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員工可不可以申請不用公司交社保
不可以。現在很多公司都不給員工買社保,也有很多公司會讓員工在入職的時候簽訂「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的協議。其實這種做法是不受法律支持的。
『貳』 員工與公司簽訂了自願不買社會保險是否違反勞動法
員工與公司簽訂了自願不買社會保險違反勞動法。不管是通過自願簽訂、還是脅迫簽訂的協議約定的不購買社保,都是違反了強制性規定,所以協議是無效的。公司應該為員工補繳欠繳的社保費,並且要繳納相應的滯納金。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該規定屬於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於員工來說,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是不允許通過個人約定改變的,否則該約定視為無效。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2)員工申請不交社保擴展閱讀: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叄』 企業不交社保員工如何獲得經濟補償金
企業不交社保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勞動糾察大隊進行舉報,並向用人單位申請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准,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員工申請不交社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肆』 公司員工不願意購買社保,請問要求寫份自願放棄購買社保聲明書,有用嘛
員工不願意購買社會保障,自覺地寫社保宣言是沒有用的。必須繳納社會保障金。
僱主和雇員之間的協議,不支付社會保障費沒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第二十六條規定,違反勞動合同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社會保險法》第第五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不按照社會保險費的規定申報的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確定。上個月單位繳費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繳費單位填報申報手續後,社會保險費由事業單位徵收。
本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社會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了解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的賬目,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第六十款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批准。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支付或者補足期限。
本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不支付或者補充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經主管部門同意,可以書面通知開證行。將社會保險費計入賬戶內,用人單位賬戶余額低於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低於社會保險費。保險費收取機構可以要求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延期支付協議。
本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提供擔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留,將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並按拍賣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倍以上的罰款。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超過五百元。罰款三千元以下。」
第八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不按時繳納或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支付,自拖欠日起,日增加5/10000,逾期付款仍未支付,欠款金額為二次以上五倍以上。
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處理社會保險,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雙方同意勞動者自願參加社會保險,明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無效。
拓展資料
正如你所說,不繳納社會保險公司是違法的。因此,在撰寫這份社會保險協議時,你應該指出,由此產生的任何後果都可以由雇員承擔。即使員工事後否認起訴公司,後果也將由員工承擔,公司將不承擔賠償責任。您可以參考以下內容:
我參加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當我進入貴公司時,你告訴我你應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支付所有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而且你還需要為我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但由於我是一個農村住宅,它更靈活和仔細考慮。增加新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等輔助保險方式,不想購買社會保險,請不要為自己支付社會保險(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勞動傷害,生育保險等)。NCE等,也就是說,我自願放棄你的公司為我支付社會保險權。
本人謹此確認,放棄貴公司為我支付社會保險的權利,一切後果均由本人承擔,與貴公司無關。我保證我不會要求與你們公司終止勞動關系,要求你們提供任何經濟補償。
我們特此確認。
確定人:
身份證號碼:
具體日期
『伍』 員工可以不交社保嗎
嚴格來說是不可以的。不過有的人他就是希望工資能多一些,所以不希望交社保。對於公司來說,其實不交社保,反而更好。公司能少花費一些錢。不過如果未來審查比較嚴格的話,這也算是一種問題。
『陸』 公司不與員工簽合同,不買社保,會有什麼樣的處罰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這是員工的合法權利,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為員工購買,這里分2種情況進行說明:
一、員工不願意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為其購買社保。如果一個員工進入一個單位,自己主動要求不要簽訂勞動合同,那麼事後被發現沒有為其購買社保,用人單位是沒有任何違法行為,簡單說就是不需要進行處罰。畢竟是員工自己放棄自己福利,用人單位又不能強迫他,吃虧是員工而已。
總而言之,用人單位除了員工自己放棄社保權利,用人單位沒有任何理由拒絕為員工購買社保。要是真的不買社保,那麼這樣單位還是早點離開,不值得你為其賣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