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求助:員工請長假後離職,拒不繳納社保和公積金個人部分。
員工自己請長假,給他社保辦理中斷,公積金封存。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
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⑵ 員工一個半月後離職,現在請長假,社保可以下嗎
只要還沒有離職,那還算是。僱傭員工,這些保險都還是繼續繳納的。
⑶ 家裡有事要請長假,公司要我開離辭可以嗎,我想回去上班公司不行,那社保怎麼辦
你說你家裡有事要請長假,公司要要我要你離開可以嗎?然後我你說你想我回去公司上班不專行,那社保怎麼辦屬?你可以就是跟公司商量,就是說可以幫你繼續買社保,就是你在公司上班的話,他有權利幫你買的,只要說你的出一部分,不過如果你數過實在他你離開公司
⑷ 請問新勞動法如何規定請長假,會停繳社保嗎
按現行勞動法規定,因事設崗,因崗擇人,請長假與勞動法精神相悖,對於請長假人員,單位一般應當不予批准。
對於輔乳期女工,因為小孩無人帶,產假之後請兩三個月事假帶小孩的,出於人文關懷,用人單位大多數會予以批准。
事假期間的工資問題,按原勞動部《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在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中勞薪字1959第7號)規定,企業中的工人,事假期間,一律不發工資。
事假期間,因為勞動關系依然存在,應當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至於是勞動者自己全額負擔還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分別按各自分擔的比例繳納,這要看用人單位的決定。原中華全國總工會(65)險字第73號文曾規定「事假期間不應算工齡」,因此,用人單位不承擔社會保險費並不違法。
⑸ 請長假逾期未虛假將近1個月.公司已視為自離,社保已停辦,現在此離職人員又要求回公司
1,首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非不能解除,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公司完全可以解版除這樣的權勞動合同。
2,根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職工請假逾期已達一個月,這應當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應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社保關系也可以解除的。
⑹ 公司員工生病請長假社保還在公司代交有風險嗎
沒有風險,只要該員工與單位的勞動關系仍然存在,單位也願意為他代繳,就不會有任何問題。
⑺ 職工已入社保,請長假超過1個月,是否斷開社保
不可以,職工的社會保險是強制性的,只要是企業職工,必須繳納,不可以中斷,否則收取滯納金
⑻ 請長假,公司社保繳費問題
一般事假都是有規定的,你們公司可以做一個《請休假管理制度》,讓所有的員工都要清楚這個制度,在員工請假的時候可依據這個制度來,如果員工不遵守可以根據制度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合法的程序,事假半年的事確實有點難以相信,只能說明你們管理人員太好
⑼ 勞動合同是簽的無固定合同,員工請長假,需要繳社保嗎
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也符合公司制度規定的,那麼必須按規定繳納社保的,不然,要與勞動者溝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
⑽ 單位職工不上班要求請長假,但是還不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給予繳納社保,費用自己承擔,單位應該怎麼辦
如果公司規章制度有規定不允許請超多x天的長假,員工一定要請,可以辭退。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0)員工請長假可以暫停社保嗎擴展閱讀
如果是請病假的話則不能辭退。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