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未給員工交社保,員工辭職時是否要交違約金
1.可以隨時離職,不需要提前30天告知(因為企業違法在先);
2.如果你沒跟公司簽過培訓或保密等補充協議,公司是沒理由扣你違約金的.
3.如果公司不給你補社保或是扣你違約金你可到公司所屬區縣勞動局投訴.
Ⅱ 如單位沒有給員工上社保,員工離職了,該怎麼辦
我在廠里上班幾年了𠂆里沒給我上社保,等出了工傷後才給我買社保
Ⅲ 公司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主動辭職是否可以索要補償金
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應當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現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如果經員工多次催告後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則已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因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因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曾出台《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九條規定: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及『未繳納』社保金為由解除合同的,『及時、足額』支付及『未繳納』情形的把握。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繳納社保金,是用人單位的基本義務。
但是,勞動報酬和社保金的計算標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復雜。而法律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都誠信履行,無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都不能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的情況,從而拖延支付或拒絕支付的,才屬於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
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及『未繳納』社保金的,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對確因客觀原因引起的計算標准不清楚、有爭議,導致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不能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依據。」
因此,只有在用人單位存在主觀惡意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下,勞動者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Ⅳ 公司未給員工買社保還無故辭退員工該怎麼維權
直接到勞動關系建立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立案,可以索要未按時繳交社保的賠償和無故辭退員工的經濟賠償金,一般勞動監察大隊會要求你提供你的銀行卡中工資的發放記錄,你首先要想好自己的訴求是什麼,正常情況下關於勞資糾紛的證據用人單位要提供出勤記錄,公司規章制度等證據的,所以你也要看一下自己有沒有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不要到時候被舉證出來就被動了,當然,雙方能協商的話勞動仲裁還是會讓你們先自行協商的,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Ⅳ 關於公司未給員工繳納社保的問題
公司未給員工繳納社保,第一員工可以要求公司給自己繳納社保,如果公司拒不繳納,員工可以離開這家公司並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起訴公司。第二如果公司不給自己繳納保險,可以與公司協商讓其給你增加工資,自己在社保局給自己繳納養老保險。
Ⅵ 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辭職能否得到經濟補償金
如果你主張的話,會得到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答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補繳。
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為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Ⅶ 員工離職,當月工作不足一個月,公司需要為其繳納當月社保嗎
員工離職,當月工作不足一個月,公司都需要為其繳納當月社保。而且需要按照國家文件規定對社保費用進行個人繳納和單位繳納,不可以存在違反社會保險法相關的扣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二條對於員工在職以及未辦理完離職手續期間,單位都應該按時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可以隨便緩交或者停止繳納該員工的社保。
員工離職當月上班不滿1個月,都可以享受國家規定購買的社會保險;而對於當月社會保險購買成功以後,單位應該按照正常流程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辦理完離職手續以後,員工在結算工資時候,當月社保應該按照社保規定分單位繳納和個人繳納進行繳納。
(7)未為員工繳納社保離職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勞動者個人和所在單位都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標准和待遇項目、保險金的給付標准等,均由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統一規定。勞動者個人作為被保險人一方,對於是否參加社會保險、參加的項目和待遇標准等,均無權任意選擇和更改。
強制性是實施社會保險的組織保證。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社會保險基金有可靠的來源。而商業保險的投保是自願的,它遵循的是誰投保,誰受保;不投保、不受保的原則。
其險種的設計、保費的繳納、保險期限的長短、保險責任的大小、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等均按保險合同的規定實施。一旦合同履行終止,保險責任即自行消除。
Ⅷ 之前沒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員工辭職後去起訴我 我該怎麼辦
沒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員工辭職後去起訴,用人單位應該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8)未為員工繳納社保離職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的投訴、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
Ⅸ 單位未給繳社保,員工辭職有補償嗎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的員工辭職,用人單位要雙倍賠償,也就是雙倍經濟補償,但是你要首先證明,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對於你說的,未足額,我不太清楚什麼叫未足額,社保分3檔,高中低三檔,公司就是按最低檔給你繳納,公司也沒錯啊,除非是在勞動合同中和你約定繳納的檔次,公司沒有做到,這才是公司的原因。
Ⅹ 企業未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也辭職了,結算工資和補償金有時間限制嗎
單位違法員工可以隨時辭職,單位要在次月內把工資支付全部完畢,也要工作年限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如果不給你辦理,你先到社保局反應再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投訴未繳納社會保險的事情,最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補發工資和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