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020年社會保險基數,個人,是不是1月份,就開始扣除比去年長了
有的地方是規定每年調整一次基數,要麼在4月要麼在7月,一年內都是按照這個回基數交(答從調整月份算起到次年對應月份算一個年度)。有的地方是月月申報,那麼每個月都可以根據工資情況調整的。一般來說,都是從調整當月份開始增加繳費金額的。具體你需要咨詢當地社保局做確認了
❷ 河南長葛社保局電話
社保一般不公布電話,因為電話辦不了任何業務,只有咨詢電話12333
❸ 我在長葛森源重工上班6年,去年交了5個月社保,現在能去申請勞動仲裁嗎都需要什麼手續
用人單來位存在剋扣、拖欠工自資的行為,
建議到當地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和投訴,催討被拖欠的工資。
拖欠工資可以選擇通過提起勞動仲裁維權。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❹ 鄭州的社保怎樣轉到長葛
1,參保人在原參保地提供身份證、社保編號,到所在的社保中心列印《基本養老版保險參保權繳費憑證》。到新參保地社保機構辦理轉移手續即可;
2,具體的規定和操作是: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和《繳費憑證》。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3轉移的賬戶金額;
3,具體的情況,你看可以撥打當地社保部門的電話或12333咨詢
❺ 社保是繳費年限長劃算還是繳的標准高劃算
社保是繳費年限長劃算還是繳的標准高劃算
按照現在的計算公式還是繳費年限越長工資越高。三倍的繳費額計算退休工資的時候是你的繳費工資加社平工資除以2為基數不是直接按照三倍的計算退休工資。
❻ 長葛自己交社保怎麼交
保險小來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社保由單位和員工個人共同繳納,五項社保的具體繳費比例各地有所區別,但大致分別為:
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個人工資的20%和8%;
醫療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約10%和2%;
失業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約2%和1%;
生育保險:單位繳納約0.8%,個人不繳費;
工傷保險:單位繳納約2%,個人不繳費
❼ 長病假員工的社保繳費基數能降低嗎
社保繳來費比例
1、養老保源險:
①個人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最低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60%;最高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300%)的8%繳納。
②單位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將個人養老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此前的政策是個人繳費全部和單位繳費的3%計入個人養老賬戶,單位繳納的19%劃轉為社會統籌,而新政策將單位繳費的3%也劃入社會統籌用來解決養老空賬問題。
2、醫療保險:單位10%,個人2%+3元;
3、失業保險:單位1%,個人0.2%;
4、工傷保險: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范圍來確定它的工傷費率,在0.5%~2%之間;
5、生育保險:單位0.8%,個人不交錢。
❽ 長葛個人養老保險怎麼網上查詢
你可以直接通過保險公司的客服電話進行查詢。
❾ 社保交的養老保險金每年增長的幅度是多少
社保交的養老保險金每年增長的幅度是根據當年該地區平均工資的增長幅度而增長的。
養老保險金為職工因在一個企業工作到一定年限,不願繼續任職或因年老體衰、工殘事故導致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企業為保證其老有所養而付給的年金或一次付清所得金。其來源是由職工所在企業以及職工在職時按一定比例共同交納的,並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與專門機構管理。
(9)長葛社保基數擴展閱讀: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代表提出,社會保險基金累積結存數額較大,又比較分散,為了保障基金安全,應當嚴格規范,加強監管。全國人大代表劉曉武建議,要理順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體制,建立相對獨立的代表三方利益的監管機構,增加在有關運行中由於不當行為給基金造成損失的法律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呂薇則提出,對社會保險基金不僅要加強內部監督,還要加強外部監督。
為此,這次審議的社會保險法草案增加規定,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