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社保繳納是按照實發工資嗎
按照應發工資計算的,繳納社保應在稅前。
實發工資是扣除社保和個人所得稅之後的工資,所以是根據應發工資做基數的。
應發工資=工資總額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社保-公積金-個稅
社保繳納基數的計算: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1)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2)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3)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需要准備工資表這些證明。
綜上所述,社保繳費基數計算應該按應發工資計算。
一、按照法規規定,應該是應發工資減去可以扣除的項目,比如減去獨生子女費,防暑降溫費等後的工資總額。
這個數是包括個人扣繳的基本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關於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工資總額的計算口徑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組成。
勞動報酬總額包括:
(1)在崗職工工資總額;
(2)不在崗職工生活費;
(3)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
(4)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
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中對工資總額的計算做了明確解釋:
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還是未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
二、個人繳納社保政策規定
1、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2、醫療保險方面,自由職業者,個體戶參保,可以選擇只建統籌基金,不建個人帳戶,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4.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也可以選擇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建立個人帳戶!職工參加醫療保險是單位承擔6%,個人承擔2%;
3、在辦理結束養老保險手續後,帶著已辦理的養老保險手續,以及相關證件,到當地的醫保中心辦理繳納醫療保險;
4、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5年,醫療保險最少需要交納25年。並在達到退休年齡時就可以申請辦理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優惠。
三、社保的繳納方式可分為個人繳納和單位繳納兩種。
通常情況下以個人名義繳納社保基金時只能是社保中的養老金和醫療保險兩部分,而通過單位繳納社會時則可得到更多利益,單位可幫助個人繳納養老金、醫療保險、住房基金、工傷保險、失業保險以及生育保險等好幾項費用。
個人繳納社保,只能繳納養老金和醫療保險這兩部分。具體流程如下:
1、個人如何繳納社保可以以自由職業者的身份上社保(養老+醫療);
2、參保條件:城鎮戶口或農轉非戶口;
3、辦理地點:當地社區街道的社保服務點,或區縣一級的社保局(勞動保障局);
4、個人如何繳納社保問題中所需基本資料:戶口本、身份證和復印件,2張1寸照片;
5、繳費標准:以上一年本地社平工資為基礎,養老繳費比例是20%,醫療約9%,目前尚有80%和100%兩檔可以選擇。
個人繳納社保兩種形式:
1、由單位代交。
【說明】單位與個人按比例共同繳費,個人部分將按照個人的上年月平工資8%交納養老保險,2%交納醫療保險,0.5-1%交納失業保險;
2、個人以靈活就業人員交納社會保險。
【說明】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及比例繳納,各地規定不同,一般養老保險在18--28%的比例繳費,醫療保險一般按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6--10%繳費。
Ⅱ 繳納社保是不是一定要按照工資全額繳納
不是一定要按照全額繳納的。
社保繳納的規定:
1、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2、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3、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需要准備工資表這些證明;
4、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2)社保沒有按照工資繳費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費的計算標准
社會保險必須根據各種風險事故的發生概率,並按照給付標准事先估計的給付支出總額,求出被保險人所負擔的一定比率,作為釐定保險費率的標准。而且,與商業保險不同,社會保險費率的計算,除風險因素外,還需要考慮更多的社會經濟因素,求得公平合理的費率。
特徵
特徵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的是勞動者的人身;
特徵2: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
特徵3: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
特徵4: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特徵5: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持。保險對象范圍限於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範圍限於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
功能
1、穩定社會生活的功能
2、再分配的功能
3、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功能:第一是社會保險制度作為需求管理的一個重要工具來發揮作用,從而對經濟起正面的作用;第二是社會保險基金的有效利用可以促進經濟的持續繁榮;第三是社保成為企業招攬人才的基本條件。
Ⅲ 1.如果員工是按照社保最低繳費基礎交的社保,但是工資是4000,請問這個怎麼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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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工資單上扣除社保費用前的應發工資是4000元(不考慮個稅,而且是單位申報社保局的工資),那粗算的話,你個人扣11%到手現金是4000-4000*11%=3560元。
單位為你實際支付還有社保費用,並沒有在工資單上反映。4000*29%=1160元
單位總的為你支出可以理解為4000+1160=5160元
單位社保費用承擔比例過大,而且多交的錢員工一分也享受不到(排除生育、失業,這兩項金額也不大)。都被國家統籌去了,一點也不劃給個人(剛推行那幾年還有劃一部分到個人賬戶)。所以單位可能會社險規定的最低比例繳費(就是不會按4000工資申報,可能按2000或2500等的),大家也沒必要和單位理論。若按4000,單位交1160,若按2000,單位交580元,一個人上每月就可省580元。若以加班、津貼等形式或帳外補貼給個人不是皆大歡喜。
Ⅳ 公司未按員工實際工資交納社保,如何追討
公司未按員工實際工資交納社保,這也是大家常常遇到的問題。要吃啞巴虧,當然不。那如何追討呢?
一、對於企業隱瞞社會保險繳費數額行為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你可以先和單位協商讓他們按正常程序補繳,同時把利害關系講清楚,受處罰時的負擔情況;
二、協商不成時,可以走勞動仲裁的程序,直至到法院起訴,但要注意訴訟時效;
三、也可以同時去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要有個人工資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條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未參加的,或者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向職工支付費用。
Ⅳ 單位沒有按工資的全額交社會保險費怎麼辦
這位朋友:你的理解可能有些出入,社保法規定的是按照「單位上報職工收入的內10%徵收」,這句容話的意思就是指並不你本人的實際收入,而是單位上報的「繳費工資」,請問你知道單位為你上報的繳費工資是多少嗎?如果單位上報的繳費工資在繳納社保後有出入你是可以去社保局監查科投訴的,但一般不會出現這種情況,原因是社保局是不會在你的繳費工資中少徵收你的社保的!
Ⅵ 社保未按照實際工資繳納,我該如何維權
社保未按照實際工資繳納,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在處理過程中,用人單位對雙方的勞動關系提出異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明相關事實後繼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6)社保沒有按照工資繳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Ⅶ 沒有社保工資如何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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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的征繳以統一的繳費基數,按各險種不同比例同單徵收。繳費核定辦法為當月核定次月應繳金額。用人單位當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有關申報手續,次月地稅部門通過單位開戶銀行劃款方式徵集社會保險費。逾期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社保繳納計算:
社保分單位部分和個人部分:
養老保險繳納比例為個人8%,外資單位20%,省屬單位18%,私企單位12%。
醫療險單位7%,個人2%。
失業險單位0.2%,個人0.1%。
工傷單位0.4%,生育單位0.85%。
社會保險費的征繳以統一的繳費基數,按各險種不同比例同單徵收。繳費核定辦法為當月核定次月應繳金額。用人單位當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有關申報手續,次月地稅部門通過單位開戶銀行劃款方式徵集社會保險費。逾期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一、養老保險
(一)征繳范圍:
所有企業和非國家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僱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自由職業者。
(二)征繳比例:
1、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中的本市城鎮戶口人員。
(1)繳費基數——以上年度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稅項的月平均額為基數,低於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繳納;高於300%以上部分不計征。每年七月進行調整。
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及待遇:
從2010年7月1日起,城鎮老年居民基本養老金調整為450元/月。繳納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費的標准調整為225元/月。
基本養老金調整增加的財政資金分擔按照《印發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相關規定執行。
二、工傷保險
(一)征繳范圍:
所有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在建築施工和礦山行業工作的農村戶口職工,在新參保和續保時,可以選擇只參加工傷保險,暫不參加其他險種。
(二)征繳比例:
工傷保險基金由單位繳納,個人不繳費。每年七月根據單位上年度工傷費用收支情況實行浮動費率制度。
註:(1)收支率=單位當年發生的工傷保險費用/當年繳納的工傷保險費;(2)增減率:在現標准繳費率的基礎上增減;
三、生育保險
(一)征繳范圍:
所有企業和非國家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僱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目前先在本市城鎮戶口人員中實行。
(二)征繳比例:
單位按繳費基數的0.7%繳納,個人不繳費。
四、失業保險
(一)征繳范圍:
在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事業、城鎮個體戶及其職工(僱工),國家機關中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
(二)征繳比例:
單位按繳費基數的2%繳納,城鎮戶口職工按1%繳納,農民合同制職工個人不繳費。
五、基本醫療保險
(一)征繳范圍
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退休人員。
(二)征繳比例
1、在職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單位按繳費基數的8%繳納,個人按2%繳納。
2、退休人員的過渡性醫療保險金:單位按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5%繳納。
3、重大疾病補助金: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均由單位繳納,目前標准為5元/人·月。
Ⅷ 沒有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怎麼辦
去社保局稽核部門投訴,可以要求單位補交
《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Ⅸ 主動離職,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可以要求賠償金嗎
主動離職,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可以要求補繳,不能要求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9)社保沒有按照工資繳費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期限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查詢結果向所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申請劃撥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四)申請劃撥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申請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送達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十一條 經查詢,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或者劃撥後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可的評估機構對其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進行評估,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對能夠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雙方依法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或者質押登記。
第二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後,應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並約定協議期滿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參照協議期滿時的市場價格,以抵押財產、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Ⅹ 社保沒有按實際工資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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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繳納社保沒有按照實際工資繳納,這是正常的,是去年度平均工資。
你可以對照一下。
要是低,可以要求足額補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