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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意外死亡社保賠償

發布時間:2020-11-27 19:54:03

1. 社保意外死亡賠償標准

2. 員工意外身亡社保工傷保險賠償標准

1、公司有幫該員工購買工傷保險,則企業基本不用賠償,由社會保險基金負責。
2、具體賠償項目和金額如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 買了社保,人意外身故有賠償嗎

社保身故時候只是法定繼承人可獲得其個人賬戶累計余額,以及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費,這個不屬於賠償而且額度不是很多。如果希望在身故、意外傷害情況出現時能有合理補償的話,建議購買商業保險以作補充。

4. 員工意外死亡,公司沒有給員工交社保有沒有賠償

有,就是原本由社保支付的補償金全部由公司支付

5. 公司為職工買的意外險在死亡賠償時和社保中的工亡賠償有沒有沖突

不沖突,但是它們有區別,意外保險是保意外的,工傷保險是因為工傷死亡的才保

6. 我單位員工自己造成交通意外死亡,請問社保方面有沒有賠償或退款

員工上下班途中。意外死亡屬於工傷事故,不能走醫保,如果單位給他繳納了工傷保險,可以由社保中心支付喪葬費與撫恤金等費用,沒有什麼退款,至於你單位沒有給其辦理社保一事,是你單位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違法行為,如果勞動局知曉會以違法行為處罰貴單位的,何來補交,因為勞動法規定,職工入職以後的一個月內,企業必須給他辦理社保關系,繳納五險

7. 員工在職期間意外死亡,買了社保,保險公司有義務進行賠償么

職工意外死亡,個人繳納的社保費用會退還給家屬。保險公司與社保機構是兩個機構,他們之間沒有關系,不會賠償。

8. 公司未給員工購買保險,發現意外死亡公司該怎麼賠償又給予公司什麼處罰

一般是由公司負擔,受害者有權要求公司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享受工傷待遇。另外,即使公司雖沒給傷者辦理工傷保險,但還是可以申請工傷的。在上班期間發生意外公司應該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工傷保險。

在申請工傷認定時需要傷者提供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書,以及事故發生情況的證明材料。勞動部門在認定工傷以後,還需要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該項鑒定主要包括兩項內容,即傷殘等級鑒定和護理依賴等級鑒定。

確定傷殘等級後,傷者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各地的具體規定核算應當享受的工傷待遇,向單位主張,單位拒不支付的,並且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8)員工意外死亡社保賠償擴展閱讀:

工傷范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同時,根據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9. 買了社保後,人死了怎麼賠償

在繳納社保後發生死亡是不予賠償,但是繳納的有養老保險的由養老保險的,會發放喪葬費和撫恤金。因工死亡的,如果且繳納的有工傷保險,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9)員工意外死亡社保賠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10. 在職員工非工傷死亡可以得到什麼賠償《有社保》

非工作時間死亡,即便是廠方提供的宿舍,如果不是宿舍的硬體設施造成的,廠方是沒有什麼賠償的社保部門有:
1.喪葬費
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2個月。
2.一次性救濟金
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3.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
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30%。

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三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為止。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乙、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致成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應按本條甲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應按本條乙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補助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丁、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死者年齡在十周歲以上者,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二分之一;一周歲至十周歲者,為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三分之一;不滿一周歲者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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