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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社保是否代表是公司正式員工

發布時間:2020-12-02 07:01:12

Ⅰ 還沒成為美的公司正式員工,會交社保嗎

問招你進去的人,試用期是否有社保!

Ⅱ 公司給我交的社保可以可以當做我是本公司員工的證明嗎

理論上來說,只有在職員工才由公司買社保,從這方面可以證明您是本公司員工。
但這要看要求您提交此證明的人/組織/部門認不認可,如果是辦事情,最好還是在公司開具正式的證明。

Ⅲ 如果員工社保關系在原單位但是沒有實際勞動,來我單位工作的話是不是就不用為他繳納社保了

這一點的話,需要看一下實際情況
如果這名員工是原國有,集體企業或一些事業單位下崗(註:下崗和失業是有本質區別的,下崗是沒有崗位,但是很可能依然保留原勞動關系,如一部分停產老國企,停產後大齡人員不辭退,轉入地方設立的託管中心,社保部分由託管中心繳納;而失業則是中止勞動關系)或留職停薪人員,國務院和原勞動部都有文件,這類人員雖然保留原勞動關系,但依然可以與新的公司建立勞動關系
由於社保繳費只能繳納一份,因此你們公司可以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社保關系依然保留在原單位,這也就是俗稱的「二重勞動關系」,目前這類合法的二重關系適合的人群越來越少,不過不代表沒有
而另一種,則是此人員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並有繳納社保,但因為各種原因,未解除關系並停保就到新公司工作
無論是哪一種情況,首先,一個人不能同時參加和繳納兩份社保,即便是因跨地區導致雙重繳費,最終也要合並計算並予以扣減,因此,只要他原本有單位參保並沒有中斷,那麼你們不給他繳納社保並不違法
但是,此人存在最大的風險並不是是否繳納社保,而是二重勞動關系
如果此人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並停保就到新單位就業,除非是第一種情況(原國有,集體企業或事業單位下崗,留職停薪人員,他們二重關系是有文件規定的),否則新單位也牽扯到一個非法用工的問題。如果其直接關系單位發現此人行為並提出異議,那麼新公司可能要牽扯到一個對原單位賠償的問題
尤其是如果這個勞動者與原單位之間牽扯到較大利益關系,並因與你們公司的勞動關系導致對原單位構成重大損失,這個損失可能會由你們單位承擔,所以僱傭這樣的人員一定要慎之又慎,要了解清楚情況才可以

Ⅳ 國家是否規定公司一定要為自己員工繳納社保嗎具體是入職多久的員工呢

國家規定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4)交了社保是否代表是公司正式員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Ⅳ 公司給交五險一金,我是正式員工嗎

公司給交復五險一金制,屬於正式員工。現在法律中無臨時工的概念,只要是全日制用工,都算正式員工。

用人單位就有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繳納五險一金。

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入職第2個月開始的雙倍工資及補繳社保。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拓展資料:

一般企業招聘員工後,為了考察員工的實際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為人處世情況而往往會給予一定的試用期(一般從幾天到三個月不等)。通過這個試用期來考察一個員工的綜合能力,看其能否適應這份工作以及將來的發展潛力。而被公司錄用後,公司會與之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這時你就是一個正式員工了。

Ⅵ 公司給員工交社保應有什麼憑據是不是應該發個社保卡給交了社保的員工

公司給員工交社保應有有社會保險登記證,公司應該發個社保卡給交了社保的員工。

新增人員辦理參保2個月後,帶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代領人身份證到發卡銀行領卡(續保的繼續使用原來持有的IC卡)。

此次社保卡辦理只針對參保單位和參保社區,由單位和社區統一辦理,參保人員需要到所在參保單位和參保社區辦理社保卡。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6)交了社保是否代表是公司正式員工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Ⅶ 繳納五險後是否證明本人就是公司的正式員工了

關於你提出的這個問題,繳納五險後是否證明本人就是公司的正式員工了。首先我們要先區分一下編制內的員工和勞務派遣員工的區別。

對於是否是公司的正式員工,我們應該從自己的合同來看待這個問題,比方說你所在的企業是某某什麼公司,但是你簽訂的合同也是跟這個某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那麼這樣一來的話,就可以認定你是企業單位的正式員工,因為你畢竟是直接和自己的工作單位簽訂的正規的勞動合同,那麼就屬於企業單位的正式員工。

Ⅷ 母公司為子公司員工交社保是否合法

不合法。
因為無論是總公司還是分公司,都是獨立的營業執照和公章,除了隸屬關系外,基本上沒什麼關系。
而社保的繳納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給員工繳納社保,由總公司變成分公司,已經不屬於原公司了。因此是違反《社會保險法》的。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Ⅸ 員工入職後多長時間公司應該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請回答的時候提供法律依據,謝謝!

1、員工入職後,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公司應該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2、公司試用期或者一個月內不買保險,這樣做是違法的;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如下:

1、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2、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9)交了社保是否代表是公司正式員工擴展閱讀

1、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另外,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財政給予補貼並承擔最終的責任。但是勞動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繳費義務,並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2、用工之日一般是入職日,所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即進行社保繳納申報,那麼企業最晚應在員工入職30日內為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比如員工5號入職,那麼在他入職後的下個月5號之前,必須辦理社保申報。

3、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Ⅹ 公司給我交的社保可以可以當做我是本公司員工的證明嗎

事實勞動關系的主要憑證:
1、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 ( 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2、在上述憑證中,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上述能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 5 項證據中,雖然都具備單獨成立的條件,但是有些情況下,「孤證」的效力要打些折扣,所以,勞動者應當盡可能多地提供相關證據,使其成為「證據鏈」相互印證,那麼它的效力就大大增加了。
4、在上面的 5 項證據中,第一次把「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列為有效證據,這對勞動者來說,是非常有利的。比如你有了其他證據中的一項「孤證」,再加上同事的證言,那麼就有力得多了。
5、本條的規定,還把「證據倒置」運用到證明事實勞動關系中。
6、在民事糾紛的訴訟中舉證責任一般是按照「誰主張,推舉證」的原則,即由提出訴訟請求的一方,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自己主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則法律不支持你的主張。
7、但由於勞動爭議是比較特殊的民事案件,它的舉證責任規則不完全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為在許多情況下勞動者是難以得到充分的證據的。因此,有關法律強制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換句話說,雖然是勞動者提出訴訟請求,但勞動者並不負有舉證責任。而用人單位為了避免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則必須舉出相反的證據來證明勞動者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這就是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
8、例如,某員工因違紀而被單位扣發工資,他不服決定而提起仲裁(或訴訟),該員工無需證明自己沒有違紀,而單位卻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員工違紀,並且處罰程序和扣發工資的限額均符合法律及有關企業規章制度。「舉證責任倒置」充分體現了勞動法對勞動者權益進行傾斜保護的基本理念,防止由於企業與員工之間在信息來源和經濟實力等方面相差懸殊而產生的不公平。
2002 年 4 月 1 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中應該負擔的舉證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個《規定》規定在以下 6 種情況的勞動官司中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
9、勞動部的新規定,把「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這是因為,這些東西都掌握在用人單位手裡,勞動者是無法得到的。如果你與單位為確認事實勞動關系打官司,就可以要求單位提供上面的憑證,單位必須提供,如果單位拒絕提供,那麼你的主張就成立了。
附http://tieba..com/p/431332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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