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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請事假社保

發布時間:2020-12-04 14:44:48

Ⅰ 事假在一個月以上的,勞動法規定可以不給工資,那社保個人部分和公司部分怎麼處理啊

勞動者請事假1個月,社會保險部分各自承擔各自的應該繳納的部分。勞動者因為沒有工資,那麼勞動者個人應該承擔的部分可以在下個月工資的扣除或支付現金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代為繳納。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Ⅱ 批准員工請長期事假,社保如何處理

從法律角度上講,員工請長期事假,並非與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沒有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下,企業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企業為何要批准員工長期事假呢!長期?期限有多長?如果期限不長,建議為員工繳保,以免後患;如期限長,建議企業考慮,樓主講的以上二種處理方式,是員工與企業協商,並非法律支持的做法!

Ⅲ 員工因個人原因長時間請事假休息,由於事假無工資,社會保險個人繳納和單位繳納部分均由企業負擔

員工因個人原因長時間請事假休息,由於事假無工資,社會保險個人繳納和單位繳納部分由個人和企業共同承擔。

請假期間的工資核算:《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的規定,請事假應按月平均計薪天數21.75天來折算扣除工資。事假工資=基本工資/21.75
同時扣除全勤獎、當天餐費等

公司也可以選擇按每月實際工作日來扣除。基本工資/當月實際工作日*你當月請假天數,同時扣除全勤獎,當天餐費等。

請事假期間的保險繳納:勞動合同法第7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保繳費是強制性規定,員工離崗、請長假,只要勞動關系存在,用人單位就應不間斷地給勞動者繳納社保。所以員工事假未上班單位也應繳保險,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請長假不開工資,就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費。

Ⅳ 員工請事假,該不該扣社保補貼

不合法,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單位應該為員工繳納社保。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4)員工請事假社保擴展閱讀:

(一)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除外),招用女滿35周歲、男滿40周歲以上的失業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二)用人單位招用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以上的失業人員(以下簡稱「4050」失業人員,享受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專項補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財政已安排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除外),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最長不超過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用人單位招用 「4050」失業人員,簽訂3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除按上述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外,每招用1人再給予一次性的崗位補貼。

(三)用人單位招用中度殘疾失業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招用重度殘疾失業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最長不超過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Ⅳ 員工請事假期間社保怎麼交

請事假期間單位也是要為該員工參保的,但由於事假不發工資,那麼請事假的員工他個人支付的那部分社保費用單位可從他下月的工資中扣除。

Ⅵ 員工請事假兩三個月,那單位還應該給他承擔保險嗎

員工請事假兩三個月,只要沒有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為其繳納社保,但用人單位只承擔單位繳納部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6)員工請事假社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Ⅶ 公司規定請事假期間的社保費用由員工個人承擔,法律支持么

不合法,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單位應該為員工繳納社保。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由此可以看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強制性義務,職工請長假勞動關系並沒有解除,只要勞動關系存在,用人單位就應當不間斷地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7)員工請事假社保擴展閱讀:

我國《勞動法》及法規對事假工資無具體規定,對病假工資在勞動部《關於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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