免收部分時期的養老,失業保險的單位繳費。中小微企業占企業總數的很多,在經濟發展和促進就業等方面都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政策實施後,將免徵中小微企業在養老,工傷,失業三個險種的社保費。
第二,對大型企業,各類社會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減半徵收部分時期的養老,工傷,失業保險的單位繳費。符合條件的地區減半徵收部分時期的職工醫療保險的單位繳費。需要注意的是,個人繳費部分不享受減免政策,機關事業單位及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不納入此次減免政策的范圍。
第三,用人單位享受減免政策後仍然無力為職工繳納養老,工傷,失業保險的,可延期繳納,延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在疫情結束後三個月內辦理補繳。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也可同時延期繳納。
第四,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緩繳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緩繳執行期為2020年內。
第五,確保參保人待遇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個人權益不受單位免,減,延繳的影響。為了方便企業,實施免,減,延繳政策採取免填單,免申請的自動享受方式,同時推行社會保險公共服務事項不見面辦理等措施。
在疫情期間,各個地區採取了不同的社保緩交政策。具體內容可以通過登錄相關地區網站或者新聞報道等了解。
㈣ 中小微企業的社保費優惠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9號)規定,對中小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徵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因此,在2020年2月-12月期間,中小微企業可以享受免徵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優惠政策。
2020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可繼續執行2019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准政策,也可以惠及按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准繳費的職工和所在單位。
㈤ 可否具體介紹一下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執行期限
各地的減免政策統一從2020年2月開始執行,不得延後執行,終止月份按各省份具體實施辦法執行。各地確定的減免政策執行月份要連續連貫,執行期限的合計月數不得突破11號文件規定的上限。具體來說,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份可免徵中小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的單位繳費部分,免徵期不超過5個月,也就是說免徵政策可以執行到6月份;可減半徵收大型企業等其他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的單位繳費部分,減征期不超過3個月,也就是說減征政策可以執行到4月份。湖北省對各類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可免徵三項社會保險的單位繳費部分,免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也就是說免徵政策可以執行到6月份。
各地的減免政策要嚴格界定為費款所屬期的三項社會保險費,參保單位補繳減免政策實施前的欠費,預繳減免政策終止後的社會保險費,均不屬於此次減免政策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