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繳納社保依據的法律法規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每個職工應該享受養老保險、專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女屬職工還享受生育保險,這五險就是平時所說的社會保險。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保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交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步需要繳納。除了社會保險外,還有住房公積金也是法定的,住房公積金由企業和個人繳納。
2. 社會保險有關法律法規
我國的部門法分為憲法、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訟程序法等八個法律部門。社會法部門又有權益保障法和勞動法的分類。在這兩個分類中,都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如:社會保險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勞動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等。
3. 請問社會保險強制繳納有什麼法律依據嗎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3)社保繳費法規擴展閱讀:
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准,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萬元的標准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 社保繳納的比例在哪個法律法規
不是一個具體的法律,繳費比例經過了一個漫長的演變過程,主要有這樣幾個文件:《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當時全國各地的繳費比例很不統一;《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初步確定了單位不超過20%,個人不低於4%,以後逐步提高到8%。有的地方根據基金積累情況也或多或少地進行一點調整,都是根據各個統籌區域的實際調整的。所以現在全國多數地方都是單位20%,個人8%,只有個別城市高於這個比例。
5. 補繳社保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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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與單位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單位沒有給員工繳交社保的,員工可以要求單位補繳。在職員工可以與單位協商,離職員工需在離職後一年內與單位協商,要求補繳,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屬地勞動監察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單位補繳社保。
6. 新勞動法法規對社保是如何做出規定的
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7. 社會保險有哪些相關的法律法規
社保的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以及內有省以及政府頒布的工容傷保險條例等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是國家層面的法律,是有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而生效的,而《工傷保險條例》是國務院頒布的,屬於部門的規章制度中的一種,是由國務院總理簽字而生效的;
二、一般從法律的效力來說,國家層面的法律的效力是高於部門規章制度的;
8.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法律規定
好像沒有國家層面的法律規定社保繳費基數。
是各省、各市自行制定的。一般稱為某省某市養老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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