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給員工補繳社保需要什麼資料
我剛去社保辦完補交,要是補交本年的
1、直接提供補交月的工資憑證復印件,回加蓋財務章和答公章,憑證上要有員工的本人簽名,我用的支出憑單。
2、員工的勞動合同復印件,當然是要能證明這個員工11月已經在你們公司了
3、單位起草一份補交申請,就說是經辦人員失誤之類的原因,補交保險。上面註明員工姓名和身份證號。加蓋公章。
帶上公章,去那現填表四表五,工作人員一般會告訴你繳費比例,照基數乘就行了。表五是不能修改的,要注意。表四一式兩份,表五一式三份。到時再選擇繳款方式托收、現金還是支票,現金只能在下午三點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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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廣州公司幫員工補繳社保需要什麼資料和手續
公司幫員工補繳社保手續:
企業為員工補繳社保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繳費單位(不含個體、自由職業者)漏繳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應帶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個案社保補繳:
1、職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
2、《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3、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等。
4、其他相關材料。
企業為員工補繳社保辦理流程:
1、用人單位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台下卸用人單位及職工相關參保信息導入本地《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
2、用人單位通過《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錄入社保補繳明細。
3、用人單位補繳錄入完成,導出社保補繳報盤文件並列印出《社會保險補繳明細表》、《基本醫療保險補繳情況表》各一式三份,加蓋單位公章。
4、職工在參保期間,因工作單位變動等原因中斷社會保險關系需補繳近三個月社會保險費時,用人單位可直接通過《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報盤,並列印相關社保補繳明細表進行申報。
Ⅲ 深圳單位幫員工補繳社保需要什麼手續
1.直接提供補交月的工資憑證復印件,加蓋財務章和公章,憑證上要有員工專的本人簽屬名。
2.員工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3.單位起草一份補交申請,就說是經辦人員失誤之類的原因,補交保險。上面註明員工姓名
和身份證號。加蓋公章。
4.還需要帶著你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帶上公章,去那現填表四表五,工作人員一般會告
訴你繳費比例,照基數乘就行了。表五是不能修改的,要注意。表四一式兩份,表五一式三
份。到時再選擇繳款方式托收、現金還是支票。 除了這些,你還是需要帶著你的身份證原
件和復印件。
Ⅳ 深圳單位如何為員工補繳社保
先要確認你要補交幾個月的:如果是三個月內的提交:補繳申請表去社保局辦就可以了.
Ⅳ 單位如何給員工補交社會保險都需要什麼手續請詳細說明,謝謝!
各地的社保政策是不一樣的,我給你發北京的社保手續明細請參考:
1、補繳社保回三個月以答內:1.告知函
2.社保登記證原件
3.補繳員工明細表
4.補繳月份
5.《4-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明細表》、《4-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明細表》一式兩份並加蓋公章。四險補繳
時間1.托收補繳時間:5-12日/月
2.支票補繳時間:5-15日/月
3.現金不叫時間:5-18日/月(下午3:00前辦理)
醫療補繳:統一與醫療保險托收
2、補繳社保社保一年度內:1.告知函
2.社保登記證原件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4.補繳員工明細表
5.補繳月份
6.補繳原因說明加蓋公章一式三份加蓋公章
7.勞動合同原件,尾頁復印件
8.補繳期間工資明細表,工資憑證原件。四險補繳時間:1.托收補繳時間:5-12日/月
2.支票補繳時間:5-15日/月
3.現金不叫時間:5-18日/月(下午3:00前辦理)
醫療補繳:統一與醫療保險托收
Ⅵ 如何給員工補繳社保
單位出現社會保險費應繳未繳情況可以為員工補繳社會保險費。需要提供以下資內料:單位容填寫《參保人員補繳社會保險費申請表》(一式兩份,蓋單位公章)、提供員工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花名冊(復印補繳期間所有員工的工資單原件,並經單位財務蓋章)。行政執法補繳的,另帶勞動監察執法部門整改書、勞動爭議仲裁書、社保稽查整改通知書、法院法律文書等材料。
Ⅶ 企業如何給個人補繳社保
北京企業給公司員工辦理補繳業務,補繳文件下載請點擊北京市用人單位申辦補繳相關表格。補繳辦理相關指南如下;
一、申請條件:
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職工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為職工辦理補繳業務。社保是不能個人補繳的,補繳必須是單位。
二、辦理材料:
1、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2、《北京市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辦單》;3、《北京市社會保險補繳明細表》(表四)(報表一式三份並加蓋公章);
4、《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繳情況表》(表十)(報表一式三份並加蓋公章);
5、「北京市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報盤生成數據文件的U盤。
(7)單位給員工補繳社保流程擴展閱讀:
補繳時效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