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能兩個單位交社保嗎
1、如果用人單位聘用兼職員工,雙方是勞務關系,那麼就不需要繳納社保;
2、如果用人單位聘用兼職員工,雙方是勞動關系,那麼需要根據不同勞動關系的類型來具體區分。
用工分類:
現在一般兼職員工的情形主要有:非全日制員工、被勞務派遣員工、特殊勞動關系員工等。
1、非全日制員工: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其繳納的只有工傷保險。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也就是說,如果用工單位沒有為非全日制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發生工傷事故的,仍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被勞務派遣員工:
被派遣的員工與勞務派遣單位之間訂立勞動合同,因此勞務派遣單位需要給被派遣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辦理社保相關手續。
如果被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3、特殊勞動關系:
如果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在勞動關系認定上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則不需要為此類員工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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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如何給員工辦理社保
用人單位給員工辦理社保需要攜帶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等相關材料到所管轄的社保局進行登記。
一、攜帶材料:
1.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 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3.社會保險登記表(可在窗口領取需加蓋單位公章)。
二、辦理流程:
用人單位攜帶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一式兩份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審核通過的,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變更、注銷登記的,用人單位攜帶有關機關批准變(或宣布)變更證明,填寫「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或「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審核通過後,重新核發或繳銷《社會保險登記證》。
三、其次辦理參保人員增加:
填報資料:社會保險繳費人員增加名冊(需填寫參保人員身份證信息並加蓋單位公章)
查驗資料:
1、勞動合同或其他錄用人員批准備案手續;
2、二等乙級革命上傳軍人,需提供《革命傷殘軍人證》;
3、外國人需提供護照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常駐記者證》;
4、港澳台人員需提供《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港澳人員就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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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的徵集方式
1、比例保險費制
這種方式是以被保險人的工資收入為准,規定一定的百分率,從而計收保險費。採用比例制,原來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償被保險人遭遇風險事故期間所喪失的收入,以維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須參照其平時賴以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為衡量給付的標准,另一方面又作為保費計算的根據。
以工作為基準的比例保險費制最大的缺陷是社會保險的負擔直接與工資相聯系,不管是僱主雇員雙方負擔社會保險費還是其中一方負擔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的負擔都表現為勞動力成本的增加,其結果會導致資本排擠勞動,從而引起失業增加。
2、均等保險費制
即不論被保險人或其僱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計收同額的保險費。這一制度的優點是計算簡便,易於普遍實施;而且採用此種方法徵收保險費的國家,在其給付時,一般也採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義。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繳納相同的保費,在負擔能力方面明顯不公平。
3. 職工不願交社會保險怎麼辦
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種:
1、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由於與原單位沒有解除勞動關系,原單位是否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原單位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但存在欠費)根本沒有考慮,而只願意與新用人單位發生用工關系,不願意在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將社會保險轉入.
2、員工工資偏低,甚至不少年輕員工的工資只是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在扣除個人承擔部分後,實際領取的工資更低.從自身生存的角度考慮,這類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
3、員工對繳納社會保險的認識存在偏差,由於累計繳納社會保險15年即可在退休時領取養老金.有的員工認為自己還很年輕現在可以不繳納,以後再繳時間上足以達到15年年限,因而不同意現階段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上述三種原因,用人單位可以採取以下的處理方式:
1、與雙重勞動關系員工的原單位達成發生工傷後的處理協議
如果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的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由於在新用人單位發生的工傷,不能使用原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規避風險.為此新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的原單位進行聯系達成借調的意向,或者發生工傷後由原單位進行申報,由新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2、與員工簽訂協議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補償標准
不得不承認有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比較低,如果要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其自身的生存狀況都存在比較大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要錄用這類員工,只能由雙方進行協商先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商業保險規避一定的工傷風險,之後按照每年度一定金額給予社會補償.同時員工也承諾放棄對用人單位主張補繳社會保險的權利或者今後主張補繳社會保險費用的承擔方式.
3、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
由於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可能導致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要承擔的各種費用金額較高,社保機構在現階段對於用人單位參保前發生的工傷又不承擔任何責任.因而對於員工外出較多、工傷事故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全面規避發生工傷的風險.
《勞動法》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如果員工不願意支付個人部分保險費以致單位無法為其購買社保的。
《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為由,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
4. 員工在另一家單位上社保,來我公司後不上社保是否合法
不合法,以後很多待遇享受不到。比如工傷、失業、生育等。
可以掛在別的公司名下辦理社保,不過對公司來說風險比較大,因為掛在別的公司的名下辦理社保的話,這些掛的人要跟這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當然這些勞動合同書在社保局那邊是有備案的,如這些被掛的人出了工傷保險的話,這個公司還是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賠償一定金額賠償金的。
因為與這個公司有勞動關系,部分人可能會因為這個偽勞動關系而要求公司支付工資等,為公司帶來不少的麻煩。掛別的公司名下辦社保對個人來說是沒有什麼風險的,可能辦事的時候不太方便,不過只要公司同意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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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掛靠公司交社保的會計處理
假如員工社保為200元
公司繳納社保時: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養老等社保明細 5000(公司承擔)
其他應收款—社保 5000(個人承擔)
貸:銀行存款 10000
扣員工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發工資 300000
貸:其他應收款 —社保 4800(個人承擔)
銀行存款 295200
收到非本公司員工社保200元現金時:
借:庫存現金200
貸:其他應收款—社保 200
5. 員工離職後社保要怎麼辦
員工離職後可以辦理社保轉移。
申請資料以及辦理流程:
1、申請出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本人或繳費單位攜帶以下材料到所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1)《申請》(附件二);
(2)繳費職工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繳費職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請提供委託書及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5)繳費職工的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等相關信息需要認定的,需出據繳費職工本人的《人事檔案》;
(6)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調動手續原件及復印件;
(7)政策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2、出示《參保憑證》,申請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繳費職工向新就業地社會保險機構出示本人的《參保憑證》原件和復印件並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附件一),符合轉入條件的,由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向原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3、辦理基金轉移手續
原社保經辦機構收到《聯系函》後,核對有關信息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並辦理基金劃轉手續,傳送給新就業地社保機構。
4、辦理接續保險手續
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攜帶以下材料確認轉移接續情況:
(1)《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2)繳費職工的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等相關信息需要認定的,需出據繳費職工本人的《人事檔案》,
(3)政策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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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時注意要點
1、離職時要和公司、工廠合適最後離職日期,避免少交幾個月社保。
2、養老保險手冊看2個公章,1個是公司公章,另一個是社保機構蓋的繳費公章,一般都是長方形。有這2個公章才是完整的繳費記錄。
3、確定醫保最後繳費月份,離職如果當月交過醫療保險可以享受,次月不再享受。記得避免3個月醫療斷檔期。想不讓醫保斷檔,要在3個月內尋找到下家繳費。
6. 老闆有兩家公司,員工分別在兩家公司拿工資,兩份工資沒有超過社保最低基數,應該怎樣購買社保
單位在辦理社保的時候需要注意,就算是母公司下的子公司,子公司下的分版公司,工權資發放、崗位職責與其他分配是公司內部制度安排;對外時候,職工只能跟一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提交名單的時候統一以一個單位簽訂合同購置社保。
在購置社保的時候,是兩家公司加起來的金額為提交的工資表,這是員工的月度工資匯總;兩份工資均沒有超過社保最低基數,默認按照最低基數來購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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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員工拒絕購買社保,公司應該怎麼辦
公司必須為員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的繳納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並不屬於雙方可以自由協商進行約定的權利義務范圍。
妄圖以合法形式來掩蓋非法目的是行不通的,結果只能是得不償失。現實中必須嚴格落實勞動合同制度,不能存有不簽勞動合同就可以不買「五險一金」的違法心理。
建立勞動關系,就要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這既是切實保障員工享受的社會保險權利,同時也可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給他人以漏洞、可乘之機,免受不當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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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員工購買社保的好處:
1、對於用人單位而言:
依法繳納社保雖然讓用人單位承擔一些費用,但卻可以規避可能發生的風險。比如,用人單位依法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發生工傷意外時所引發的支付工傷待遇的主要義務,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反之,用人單位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2、對於勞動者而言:
當勞動者發生工傷意外時,放棄社保可能會導致勞動者無法及時有效足額得到賠付,進而影響實際治療;因勞動者主動放棄社保的繳納,自身存在一定過錯,從而喪失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及主張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員工自願放棄社保,這樣的承諾合法有效嗎?
8. 無論什麼原因都要交社保嗎,員工有兩份工作,他說另一份工作已經交了社保,所以在我公司不用交,然後寫
這一點的話,需要看一下實際情況
如果這名員工是原國有,集體企業或一些事業單位下崗(註:下崗和失業是有本質區別的,下崗是沒有崗位,但是很可能依然保留原勞動關系,如一部分停產老國企,停產後大齡人員不辭退,轉入地方設立的託管中心,社保部分由託管中心繳納;而失業則是中止勞動關系)或留職停薪人員,國務院和原勞動部都有文件,這類人員雖然保留原勞動關系,但依然可以與新的公司建立勞動關系
由於社保繳費只能繳納一份,因此你們公司可以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社保關系依然保留在原單位,這也就是俗稱的「二重勞動關系」,目前這類合法的二重關系適合的人群越來越少,不過不代表沒有
而另一種,則是此人員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並有繳納社保,但因為各種原因,未解除關系並停保就到新公司工作
無論是哪一種情況,首先,一個人不能同時參加和繳納兩份社保,即便是因跨地區導致雙重繳費,最終也要合並計算並予以扣減,因此,只要他原本有單位參保並沒有中斷,那麼你們不給他繳納社保並不違法
但是,此人存在最大的風險並不是是否繳納社保,而是二重勞動關系
如果此人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並停保就到新單位就業,除非是第一種情況(原國有,集體企業或事業單位下崗,留職停薪人員,他們二重關系是有文件規定的),否則新單位也牽扯到一個非法用工的問題。如果其直接關系單位發現此人行為並提出異議,那麼新公司可能要牽扯到一個對原單位賠償的問題
尤其是如果這個勞動者與原單位之間牽扯到較大利益關系,並因與你們公司的勞動關系導致對原單位構成重大損失,這個損失可能會由你們單位承擔,所以僱傭這樣的人員一定要慎之又慎,要了解清楚情況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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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正式員工與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單位可以不給員工交社保嗎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該項是不可以也是不允許的: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及《社會保險法》第5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該按時足額為勞動者參保社會保險,否則員工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是至始無效的(不繳納社會保險,屬於損害勞動者利益的行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