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香港人在境內工作是否為其繳納社保公積金
港澳台人士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及《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只要依規定辦理了就業手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外國人,就應在工作地辦理社保參保繳費。
『貳』 香港 工作 社保怎麼辦
持有通行證的就可以辦理。 社會保險目前暫時不開放 ,除非你已經定居。 其它的商業保險只要出示個人身份證以及通行證就可以辦理。
『叄』 香港企業員工交社保怎麼辦理流程
與中國的企業員工一樣。
『肆』 香港人如何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
2# 謝謝QQ魚!~那香港人目前在北京就無法繳納社保和住房是嗎?他是雙重國籍的,還是美國人,可以按照美國人身份上社保和住房嗎?PS:他以前在其他公司繳納過。
『伍』 員工勞動關系在香港簽署,在北京工作,在北京繳納社保,請問可以如何操作謝謝。
如果你還在原來公司附近,可以到原公司所在地社保局查找情況,如果可以繼續交費,你可以把原公司承擔的那部分一起交是可以的。如果很久沒交費了,那就只有退保了。朋友 要用勞動法來維權啊!在北京進沒有社保的公司,怎能保障自己呢!廣州信誠人壽 譚麗華只要您還在北京工作,就可以繼續參加社保,不幫您辦社保的單位是違法的,您可以去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投訴維權,另外即使您現在沒有繼續參保,也不要退保,因為社保是只要交滿規定的年限而不要求連續繳費。您想查目前的社保關系可帶上身份證和社保號到原單位所屬的社保局咨詢,部分社保大廳有自助查詢機的,您按上面的操作指令就可獲取您想要的資料,還有另一種途是用原來單位的社保號去查,但如果您不知原單位社保號的密碼會比較麻煩。成都中國人壽 張偉你現在和以前是同一個城市嗎?1。可以自己把沒有交的給補上,公司和自己的都是自己交了,2。不要選擇退保3。。現在已將提案到國家,也有消息將會全國統一社保卡了。可以轉具體現在還要等消息出來廣州平安人壽 練永珍退保不劃算,不要退保,全國統籌的日子應該不會太遠,另外,你可以拿身份證和社保號到保障局查詢你所交的年限,很方便的。
希望能夠幫助到你,望採納!
『陸』 香港人可以買社保嗎
您好,香港人在大陸可以買社保,以下為相關政策。
一、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符合參保條件的在內地就業的香港人可以按照當地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
二、鑒於香港與內地的社會保障體制不同,結合內地目前採用的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原則同意你省提出的採用香港、澳門政府頒發的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上述兩地居民的社會保障碼在廣東參加社會保險的意見,同時建議在首位前加香港、澳門地區的行政區劃代碼作為標識,以區分香港、澳門居民。
三、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通過簽訂協議形式實現雙方人員社會保險費的互免,但該問題涉及全國多個省區市,不宜由個別省份與香港特區政府簽署社會保險協議。條件成熟時,中央政府將統籌考慮。
『柒』 求問深圳單位如何為香港戶籍的員工購買社會保險
這個單位的話都有買這些那個五險一金的,所以不用擔心你,只要上班了,就可以跟人事部說一下了
『捌』 香港的公司上社保嗎
全世界各國人民都會有自己養老保險。香港也不例外。養老保險是防止人年紀大了之後沒有勞動能力,而不斷了經濟來源。這是社會發展的巨大進步。
『玖』 求問深圳單位如何為香港戶籍的員工購買社會保險
所備資料:1、台港澳人員就業證原件及復印件(蓋單位公章) 2、港澳居民往來版地通行證原件及復印權件(蓋單位公章) 3、港澳台人員的有效證件(永久性)原件及復印件(蓋單位公章) 4、驗勞動合同原件且提供復印件(蓋單位公章) 5、企業員工參加社會保險個人信息申請表到當地社保局窗口進行辦理方可。
『拾』 香港居民可以在大陸買社保嗎
一、香港居民在內地工作的,可以參加社保。
二、為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台港澳居民在內地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工作,保障在內地居住、就業和就學的台港澳居民社會保險權益,人社部正在研究制定《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三、在內地未就業、未就讀的台、港、澳居民在內地比照大陸居民參加社會保險的訴求日益強烈,為減輕其在大陸居住的後顧之憂,促進生活便利化,《暫行辦法》考慮將上述人員納入適用范圍,允許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補助由各級財政承擔。
(10)香港員工繳納社保擴展閱讀:
《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是為維護台灣居民、香港和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以下簡稱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的合法權益,加強內地用人單位聘僱台、港、澳人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經2005年6月2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5年6月14日發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中取消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的精神,為進一步便利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工作生活,
促進交往交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決定,對《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6號)予以廢止。
第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用人單位提交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就業申請表》和有關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就業許可決定。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准予就業許可,頒發就業證;對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條件不予就業許可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持就業證到頒發該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聘僱台、港、澳人員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條香港、澳門人員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由本人持個體經營執照、健康證明和個人有效旅行證件向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就業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香港、澳門人員提交的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與聘僱的台、港、澳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聘僱的台、港、澳人員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員任職期滿的,用人單位應當自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員任職期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就業證注銷手續。
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香港、澳門人員歇業或者停止經營的,應當在歇業或者停止經營之日起30日內到頒發該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就業證注銷手續。
第十三條就業證遺失或損壞的,用人單位應當向頒發該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為台、港、澳人員補發就業證。
第十四條台、港、澳人員的就業單位應當與就業證所註明的用人單位一致。用人單位變更的,應當由變更後的用人單位到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台、港、澳人員重新申請辦理就業證。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與聘僱的台、港、澳人員之間發生勞動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聘僱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員,未為其辦理就業證或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處1000元罰款。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與聘僱台、港、澳人員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員任職期滿,用人單位未辦理就業證注銷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1000元罰款。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偽造、塗改、冒用、轉讓就業證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1000元罰款,該用人單位1年內不得聘僱台、港、澳人員。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勞動部1994年2月21日頒布的《台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