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企業給員工交了一年,第二年員工不上班了交社保的錢能給返回了嗎
不知道您說的是向復員工追回還是向制社保中心追回。無論何種原因,社保中心肯定是不能返還的。如果是向員工追回,那要看員工為啥不上班了,如果是醫療期那就不能追回。如果是員工曠工為什麼第二年還要繼續繳納社保呢。您沒有說明員工不上班的理由,因此無法做出准確的回答。
② 企業讓員工自己交二月份的社保1300多元,理由是二月份員工沒有上班這樣合理嗎
這么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即便是請一個月病假,企業也要給職工繳納保險,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遇到這種情況,應該多組織些人去勞動監察大隊反應情況。
③ 自己開公司就2個人.可以不交社保么
繳納社保可以繳納也可以不用繳納,如果公司給員工簽訂相關的勞務合同,那麼就需要公司給繳納社保,如果沒有簽訂勞務合同,那麼就會受到員工的起訴,會被勞動保障局和工商局吊銷營業執照的。
④ 公司可以不給員工繳納2020年2月的五險一金嗎,這樣合法嗎!
不合法。
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用人單位未按時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到當地社保局投訴處理。
⑤ 單位不給員工交社保每月給員工二百元現金可以投訴嗎
當然可以了,只是投訴後又能怎麼樣?政府就一定會給你解決這個問題么?可能會有些理由就打發了!
⑥ 企業不交社保員工如何獲得經濟補償金
企業不交社保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勞動糾察大隊進行舉報,並向用人單位申請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准,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2員工不交社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⑦ 單位未發2020年2月份工資社保職工個人繳費部分誰交
當然是自己交,單位不發工資也可以停了交保險
⑧ 員工辭職後第二個月單位應該交社保嗎
您好,繳納社保是企業僱傭員工應該承擔的義務,但員工一旦辦理了離職手續,解除了與專企業的勞屬動關系,企業就沒有義務繼續為員工繳納社保和五險一金了。員工可以選擇自己續交(必須是當地戶口),或者由就職的下一家公司繼續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