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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保管理

發布時間:2020-11-28 13:25:38

㈠ 企業如何為員工辦理社保

公司給員工辦理社保流程:

一、公積金材余鏈料的准備
公司需要到單位就近公積金繳存管理部辦理公積金登記。
提交材料:
1、單位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公章,原件及復印件
2、法人以及經辦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3、單位公積金登記申請表(需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領取)(不同省市的表格可能有所不同)
二、提交材料:
1、員工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寸白底照片、個人信息登記表、社保增員
2、在其他單位曾經繳納過社保的職工填寫社保增員表即可。
三、辦理五險
由單位社保經辦人員(一般是人事專員或者行政代辦)帶單位社保證、公章此清、參保人員相關資料到社保部門統一辦理社保部門辦理之後,會下發社保卡,不同的城市日期不同,有的是半個月,有的是一個月。通過社保卡可以查詢個人社保繳存記錄
四、員工的住房公積金材料准備
提交材料:
1、員工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2、由單位填寫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加蓋公章後,統一提交公積金管理部門
3、單位提交清冊後需要到指定銀行為職工開立個人賬戶
(員工的公積金可以用來買房,租房等用途很廣。)
五、繳費
給員工的五險一金辦理好之後,根據當地豎扒孫五險一金的繳存比例,需每月去當地人社局繳納五險,公積金在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納。

㈡ 深圳市社保管理條例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很容易搜的啊,全文如下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在網路搜索本主題]
通吃島證券網2006-08-30點擊65次
●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企業員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深圳經濟特區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條例所指的社會養老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等多層次的養老保險。
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鼓勵、支持企業和員工參加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三條本條例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適用於特區內的企業(包括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下同)及其員工。
本條例規定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適用於依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特區內的企業及其本市戶籍員工。
企業及員工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
第四條社會養老保險應遵循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和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共濟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第六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市勞動保障部門做好養老保險工作。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機構)具體承辦基本養老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事務。
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章養老保險費的徵集◆
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為: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合法運營收益、財政補貼及其它收入。
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來源為: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滯納金、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合法運營收益及其它收入。
第八條繳納養老保險費以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工資。但員工月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超過部分不計征養老保險費;本市戶籍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低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計征養老保險費;非本市戶籍員工的繳費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月最低工資。
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十八,其中員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八繳納;企業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十繳納。
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百分之一,由企業繳納。
第十條企業和員工應按月向市社保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員工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代為扣繳。
第十一條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採取由企業委託銀行托收的方式辦理。
第十二條市社保機構應將企業和員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下列比例分別計入個人賬戶和共濟基金:
(一)員工個人賬戶為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八;(二)其餘部分計入共濟基金。
第十三條1992年7月31日前調入本市的員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連續工齡(沒有按市政府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年份除外),視為繳費年限。
第十四條1992年8月1日以後調入本市的員工不再補交共濟基金和個人賬戶。
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間調入本市的員工,已按市政府規定補交共濟基金的,其補交的共濟基金轉入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1996年7月1日以後調入本市的員工,超過市政府規定的調工調干年齡界限的,應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繳納後,其調入本市以前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
超齡養老保險費的繳納辦法和標准,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超齡養老保險費由調入單位繳納,計入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六條安置到本市的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及部隊在編職工,其軍齡(工齡)計算連續工齡的,視為繳費年限。但部隊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企業在取得營業執照後九十日內,應向市社保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及參保手續。
第十八條企業依法轉讓、合並或分立的,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及其滯納金,由變更後的企業予以繳納;企業另有約定的,由約定的企業繳納。
企業依法破產或解散的,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及其滯納金列入第一順序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成本中列支。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稅前提取。
第二十條員工個人賬戶積累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利息全部轉入員工個人賬戶。
第二十一條市社保機構每年定期對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年檢,並對年檢合格的,發給社會保險年檢證。
企業在辦理用工、調工、調干手續時,應提供市社保機構頒發的社會保險年檢證;企業在租、購微利房時,應提供社會保險年檢證。
第二十二條市社保機構核查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情況時,企業應如實提供員工名冊、工資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員工(含失業人員,下同),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退職條件;
(二)本市戶籍員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本市戶籍員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非本市戶籍員工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
第二十四條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員工,可向市社保機構辦理領取養老金的手續,經市社保機構核定後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金、喪葬補助費、供養親屬的一次性撫恤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且在2006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員工,依規定退休時其月基本養老金的構成是: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
第二十七條1992年8月1日後參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員工,依規定退休時其月基本養老金構成是: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
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工作,且在2012年1月1日後退休的員工,退休時其基本養老金構成按照第二十八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1999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員工,依規定退休時的月基本養老金的構成是: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二十九條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和過渡性調節金的具體計發辦法如下:
(一)基礎養老金: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繳費每滿一年發給百分之一計算;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退休時個人賬戶積累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計算;
(三)調節金:為三百元;
(四)過渡性調節金:2007年退休的每月二百五十元,其後每晚一年退休的遞減五十元;
(五)過渡性養老金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和過渡性調節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在個人賬戶中支付;個人賬戶支取完畢後,由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包括過渡性補貼和其他補貼,具體標准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退休人員具有本市承認的1992年7月31日前連續工齡的,按市政府有關規定享受工齡補助,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歸僑員工退休時,月基本養老金與地方補充養老待遇之和低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每月加發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的補助費。加發的補助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2006年6月30日前已退休的人員,其由社保機構支付的待遇不重新計算,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為五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的員工,按新辦法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低於按原辦法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的,仍按原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按新辦法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高於按原辦法計算的待遇,且於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退休的,在原辦法計算待遇的基礎上,分別按新辦法和原辦法計算的待遇差額的一定比例加發待遇。具體比例由市政府另行規定。2011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按新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時,凡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統一使用2005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三十四條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參照本市機關同類人員養老待遇執行。
第三十五條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支付。
第三十六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每年7月份調整一次。具體調整比例根據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情況予以核定,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報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條員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但不滿繳費年限的,可以申請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和一次性生活費,終結在本市的養老保險關系。
本市戶籍員工的一次性生活費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非本市戶籍員工的一次性生活費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退休時本市月最低工資。
第三十八條退休前離開本市的員工,養老保險關系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轉移的,按規定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終結在本市養老保險關系;
(二)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經本人申請,可以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終結在本市養老保險關系;
(三)養老保險關系繼續保留在本市的,本人重新返回本市就業並按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實際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積累額可以累積計算;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不滿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繳費年限的,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並按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領取一次性生活費,終結在本市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九條退休前出國或者赴台、港、澳地區定居的員工,申請辦理養老保險終結手續的,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積累額全部退還本人,並終結養老保險關系。養老保險關系保留在本市,重新返回本市就業並按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積累額可以累積計算。
第四十條員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積累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四十一條在本市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死亡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職員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時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享受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的標准為:
(一)喪葬補助費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二)一次性撫恤金以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供養親屬為一人的,支付上述基數的六倍;供養親屬為兩人的,支付上述基數的九倍;供養直系親屬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數的十二倍。
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二條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離退休人員在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應向市社保機構提供銀行賬號。
市社保機構應依規定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
第四十三條員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其親屬應在其死亡後三十日內,向市社保機構申報。
◆第四章◆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和支出賬戶的開設須經市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十五條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第四十六條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勞動保障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制度。
市財政部門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和決算。
第四十七條設立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機構。社會保險監督機構中的政府代表不超過代表總數的四分之一。
社會保險監督機構的組成、職權、議事規則由章程規定,其章程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對養老保險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實行監督。
第四十八條市審計機關每年應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定期審計,審計結果應向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報告。
市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內部審計監督制度。
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勞動保障部門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
市社保機構應當設置社會保險費查詢系統,方便企業和員工查詢繳費情況。
第四十九條企業應當按員工的實際工資總額向市社保機構申報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企業每月應將本單位養老保險費的繳交情況向員工通報。員工有權向市社保機構查詢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情況。
第五十條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遲交、少交和不交養老保險費的,員工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市勞動保障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五十一條市社保機構每年應定期將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結存、運用等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企業不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發出追繳通知書,責令企業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瞞報參保人數或繳費工資、不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或拒不提供有關資料的,市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對企業處以五萬元的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對干擾、妨礙市勞動保障部門、社保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親屬逾期不申報造成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多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由市社保機構追回。
弄虛作假造成騙領、多領養老保險待遇的,騙領或者多領的養老保險待遇由市社保機構追回,並對弄虛作假的單位或者個人處以騙領或者多領金額等額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擠占養老保險基金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市勞動保障部門和社保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損公肥私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企業、員工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對市勞動保障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所稱退休人員包括退休人員和退職人員。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最低月工資以市政府、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數額為准。
本條例所稱繳費年限為員工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與視為繳費年限之和;本條例所稱視為繳費年限,是指經本市勞動、人事部門批准正式調入本市的員工參加社會保險以前國家正式承認的原有連續工齡年限。
本條例所稱原辦法是指2006年6月30日前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本條例所稱新辦法是指2006年7月1日後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
第六十條企業及員工在繳納養老保險費及計發養老保險待遇時,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上半年交費和計發的,按上二年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下半年交費和計發的,按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六十一條寶安、龍崗兩區的養老保險參照本條例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雇員、臨聘人員,執行本條例。
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僱用人員、本市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參照本條例執行。
在本市就業的台、港、澳人員以及外籍人員的養老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㈢ 我們公司是新成立的公司,怎麼為員工辦理社保

1.社保開戶

企業需要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去社保局辦理社保開戶,社保開戶後會拿到《社保登記證》。

2.增員

單位每月都必須把企業新增的員工添加進單位的社保賬戶中,社保賬戶是一個獨立的賬戶,增減員工的操作必須要在賬戶中進行。

確認繳費基數單位每月需要為員工申報正確的社保繳費基數,以確保社保的正常繳納。社保的繳費基數以員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或入職首月工資為准。

3.社保繳費

如果企業、銀行、社保管理機構三方簽訂了銀行代繳協議,則社保費用將在每月固定時間從企業銀行賬戶中直接扣除。當然企業也可以選擇通過現金或者支票的形式前往社保局現場繳費。

(3)企業社保管理擴展閱讀:

社保繳費比例

1.養老保險

個人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最低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60%;最高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300%)的8%繳納。

單位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將個人養老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此前的政策是個人繳費全部和單位繳費的3%計入個人養老賬戶,單位繳納的19%劃轉為社會統籌,而新政策將單位繳費的3%也劃入社會統籌用來解決養老空賬問題。

2.醫療保險

以北京市為例,醫療保險繳費比例(最低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60%):單位10%,個人2%+3元。

3.失業保險

單位1%,個人0.2%。

4.工傷保險

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范圍來確定它的工傷費率,在0.5%~2%之間。

5.生育保險

繳費比例:單位0.8%,個人不交錢。

6.公積金

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住房公積金繳費比例。以北京為例,原則上最高繳費額不得超過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2009年下半年起,北京市統一規定所有用人單位按工資的12%辦理繳納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都是工資的12%。

㈣ 新公司如何辦理社保業務

企業需要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去需要到所在區域管轄的社保局進行開戶,社保開戶後版會拿到《社保登記證》。權

新社保開戶涉及到如下資料:

1、單位公章及法人章、身份證復印件;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3、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4、稅收登記證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5、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6、社會保險登記表。單位經辦人持上述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辦理開戶手續即可,辦理後即可辦理勞動者的個人參保手續。

㈤ 深圳企業給員工辦理社保流程圖

辦理深圳社保省內轉出方法:
辦理條件
1、曾在深圳參加養老保險,在轉出前在深圳有參保繳費到帳記錄的參保人;
2、到省內其它地方就業並參加當地的基本養老保險或轉回到省內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
申請材料:
一、有視同繳費年限的深圳戶籍參保人
1、《深圳市參保人員社會保險轉出申請表》
2、本人身份證原件或社會保障卡原件;
3、申請人員離職證明(如企業已經在申請表上蓋公章則不需提供);
4、個人檔案;
5、若委託他人辦理的,還需提供委託證明、受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委託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沒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
1、本人身份證原件
事項程序:
一、有視同繳費年限的深圳戶籍參保人
1、到社保徵收窗口領取並填寫《深圳市參保人員社會保險轉出申請表》
2、附上申請材料
3、到社保機構徵收窗口辦理,取得繳費憑證
4、持繳費憑證至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社保轉移手續。
二、沒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
1、到社保經辦機構自助列印繳費憑證
2、持繳費憑證至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社保轉移手續。
辦理深圳社保省外轉出方法:
辦理條件:
在深圳已參加養老保險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允許轉出:
1、跨省到異地就業且在新就業地參加養老保險;
2、轉移到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
申請材料:本人身份證原件。
事項程序:
1、到社保經辦機構自助列印繳費憑證
2、持繳費憑證至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社保轉移手續。
醫療保險關系轉出
辦理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在深圳已參加綜合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或勞務工醫療保險並有繳費記錄的參保人員;
2、在深圳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有餘額的參保人員。
申請材料:身份證原件或社會保障卡原件
事項程序:
1、參保人至深圳社保機構列印參保繳費憑證;
2、參保人將憑證送至轉入地社保機構;
3、轉入地社保機構發聯系函至深圳社保機構;
4、深圳社保機構發轉移信息表至轉入地社保機構,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有餘額的,同時轉出基金。
辦理地點:
社保基金管理局各分局、社保站徵收窗口市福田、羅湖、南山辦公地址:福田分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綜合大廈3樓;羅湖分局: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號物資大廈11樓;南山分局:深圳市南山勞動大廈14樓
深圳公積金提取,請參閱【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網上預約操作指南】
深圳公積金轉出
轉移至外地的,由外地的的新單位為您設立新的公積金賬戶後,本人持住房公積金卡、身份證、轉入單位的錄用通知書(勞動合同或調動證明)、由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出具的轉入證明,到公積金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申請辦理轉移時應提供的證明、資料
外部轉移:指職工調入的新單位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外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繳存住房公積金,其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轉移。到中心審核應提供資料:新單位出具的經其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蓋章確認的證明(內容包括職工姓名、身份證號、職工個人帳號及單位帳號和繳存銀行)、原單位出具的「關於職工住房公積金轉移(異地)」申請;到原繳存銀行辦理應提供證明、資料:經中心審
核的異地轉移申請、原單位填制蓋章的《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
深圳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地址:福田區僑香路2008號僑香村1棟裙樓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㈥ 青島企業如何給員工辦理社保

公司給員工辦理社保流程:

一、公積金材料的准備
公司需要到單位就近公積金繳存管理部辦理公積金登記。
提交材型者料:
1、單位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公章,原件及復印件
2、法人以及經辦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3、單位公積金登記申請表(需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領取)(不同省市的表格可能有所不同)
二、提交材料:
1、員工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寸白底照片、個人信息登記表、社保增員
2、在其他單位曾經繳納過社保的職工填寫陵啟社保增員表即可。
三、辦理五險
由尺租如單位社保經辦人員(一般是人事專員或者行政代辦)帶單位社保證、公章、參保人員相關資料到社保部門統一辦理社保部門辦理之後,會下發社保卡,不同的城市日期不同,有的是半個月,有的是一個月。通過社保卡可以查詢個人社保繳存記錄
四、員工的住房公積金材料准備
提交材料:
1、員工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2、由單位填寫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加蓋公章後,統一提交公積金管理部門
3、單位提交清冊後需要到指定銀行為職工開立個人賬戶
(員工的公積金可以用來買房,租房等用途很廣。)
五、繳費
給員工的五險一金辦理好之後,根據當地五險一金的繳存比例,需每月去當地人社局繳納五險,公積金在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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