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成都一社保案例,懂行的請解釋,謝謝大家了
你好,首先,社保是五種保險的統稱: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你所問的實際是「養老保險」:
一、養老金的多少,要到退休當年拿時才知道。因為是根據當年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為主要依據來計算的,統計局一般在4、5月公布。即使開始領取後,養老金基本也會每年繼續漲,具體由國務院來制定漲幅標准。具體計算為:A、基礎養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B、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C、以上兩項A+B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二、買了養老保險,才有「提前退休」一說。也就是「提前退休」就是好處。
三、社會養老保險,為國家惟一福利性質的保險,無其它種類。也就是說你鄰居跟你母親買的是同一個保險。只是他們的參保、繳費方式不同。
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已辦理退休手續;2、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並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3、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過渡期內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所以,你的鄰居屬政策性補繳直至繳滿15年。沒有哪個劃算一說,一句話可以總結:交的多拿的多。由於其福利性質,只要壽命長,一般領取3—5年,即可「收回成本」,剩下就是「純利」了。這就是為什麼一個公民,只能購買一份。
好好讓母親保重身體,才是最正確的選擇!希望對你有幫助。
Ⅱ 社保仲裁的一個案例,請點解
一、由原用人單位繳納保險的,可以自行查證,也可以申請仲裁機構調查(本人身份證號碼既是社會保險帳號)。
二、有證據表明本人拒絕辦理繳納社會保險手續的,可以作為證據提交仲裁。
Ⅲ 以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申請仲裁的案例
1、社保證明是指由社保局出具的繳費清單,詳細載明你的電腦號、身份號、參保起止時間及繳費金額。
2、社保證明是由社會電腦系統列印出來並加蓋社保局公章才有效。不可偽造。
3、參加社會保險是企業的義務,也是你的福利,是你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保障,不可小視。特別是養老保險一定要參加。
4、企業不交,自己也要交。可以考慮和企業溝通,不行的話,可以去社保局監察投訴企業給你補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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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社保繳納案例:企業不給員工繳社保,風險有多
社保是國家要求的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繳納,沒有任何特殊原因。 沒有社保,員工一旦出現危險或者和公司有糾紛,照勞動法企業要付全責。
Ⅳ 離職多年發現單位未繳社保案例
要錢是要不來的,因為沒有法律依據,也得不到法律支持。18年不少的個年數,合同法、勞動法、社會勞動保障法,有關勞動的法律夠多的了,18年不知用法律這個武器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權益,到如今想起索賠要現金,做不到了。你就是通過勞動仲裁,也只能追回二年社保,這二年對你毫無意義了。因為社保追訴有時效,時效為二年。
Ⅵ 案例四:社會保險 案例引導
社會保險是基礎,商業保險只是社會保險的補充,社保是必須要買的,整個社會都在普及的,是趨勢。
公司個個人簽訂的不辦理社會保險的協議是無效的。「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是法定義務,也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必備條款。」對於社會保險是否繳費以及繳費的金額和比例,企業與勞動者都不能通過自行協商來規避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
公司應該為劉先生補交社保。企業如果與勞動者有不繳納社會保險的約定,因違法而無效,勞動者離開企業時仍然可以要求企業補繳相關社會保險費。而企業如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已經將相應的補貼發給勞動者,勞動者的請求往往會得到勞動仲裁、法院判決的支持。這樣一來,企業就相當於支付了兩筆費用,得不償失。「企業在處理類似問題上應該格外謹慎,要按規定依法為所有勞動者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切勿抱著僥幸心理。」
最後兩個問題我不太會,只能答這么多。抱歉抱歉。希望能有幫助
Ⅶ 離職後4年要求單位補繳社保案例
可以要求單位幫你補交。因為新勞動合同法在2008年出台,2009年施行,新法中是強制要求單位為員工購買社保的。
Ⅷ 典型案例:員工可要求公司補繳社保與經濟補償金嗎
能否申領經濟補償金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只是單位未按規定為員工參加社保,且員工並未離職,那麼在其補繳之後,並沒有向當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和責任。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未能及時為員工參加社保導致當事人離職時,當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擔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Ⅸ 勞動合同法沒有繳納社保案例
公司未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可先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然後向勞動監察部門或者勞動仲裁部門申請用人單位派出損失。若以上都未能得到解決,可以向法院起訴。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屬於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侵害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行政處罰
《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如果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因社會保險發生爭議的可以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