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可不可以直接訴訟或仲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繳納社會保險發生的勞動爭議,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專裁法》第二條勞動爭議受屬理的范圍,勞動者可以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體條款如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 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 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 我在工廠上班4年了,現在不想幹了我可不可利用工廠沒有幫我買社保為由起訴公司
單位沒有給你繳納五險的話,這屬於勞動爭議仲裁范疇的,你可以先到勞動仲裁委專員會提出仲屬裁。待仲裁委員會下達仲裁書後,如果企業拒不執行的話,才可以到人民法院提出起訴。如果你直接到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是一般不會受理的。
3. 公司至今沒交社保能到法院起訴嗎。
勞動爭議糾紛先行通過勞動仲裁是法定的前置程序。
公司不依法為員工建立社會保險關系的,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關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才能提起訴訟。
4. 企業職工因養老保險未繳能向法院訴訟嗎
企業職工因養老保險未繳一般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法院一般不受理版。
《勞動合同權法》做出了明確規定,該法第92條第2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權益。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5. 公司沒買社保,我打官司能勝訴嗎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你的工資卡可以證明事實勞動關系、以及工資收入數額、工作年限等。
縱橫法律網 柴海艷律師
6. 單位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職工可以提起仲裁和訴訟嗎
可以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6)廠里沒有買員工社保可以訴訟嗎擴展閱讀: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7. 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到法院起訴怎樣要求賠償
單單要求繳納社會保險,到法院起訴可能會駁回起訴,社保問題要走行政途徑,向社保局反饋,由社保局責令公司補繳。如果社保局不作為則應進行行政訴訟。
8. 在公司有入股,還能以沒簽勞動合同沒買社保起訴公司嗎
是否入股並不影響勞動關系的建立,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即開始建立。存在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即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若未繳納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 公司有未給員工買保險、一部分員工起訴,另一部分未參與起訴,未參與的員工有社保補償金嗎
沒有。
不告不理原則。當事人自己不主張權利,法院沒辦法主動幫當事人處理。
第一、如果是部分員工起訴要求補繳社保,該訴求不屬於法院審理范圍,法院會告知到社保局處理。
第二、如果是訴求因為沒有繳納社保而要公司支付賠償,只有起訴的人才有可能獲得法院支持。沒有起訴的人,法院不可能知道是否權利受到了實際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