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員工自願放棄社保,公司需要進行賠償嗎
員工自願放棄社會保障,法院不支持賠償。
案號:2013 蘇中民終字第1800號,這個案例值得去閱讀。在判例中,一名雇員張翠山雖然不是張無極的父親,但也是戲精,他自願放棄社會保障並辭職要求賠償。
看到這個先例,很多人力資源人員可能會立刻感到舒服,但這是否意味著企業可以允許員工自願放棄社會保障?如果你真的這么認為,那還是有點天真。
如果員工要求償還社保,企業必須百分之百償還。
本案僅屬於法院受理的職工賠償請求,與社會保障無關,法院不受理社會保障賠償案件。如果員工單獨向所在國的勞動監察部門或社會保障中心報告並要求追加付款,企業將必須為所有員工的工作時間支付100%的社會保障費,並可能面臨社會保障中心的處罰。說白了,員工放棄了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但企業不能放棄支付社會保障的義務。
⑵ 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 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法律規定企業一定要為員工買社保,沒有所謂的員工放棄繳納之說
《社會保險法》第一章總則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所有的用人單位和個人都要參加。
一、國家強制規定企業要為員工繳納五險是:
1、 養老保險
2、醫療保險
3、工傷保險
4、失業保險
5、生育保險等五險。
二、一金是:公積金。
如果發現其中一項未按規定購買,建議及時向社保局去投訴。
⑶ 員工自願放棄社會保險,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個人,是否合法
不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給員工購買社保和簽訂勞動合同都是強制行為,是不能雙方約定的,約定了也是無效的。
就社保來講,社保的錢是單位和員工各交一部分給國家的社保機構的,單位發錢給員工是不能代替社保的,即使發現金,社保也還是沒有買。而簽合同是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也是不能約定的。
(3)員工放棄社保發社保補貼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
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⑷ 自願放棄交社保,公司給的補助我當月10號離職,本月有沒有社保補助了
自願放棄交社保,公司給的補助我當月10號離職,本月就沒有社保補助了,因為你已經離職了且沒干到15天,所以本月就沒有社保補助了
⑸ 員工主動放棄社保,解約後能要求賠償嗎
企業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現在已成為一個社會常識。實踐中有些企業為了降低成本,獲取最大利潤,往往不為企業員工繳納任何社保。為了逃避法律的打擊,有些企業主自以為想到了「高招」「良方」,那就是在入職時要求員工簽署保證書,自願放棄單位為自己繳納社保,以為這樣就可以巧妙規避法律規定。其實這些企業的做法並不高明,也可以說是自作聰明,這樣的聲明並不具備法律效力,員工在在職時可能屈從於壓力,不敢主張自己的權利,但一旦離職,員工同樣可以要求企業為自己補繳社保,那一紙保證也就成了一紙空文,並不能達到企業主當初的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法律規定看,為員工繳納社保是企業的法定義務,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這是法律的基本原則,因此,企業要求員工簽署保證書放棄單位為自己購買社保這是一個無效的法律行為。同樣有些勞動者認為自己是到外地打工,社會保險自己享受不到,要求公司將社保折算成現金和工資一起發放給自己,公司認為員工純粹自願,甚至還可以少支出部分費用,也樂得這樣做,其實這也是無效行為,因為按法律規定,勞動者也有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不得放棄繳納,如果勞動行政部門一旦查實有這樣的行為,作為企業必定會受到行政處罰,因此企業這樣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風險。
⑹ 自願放棄交社保,公司每個月該補償多少錢
公司不給補償,而且社保是必須要繳納的,不能放棄。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⑺ 勞動合同里規定如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公司給予補貼可行的嗎
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作了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條款】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⑻ 員工自願放棄社保離職時可領賠償金嗎
一篇「勞動法出新規定」的文章在網路廣泛流傳,文章稱「根據勞動法最新規定,如果員工簽字自願放棄購買社會保險,離職時就可以從企業處拿到一筆賠償金」。對此,人社部辟謠稱,不存在上述所謂的最新規定,但同時強調,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員工自願放棄購買社保(申請)承諾書》確實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的義務。不能根據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自己的意願而免除,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不論是勞動者由於擔心手續繁瑣或不願承擔個人繳費部分等原因不願意繳納社保,自願簽訂放棄社會保險協議,還是個別用人單位為了省錢或省事,要求員工簽訂放棄社保協議,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而改為發放一定的保險補貼作為補償,都不符合規定、不具備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