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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上企業社保

發布時間:2020-12-01 21:06:25

① 國家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社保是從哪年開始的

一,國家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社保是從1995年開始的。
二,社會養老保險,國家從1986年就開始實施了,當時僅僅是在國企內部實行勞動合同制,繳納養老保險,從1991年開始實行全部實行養老保險交費制度,由於各地進展不一,大部分省市都是在1992年實行。
三,1998年,中國政府頒布了《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開始在全國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1.國家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社保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規定的,該發從1995年1月1日施行。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章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3.
勞動法(labour
law),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僱主及雇員的關系,並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

(1)規上企業社保擴展閱讀
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曰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據此,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用人單位和個人必須辦理登記和繳納的,社會保險的登記、辦理、繳費均有用人單位依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
因此,勞動者在職期間,不論是否在試用期,用人單位均應該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其中勞動者個人繳費比例部分費用應由勞動者負擔。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社會保險(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② 上市企業為員工繳交社保有什麼規定

上市不上市,企業都應該為員工交社保的,其他附加規定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企業為員工交社保的規定內容為:
1、從職工入職之日起繳納。
2、職工繳納社保的基數確定及繳費比例。
(1)職工繳納社保基數按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資確定,上年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平均,新參加工作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繳費基數不得低於上年全省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於上年全省平均工資的300%。
(2)繳費比例養老保險28%(企業20、個人8%),醫療保險10%(企業8%、個人2%),失業保險3%(企業2Z%、個人1%),工傷和生育保險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由企業全額繳納。
職工應繳納的社保由企業在職工應發工資中代扣代繳。
3、在職按社保規定享有醫保待遇、工傷待遇、生育待遇,失業享有失業金。繳費年限滿15年,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享領退休工資和享有退休醫保。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第五十八條、第八十六條等。

③ 國家有規定公司必須為員工上社保嗎

只要你與這個公司有勞動合同關系,該公司就有義務為你買一份社會保險。
你一定要懂得去維護自己的這個權益。
如果他們不給你購買社保,那你要到當地的勞動部門去投訴,你有這個權利。

④ 勞動法那條規規定公司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⑤ 我國勞動法如何規定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資金的

《勞動法》社會保險和福利規定如下:

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五條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第七十六條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5)規上企業社保擴展閱讀:

其他相關規定《社會保險法》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⑥ 國家規定企業要為員工繳納多少社保

社保由單位和員工個人共同繳納,五項社保的具體繳費比例各地有所區別,但大致分別為:
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個人工資的20%和8%;
醫療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約10%和2%;
失業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約2%和1%;
生育保險:單位繳納約0.8%,個人不繳費;
工傷保險:單位繳納約2%,個人不繳費

⑦ 首次小升規的企業,是不是能享受社保優惠,怎麼享受

「小升規」上規企業可以享受:
1.「小升規」企業納稅有困難的,經地稅部門審核批准,三年內給予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優惠,第一年減按應納稅款的30%徵收,第二年減按50%徵收,第三年減按70%徵收;
2.支持和引導「小升規」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經認定後的「小升規」企業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對「小升規」首次上規企業,經地稅部門審核批准,水利建設基金當年減半徵收,如當年已繳納的,次年減半徵收;
4.「小升規」企業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單位繳納部分享受3年政策優惠期,即允許其首次上規模後3年內單位繳費比例實行臨時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當於企業繳費統籌部分1個月的額度,在每年6月份減征;
5.「小升規」企業首次上規獎勵,其中市級財政獎勵2萬元,鼓勵各縣(市)區給予配套獎勵;
6.各縣(市)區以「小升規」企業上一年度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實繳稅款為基數,在3年內對實繳稅款地方財政新增部分給予適當補助或獎勵;
7.對符合產業轉型升級方向,依法辦理就業登記、參加社會保險並連續2年履行繳費義務且勞動關系穩定、積極採取措施開展穩定就業工作,申報年度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人數(不包括因退休、死亡、入伍、升學原因)少於單位當年度平均參保人數1.5%的「小升規」企業,給予穩定就業失業保險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補貼額度為申報年度企業失業保險單位實際繳費部分的50%。
政策依據:《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為規模以上企業的實施意見》(甬政辦發〔2014〕9號)

⑧ 規上企業要參加社保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小升規」上規企業可以享受:
1.「小升規」企業納稅有困難的,經地稅部門審核批准,三年內給予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優惠,第一年減按應納稅款的30%徵收,第二年減按50%徵收,第三年減按70%徵收;
2.支持和引導「小升規」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經認定後的「小升規」企業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對「小升規」首次上規企業,經地稅部門審核批准,水利建設基金當年減半徵收,如當年已繳納的,次年減半徵收;
4.「小升規」企業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單位繳納部分享受3年政策優惠期,即允許其首次上規模後3年內單位繳費比例實行臨時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當於企業繳費統籌部分1個月的額度,在每年6月份減征;
5.「小升規」企業首次上規獎勵,其中市級財政獎勵2萬元,鼓勵各縣(市)區給予配套獎勵;
6.各縣(市)區以「小升規」企業上一年度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實繳稅款為基數,在3年內對實繳稅款地方財政新增部分給予適當補助或獎勵;
7.對符合產業轉型升級方向,依法辦理就業登記、參加社會保險並連續2年履行繳費義務且勞動關系穩定、積極採取措施開展穩定就業工作,申報年度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人數(不包括因退休、死亡、入伍、升學原因)少於單位當年度平均參保人數1.5%的「小升規」企業,給予穩定就業失業保險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補貼額度為申報年度企業失業保險單位實際繳費部分的50%。
政策依據:《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為規模以上企業的實施意見》(甬政辦發〔20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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