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9年注銷企業不追繳社保了嗎
你們好,很高興能來回答大家的問題。
2019年前的社保不追繳!但是2019年1月1號後按實際情況繳納社保。
人社部的發文有兩個重點內容需要大家多多注意:
1. 以前沒有繳納社保的,不追繳!
2. 今後還有不繳納社保的,重罰!
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切實做好穩定社保費徵收工作的緊急通知》中,第三條和第五條就已向大眾展示了,請注意查看。
如果我們已為你解決了疑惑請給我們點贊,以表鼓勵。
如果你還有其他的疑問,歡迎留言給我們。
㈡ 我在公司做了5年,現在追繳社保,有人說,只能追繳兩年。是這樣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企業社保追繳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㈢ 企業未足額幫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由誰負責追繳
像這樣的問題一般都是員工自己來追繳的。企業沒有足額,幫助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內實有容很大程度上都是刻意為之。主要還是企業經營不善,可能在這方面的資金不是特別充足。總想著拖一拖公司情況好轉了,把錢補上就可以。但是經過一段時間發現公司的錢一直很緊張。最後可能就琢磨著是不是偷偷的省掉幾個月的錢就可以?這樣的公司,我還是見過不少的。像這種情況恐怕只能向勞動保障部門去申請仲裁。拿出當時的在職證明,然後要求企業給足額補繳。如果你還在那個企業上班的話,不想鬧的太僵的話,也只能去跟企業溝通一下。希望對你有幫助,望採納。
㈣ 追繳社保訴訟時效從哪一天計算
借用一位律師網友的回答來解答,謝謝該網友。
1、要求補辦社保手續、補繳社保費是沒有時效限制的。因為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繳納社保費是其法定的義務,用人單位不為職工辦理社保手續、繳納社保費違反的是國家強制性規定,不適用時效制度;同時,用人單位不為職工辦理社保手續、繳納社保費不僅侵害了職工個人的利益,同時也侵害了國家的利益,因為所繳納的社保費用一部分進入職工個人帳戶,還有一部分作為國家財產進入國家的社保基金,而對侵害國家利益的行為的追訴是不受時效限制的。另外,如果說要受一年的時效限制,那麼是否每過一年就要提起一次勞動爭議仲裁呢?是否是最多隻能支持一年以內的社保請求呢?顯然這樣是荒唐的。再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勞動者退休後,因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爭議而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受理。可見因社保而發生的爭議不受時效限制。
2、因社保而發生的爭議一般來說作為行政機關處理更恰當些,而行政機關處理可以肯定是不受時效限制。因而你還有一種方法,那就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其責令用人單位補辦社保手續、補繳社保費,並對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處罰,若勞動監察部門不作為或亂作為,你可以勞動監察部門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㈤ 2019年1月1日開始社保改由稅務徵收,請問稅務部門能追繳單位以前沒給工人繳納的社保嗎
原來也不能拖延,由稅務部門徵收,需要按實際工資水平繳納,比原來的交費標准高了。
㈥ 國家要追繳社保,企業交還是不交,怎麼交合適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條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專單位未屬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並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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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辭職後能向公司追繳三年的社保和其他賠償嗎
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離職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而單位沒有繳納社保,也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離職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而單位沒有繳納社保,也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的。
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而這個仲裁時間是從當事人知道自身權益被侵害之日算起。
綜上,如果勞動者在職期間,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員工多次協商無果或是因此原因辭職,那麼離職後,勞動者在仲裁時效內依舊可以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向原單位索取經濟補償和要求原公司繳納社保。
(7)企業社保追繳擴展閱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㈧ 追繳單位社保超六年是否可以現在追繳
要看地區的,有些地方社保居民可以補繳養老金,醫療金是當年繳費當年使用,不需要補繳費用,農村戶口不能補交。你家所在地在哪不太清楚,要知道具體細則,還是到你所在地社保局咨詢一下,越早辦理越好,別拖了。
㈨ 2019注銷企業是否需要追繳之前沒有繳納的社保費用還是謠言
根據相關規定,2019年1月1日起,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各項社會保險費和先行劃轉的非稅收入,至於2019年以前企業欠費是否追繳,可以參考如下信息
其中第三點提到,各級稅務機關均不得自行組織開展以前年度集中清欠,因此如果確實想注銷名下企業,建議提前准備
㈩ 社保如何追繳
讓單位補繳10
11月的
以朝陽單位為例
1、補繳歷年社會保險業務
①
用人單位補繳歷年社會保險,需到朝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科辦理審批手續。
②
用人單位需登陸朝陽區社會保險網預約取號。
③
用人單位需在預約日期當天,持補繳業務所需材料到朝陽區社保中心稽核監察部324室辦理補繳登記備案。
④
用人單位持稽核監察部門出具的備案表及相關材料到朝陽區社保中心經辦大廳一層收繳櫃台辦理補繳業務。
⑤
用人單位持備案表到財務收款櫃台辦理繳費手續。繳費後,由財務部門在備案表上作相應標識,以示手續辦結。
2、補繳當年社會保險業務
用人單位補繳當年社會保險,按照上述流程第2步至第5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