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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試用期有社保嗎

發布時間:2020-12-04 05:26:47

A. 職工試用期 交 社保怎麼辦

試用期員工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設計,在試用期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還處於不太穩定的狀態。正因為此,不少用人單位把試用期當成了「臨時期」,認為與勞動者還沒有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在實踐中,不為試用期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的現象普遍存在。
但實際上,用人單位的這種認識和做法都是錯誤的。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上述法律條文可以看出,試用期盡管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考察期,在此期間還存在很多不確定性,但試用期並非獨立於勞動關系之外的「特別期」,試用期內的員工同樣與用人單位存在著明確的勞動關系。也就是說,新進員工自到用人單位上班的第一天起,就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該依法享有包括繳納社會保險在內的全部勞動權利。
依照《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等法規,不為試用期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屬於「欠保」的違法行為,不簽勞動合同或者是僅僅簽訂試用期合同,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風險。
在試渣帆者用期內,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否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或約定?
不為試用期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的習慣性做法。一些用人單位甚至單方和員工協商,約定試用期內不繳納社會保險,或者試用期轉正後繳納社會保險。其實,這都是誤解、誤讀勞動法律法規的錯誤做法。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保障職工合法權益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但只要與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違背,任何約定都是無效的,定約雙方最終還是回到法律法規上來。
對用人單位而言,試用期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存哪些在法律風險?
依據《社會保險法》,及時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在享受基本社會保險待遇方面,所有勞動者都是平等的。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勞動者的試用期身份而對社會保險的繳納加以限制,與其他已經過試用期的勞動者區別對待。
用人單位千萬不要存有試用期可以不繳社會保險費的僥幸心理,因為這一做法存在著諸多法律風險:
▌員工可解約並索賠:自用工之日起,未給試用期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單位要補繳並罰滯納金:勞動者可以向社保轎賣經辦機構進行投訴,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社保經辦機構在征繳社會保險費的同時,會加收一部分滯納金。
▌員工出事單位全賠: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發生重大疾病、工傷事故等意外狀況,產生巨額賠如薯償費用,應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單位只能自咽苦果。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B. 員工試用期需不需要繳納社保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盯困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凱基念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企業與職工簽訂合同時,勞鋒肢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企業在試用期間也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C. 勞動法規定員工試用期期間是否繳納社保

根據實際情況,目前用人單位的慣例是自正式簽訂讓大勞動合同後才開始購版買,也就是說是用權工30日坦襪豎內簽訂勞動合同,然後再辦理相關社保申報手續,這是合理也是可行的操作手段。
如依法從用工的之日或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之日好扮開始,如出現勞動者試用期不合格或其他原因離職的,會造成行政資源的浪費!一個月難道可以辦、退兩次以上???

D. 試用期間公司必須為員工買社保

員工在入職第一天起,公司就有為其繳交各項社保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回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答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說,試用期同樣屬於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因此,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E. 工作試用期內有保險嗎

1、單位應當為試用期來內自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2、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為職工補繳。

F. 試用期職工要不要繳納社保

試用期需來要給員工上社保。

根據《勞源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期間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因此,用人單位應當為處於試用期的員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單位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於員工的意思或自願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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