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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承諾不交社保

發布時間:2020-12-03 23:35:12

A. 職工承諾不繳社保,單位不繳算不算違法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目的是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相對來說,用人單位是佔主導地位的,一般處於強勢,而勞動者處於被動地位,相對弱勢。現實生活中,往往是用人單位不願簽訂或不願履行勞動合同,本案中,雖然是職工個人承諾放棄社保,但該承諾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所以其承諾是無效的。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應盡的法律義務。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免除繳納社保義務,該行為違法,該約定是無效的。因為該約定內容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最後,再次警醒相關企業,妄圖以合法形式來掩蓋非法目的是行不通的,結果只能是得不償失。現實中必須嚴格落實勞動合同制度,不能存有違法心理。建立勞動關系,就要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這既是切實保障員工享受的社會保險權利,同時也可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給他人以漏洞、可乘之機,免受不當侵害。

B. 員工簽屬自願放棄社保申請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員工簽屬自願放棄社保申請書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國家對企業及勞動者的強制性要求,用人單位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都屬違法,單位對於包括不為員工繳納社保費、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保費。

代之以現金補償、試用期滿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費、與勞動者協商選擇參保險種及繳費基數等做法,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於勞動者自願申請不購買社會保險,造成無法享受相關的社會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勞動者自願申請不購買社保行為不能對抗國家的社保徵收制度。作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和直接從勞動者工資上扣除個人應繳部分具有法律依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自願申請不購買社會保險造成無法享受相關的社會保險待遇,不應由其承擔來抗辯,是不成立的。

(2)員工承諾不交社保擴展閱讀

第九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助組成。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助。

第十三條 個人賬戶的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每年參考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和物價指數確定記賬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的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C. 員工向單位承諾自行繳納社保有效嗎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版加社會保險,繳權納社會保險費。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共同法定義務,雙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或放棄此義務。社會保險的強制性,也決定了勞動關系雙方不得自行確定是否參加保險,以及選擇所參加的保險項目。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任何關於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協議或者勞動者單方出具的不願繳納社會保險的承諾都是無效的。用人單位需為勞動者補繳社會保險,但勞動者自用人單位處獲取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屬於勞動報酬組成部分,應返還給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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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員工自願承諾不繳社保,公司能免責嗎

不能
入職一個月單位必須參保,否則屬於單位不按時繳納社保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E. 勞動者承諾自願不購買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是否就免責

根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金。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作為勞動者他的權利是可以放棄的,但是作為用人單位這是他的法定義務,是必須要履行的。
因此,用人單位不要為了規避勞動關系中的責任和義務,與勞動者簽訂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承諾書」,或者與勞動者簽訂對工作中產生的傷亡不負責任的「免責條款」,因為這類條款違反了我國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如果最終走上法律途徑,勞動者的權利不會因簽訂這些條款而無效。

F. 員工自願不購買社會保險,寫承諾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社會保險是強制繳納的,員工自願不購買社會保險,寫承諾書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G. 員工書面承諾不繳社保有效嗎

無效,這是違法行為

H. 單位給臨時工不交社保,寫承諾書法律認定嗎

只要和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除非同時內期員工在其他單容位繳納社保並且提供繳費證明的)。不繳納社保屬於違法的,承諾書無效
單位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的單位義務,不論員工是否自願承諾不繳納社保,都屬於無效
員工可以以《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單位不繳納社保」的理由辭職,要求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要求進行工作年限補償,同時補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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