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社會保險逾期交了怎麼辦
關於逾期繳納社會保險費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的規定,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版收管理工作,確保權社會保險費按時足額繳納,現就加收逾期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滯納金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須足額加收滯納金
(一)凡應參加社會保險而未參加並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補繳而未按時足額補繳的;
(二)凡瞞報、漏報、少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核後被要求補繳而未按時足額補繳的;
(三)經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作出查處決定、勞動仲裁機構及人民法院作出仲裁、裁決決定而被要求補繳的;
(四)用人單位被舉報少繳社會保險費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實要求補繳的;
(五)其他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經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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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請問農村社保卡可以逾期繳費嗎
不可以。農保是年繳費,錯過繳費期,就不允許繳費了。
⑶ 社保逾期繳費如何申報
拿到稅務機關去換票,然後再去交
以上回答你滿意么?
⑷ 關於社保延期繳納
第一社保年限要求是累計,並非連續。所以不會作廢之前的
第二是否能補繳納5月份的,應專當咨詢當屬地12333社保咨詢電話。我不清楚其他地方是否也是一樣(上海是不能補繳的,除非是在職職工單位漏繳,自由職業者是無法補繳的)
第三停繳社保期間影響的是你的醫療待遇,停繳期間如果生病了醫療待遇無法享受,恢復繳費後可以繼續享受。至於停止或恢復待遇時間問題也請咨詢當地醫療保險咨詢電話
⑸ 社保未能及時繳費 為什麼要交滯納金
因為法律這么規定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5)社保逾期繳費擴展閱讀
有的地方政府也有規定,例如深圳:
根據《關於對欠繳社會保險費收取滯納金的再次提示》
各用人單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相關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我局將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請各用人單位遵守法律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特此提示
附:滯納金計算舉例
滯納金計算公式:滯納金=欠繳金額×0.5‰×欠繳天數
1、某用人單位2012年6月份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為10000元,至6月30日止未按期足額繳納,如其2012年7月1日前來繳納,則應繳納10005元,如其2012年7月2日前來繳納,則應繳納10010元,以此類推。
2、某用人單位於2012年6月15日申請為某員工補繳2012年4月份的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為5000元,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為900元,則截至6月15日應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滯納金為900+900×0.5‰×46(5月1日至6月15日)=920.7元。
⑹ 社保逾期未交怎麼辦
單位不按時繳納社保,按日收取萬分之五滯納金
個人補交社保,加收補交系數,系數各地社保局規定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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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社保交費過期怎麼辦
個人的可以去補,一定要快點補上,時間越長越麻煩,並且影響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斷了最麻煩
⑻ 社保繳費逾期怎麼辦
社保繳費比例,復各地不盡相同制。
試以以下比例為例(社保繳費基數為2000元):
1.養老保險:單位繳20%,也就是400元;個人繳8%,160元
2.失業保險:單位繳1.5%,也就是30元;個人繳0.5%,10元
3.工傷保險:單位繳1.0%,也就是20元;個人不繳
4.生育保險:單位繳0.8%,也就是16元;個人不繳
5.醫療保險:單位繳10%,也就是200元;個人繳2%+3元,即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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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逾期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該受什麼處罰
逾期仍不繳納或者抄補足的,社會保險襲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從用人單位存款賬戶中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的強制征繳制度。包括以下措施:
從用人單位存款賬戶直接劃撥社會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經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逾期仍不繳納或者補足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從用人單位存款賬戶中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