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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繳費細則

發布時間:2020-11-28 18:04:12

❶ 上海積分120分細則如果按照平均工資基數的倍交社保是按照上限還是下限標准交

基礎指標是每交一年社保加3分。

加分指標為:(1)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專繳納職工社屬會保險費基數等於以及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80%低於1倍的,積25分。
(2)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以及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倍低於2倍的,積50分。
(3)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以及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低於3倍的,積100分。
(4)持證人最近3年內累計24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積120分。
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011年3896元,2012年4331元,2013年4692元,2014年5036元,2015年5451元。

❷ 社保法第十六條細則

《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❸ 社會保險法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關於基本養老保險
第一條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統籌養老金,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
第二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第三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四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有關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確定繼續繳費地後,按照此規定第二條辦理。
第五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執行。
第六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後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同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第二章

關於基本醫療保險
第七條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規定執行。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八條參保人員在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參保人員確需急診、搶救的,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因搶救必須使用的葯品可以適當放寬范圍。參保人員急診、搶救的醫療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章

關於工傷保險
第九條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十條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中的醉酒標准,按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八項中的因工死亡補助金是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准。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有關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應當享受的工資福利和護理等待遇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關於失業保險
第十三條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後重新就業的,再次失業時,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因當期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就業並參保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積極求職,接受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的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
第五章

關於基金管理和經辦服務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國務院關於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10〕2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單通過郵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通過手機簡訊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參保人員發送個人權益記錄。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損害用人單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個人權益的信息。
第六章

關於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並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經省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暫緩繳納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暫緩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到期後,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提供擔保並與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簽訂緩繳協議的,免收緩繳期間的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按照此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不影響其職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未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協議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服務協議。對有執業資格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建議授予其執業資格的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二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構、開設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的機構和專戶管理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情形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查處:
(一)將應征和已征的社會保險基金,採取隱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規定征繳、入賬的;
(二)違規將社會保險基金轉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戶以外的賬戶的;
(三)侵吞社會保險基金的;
(四)將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互相擠占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基金擠占社會保險基金的;
(五)將社會保險基金用於平衡財政預算,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的投資運營政策的。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條職工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在處理過程中,用人單位對雙方的勞動關系提出異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明相關事實後繼續處理。
第二十八條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所規定的有關行政部門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2011年7月1日後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按照社會保險法和此規定執行;對2011年7月1日前發生的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此規定2011年7月1日施行。

❹ 社保內部控制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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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領導小組
組長:丁xx總會計師
副組長:江xx預算股股長
王xx會計股(行政審批股)股長
成員:衛xx綜合股股長
汪xx行財股股長
曹xx社保股股長
余xx農業股股長
查xx經建股股長
查xx企業股股長
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全縣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的實施工作,研究解決實施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指導建立適合我縣實際情況的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體系。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
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工作由會計股牽頭,王慧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制定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工作實施方案,指導督查評價工作有效開展,協調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匯總評價工作報告以及其他日常事務。
2016年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報告範本二:
縣直各單位,各鄉鎮財政所、分局:
為貫徹落實省財政廳、監察廳、審計廳《關於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實施意見》(財會〔2016〕212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指導和促進各單位開展內部控制建立和實施工作,根據財政廳《關於開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工作的實施意見》(財會〔2016〕1031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是指單位在開展內部控制建設之前,或在內部控制建設的初期階段,對單位內部控制基礎情況進行的「摸底」評價。通過開展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工作,明確單位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和重點內容,圍繞重點工作開展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同時,發現單位現有內部控制基礎的不足之處和薄弱環節,通過「以評促建」的方式,推動各單位於2016年底前如期完成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工作。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應當貫穿於單位的各個層級,確保對單位層面和業務層面各類經濟業務活動的全面覆蓋,綜合反映單位的內部控制基礎水平。
(二)堅持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應當在全面評價的基礎上,重點關注重要業務事項和高風險領域,特別是涉及內部權力集中的重點領域和關鍵崗位,著力防範可能產生的重大風險。各單位在選取評價樣本時,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優先選取涉及金額較大、發生頻次較高的業務。
(三)堅持問題導向原則。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應當針對單位內部管理薄弱環節和風險隱患,特別是已經發生的風險事件及其處理整改情況,明確單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工作的方向和重點。
(四)堅持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應立足於單位的實際情況,與單位的業務性質、業務范圍、管理架構、經濟活動、風險水平及其所處的內外部環境相適應,並採用以單位的基本事實作為主要依據的客觀性指標進行評價。
三、主要任務
(一)組織動員。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於2016年8月中旬,全面啟動本單位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工作,研究制訂具體實施方案,精心組織本單位積極開展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工作。
(二)開展評價。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於2016年9月底前,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要求,以《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財會〔20xx〕21號)為依據,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指標評分表》及其填表說明(見附件2和附件3),組織開展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工作。
(三)評價報告及其使用。各單位應將包括評價得分、扣分情況、特別說明項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內容在內的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報告(參考格式見附件4)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匯報,以明確下一步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重點和改進方向,確保在2016年底前順利完成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工作。各單位可以將本單位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得分與同類型其他單位進行橫向對比,通過對比發現本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不足和差距,並有針對性地加以改進,進一步提高內部控制水平和效果。
縣直部門應當在部門本級及各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工作的基礎上,對本部門的內部控制基礎情況進行綜合性評價,形成本部門的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報告,作為2016年決算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向縣財政局報告。
(四)總結經驗。縣直各單位、各鄉鎮財政所(分局)應當於2016年11月20日前,向縣財政局(會計股)報送單位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工作總結報告。總結報告內容包括本單位及系統開展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工作的經驗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工作建議及典型案例等。
四、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霍邱縣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工作領導小組(名單附後,附件1),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我縣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工作。縣直各單位、鄉鎮財政所(分局)要成立領導小組,制定實施方案,做好前期部署、部門協調、進度跟蹤、指導督促。各行政事業單位要充分認識做好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工作的組織領導。在建立實施內部控制的基礎上,認真對照,真實完整地填寫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表和評價報告。
(二)加強宣傳督查。縣直各單位,各鄉鎮財政所(分局)要切實加強對本單位本地區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工作的宣傳督查。要認真做好宣傳報道、信息報送等工作,匯總基礎性評價表和評價報告,總結經驗成果。要加強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工作進展情況和評價結果的監督檢查,確保內部控制建立實施和基礎性評價工作按期完成。
(三)加強協調聯動。財政、監察、審計等相關部門,要加強會商和信息共享,協調聯動,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加大宣傳力度,推廣先進經驗與做法,發揮先進單位的示範帶頭作用,共同推動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工作。

❺ 社保交夠二十年休假十五天細則

【繳納年限
&
退休】
正常退休:男6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
特殘工種提前退休:男55周歲,女45周歲
養老:工齡累計15年以上
醫療:男25年以上,女20年以上

❻ 杭州市社會保險費征繳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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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杭州市上城區清吟街123號社保大樓2號樓大廳辦理。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杭州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杭州市人民政府第219號令)
3、《杭州市社會保險費征繳實施細則》(杭勞社險[2005]197號)
4、《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杭政[2007]1號)
5、《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杭政[2013]104號
6、《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主城區實施細則》杭政辦[2014]4號
7、《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杭政[2013]68號
8、《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我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若干意見》(杭政[2004]4號)
受理條件
因辭職、合同期滿等原因與參保單位中止勞動關系,需辦理停止繳費的參保人員
服務指南
1、《杭州市社會保險參保職工減少申報表》一式兩份;每年上半年辦理參保人員繳費截止時間為1-6月的,應同時上報該職工上年度工資收入,當月結清預收基金。
2、下列情況人員,分別提供:
(1)因工傷退出工作崗位減少,需提供情況說明及《杭州市職工工傷保險費用支付申報表》;
(2)50周歲且55周歲以下的,有行政部門相關批文憑證和女職工管理崗位的,需提供管理崗位合同。
(3)欠款企業應同時提供相應的清欠憑證;
(4)企業在職人員全部停保,須同時提供最後三個月的稅收通用繳款憑證或銀行托收憑證。
個人辦理,需帶身份證,復印件,單位公章,勞動關系中斷書。

❼ 社會保險內控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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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內控風險管理是一個管控過程,回而不是停留在規答章制度中的教條,因而企業、單位中的每一個員工、每一個崗位、每一個流程都屬於內控管理的一部分。
建立內控管理分析制度,先要要找出社會保險內控管理的「風險點」,包括崗位職責是否有交叉;業務銜接是否存在漏洞隱患;健全規章制度;內控環境建設;優化管控過程實現管控體系。
建議建立內控管理制度的步驟:
1.內控評測——提高內控評測的質量與效率;
2.缺陷整改——實現內控管理持續跟蹤,解決部門間配合問題;
3.報告呈現——保證內控管理的實時性;。
本來想提及自動化管理的部分,但感覺不太適應樓主的提問。
如果資金充裕的話,建議找專業的風險管理評估公司做專業質詢。

❽ 關於現行社保制度,和具體細則在哪能查到呢 比如說,詳細到怎麼交,怎麼計算,之類的。

現行的社保並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明,由於我國的社保制度是逐漸完善的,因此,各方面的規定都散落在各個文件中,只能一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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