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單位給臨時工不交社保,寫承諾書法律認定嗎
只要和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除非同時期員工在其他版單位繳納社權保並且提供繳費證明的)。不繳納社保屬於違法的,承諾書無效
單位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的單位義務,不論員工是否自願承諾不繳納社保,都屬於無效
員工可以以《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單位不繳納社保」的理由辭職,要求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要求進行工作年限補償,同時補交社保
⑵ 公司要我簽一個《員工不購買社保(申請)承諾書》具有法律效應嗎。
簽了字的承諾書是具有法律效益的,不過這承諾書不要簽,這是公司在推卸責任!新勞動法規定,公司是必須要為員工購買社保的。
⑶ 公司不給員工買社保,讓員工寫不買社保的承諾書合不合法,如員工辭職能有怎樣的賠
公司讓員工寫不買社保的承諾書是不合法的,員工辭職可以去社保局投訴,社保局可以責令公司補繳社保。員工可以公司不買社保為理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⑷ 員工自願承諾不繳社保,公司能免責嗎
不能
入職一個月單位必須參保,否則屬於單位不按時繳納社保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⑸ 員工書面承諾不繳社保有效嗎
無效,這是違法行為
⑹ 勞動者承諾自願不購買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是否就免責
根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金。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作為勞動者他的權利是可以放棄的,但是作為用人單位這是他的法定義務,是必須要履行的。
因此,用人單位不要為了規避勞動關系中的責任和義務,與勞動者簽訂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承諾書」,或者與勞動者簽訂對工作中產生的傷亡不負責任的「免責條款」,因為這類條款違反了我國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如果最終走上法律途徑,勞動者的權利不會因簽訂這些條款而無效。
⑺ 員工自願不購買社會保險,寫承諾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社會保險是強制繳納的,員工自願不購買社會保險,寫承諾書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⑻ 簽勞動合同,但是承諾不買社保
公司出台新舉措:未簽訂合同沒買社保的,每月補100元錢,但必須簽份所謂的合同,以後發生社保糾紛與公司無關。···這不但無效,而且公司違法!
你說的是份書證:公司沒有給你勞動合同,給勞動合同是公司的義務,我每次找員工簽勞動合同,都要員工在領取單上簽字的。(很多公司不給員工勞動合同,部委及局處已經意識到了)
你仲裁的理由和請求很不規范。
最後一點:我只想問,08年初的事情,應該現在仲裁在結束了吧,或者已經過失效了。你也沒有說是哪個城市(地級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