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保繳納地是什麼意思
一般情況下,如果你是在職員工,屬於單位給你投的保險,那麼你應該填寫工作所在地,或者問一下單位人事部門你們單位的社保繳納地。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2. 公司私自改變員工社保繳納地合法嗎
合法,你的醫療保險必須由你所在的單位代為交納和管理,只要他沒停你醫療保險,就沒有違法。
如果你不想要B城市的醫療保險,可以和你的單位提出,繼續要A城市的醫療保險,他們也能給你轉回去。
我分析了一下你公司換城市,給你重新參保的原因
1
A城市和B城市的公司可能是母子公司,調動保險很正常。
2
B城市的繳費比A城市低,以降低公司的開支。
3. 中國勞動合同法哪裡規定可以異地繳納社會保險
中國勞動合同法暫時沒有規定異地繳納社會保險。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已於2013年12月20日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21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准、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准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准,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該條法律沒有對社保繳納做出明確的規定,從其「等事項」推論,社保繳納應該是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實踐中每個地方有不同的規定。
上海特殊規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2014年6月30日印發《關於在滬施工企業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
4. 公司員工在不同城市,想給員工在當地買社保,怎麼辦
公司辦理社保的原則是「屬地原則」即公司注冊地點在哪裡,就在哪裡購買社保。
給員工繳納社保需要看公司和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上地點是哪裡,如果是當地則購買保險需要在當地,如果是異地,則購買保險需要去異地。
但是保險的購買都是公司人力資源部的事情,員工個人是不需要為此費心的。
社保簡介:
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5. 企業如何為的異地辦事處員工買當地社保具體怎麼操作
該公司在南京辦理單位社保注冊(單位參保),就可以辦理職工當地社保了。
單位參保辦理提供以下資料——
1、《社會保險登記表》《在職職工異動名冊表》《在職職工基本信息登記表
》
2、工商營業執照(或批准成立文件)復印件;
3、地稅登記證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參保單位近期工資名冊表一份;
6、參保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外來務工另需戶口復印件)
7、首次參加醫療保險人員提供一寸紅底相片。
辦理了單位新參保,同時辦理第一次職工新增參保,社保卡要以、兩個月才制好。
6. 勞動法有規定外地的公司必須在員工工作地購買社保嗎
勞動法沒有相應規定,根據《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第六條 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
繳費單位具有異地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一般應當作為獨立的繳費單位,向其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跨地區的繳費單位,其社會保險登記地由相關地區協商確定。意見不一致時,由上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登記地。
(6)員工社保繳納地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第七條 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並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八條 對繳費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即時受理,並在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九條 繳費單位的以下社會保險登記事項之一發生變更時,應當依法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四)單位類型;
(五)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六)主管部門;
(七)隸屬關系;
(八)開戶銀行賬號;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