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例分析:高薪能否取代社會保險待遇
同浙的吧!!!!!
養老保險是國家為了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也是社會保險的一種。勞動法中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勞動法規定的這種社會保險,不同於保險公司的金融保險,主要區別在於:(1)前者是在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時,勞動者應享有的權利,但後者卻不是;(2)前者是強制性的,即企業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而後者是自願性的,即是否參加,完全憑企業或勞動者自願。所以,趙博士自己向保險公司投保的養老保險,不能代替社會保險中的養老保險。
本案中,能否因為趙博士當初默許同意公司不參加養老保險,就可以免除公司的責任了呢?不能。因為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中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說明,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光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勞動者的義務。它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共同義務。對於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當然可以放棄,但是對於義務,就必須履行,他無權放棄。因此,即使勞動者不想參加社會保險也是不行的。
綜上,可以看出,該外商公司以高薪來取代職工的養老保險,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它不光應該依法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還應該同時繳納失業、大病醫療等政府規定的社會保險。只有這樣,才能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並免受因違法而帶來的制裁。
2. 典型案例:員工可要求公司補繳社保與經濟補償金嗎
能否申領經濟補償金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只是單位未按規定為員工參加社保,且員工並未離職,那麼在其補繳之後,並沒有向當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和責任。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未能及時為員工參加社保導致當事人離職時,當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擔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 社會保險法案例,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怎麼辦
可以去當地這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老闆不給我們上社會保險怎麼辦?」針對這個曾讓勞動者最為困惑的問題,《社會保險法》賦予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必要的強制徵收手段,包括查詢用人單位存款賬戶,從用人單位存款賬戶直接劃撥社會保險費,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等。對此,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負責人提醒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預期仍不繳納的,將被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4. 社保繳納案例:企業不給員工繳社保,風險有多
社保是國家要求的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繳納,沒有任何特殊原因。 沒有社保,員工一旦出現危險或者和公司有糾紛,照勞動法企業要付全責。
5. 以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申請仲裁的案例
1、社保證明是指由社保局出具的繳費清單,詳細載明你的電腦號、身份號、參保起止時間及繳費金額。
2、社保證明是由社會電腦系統列印出來並加蓋社保局公章才有效。不可偽造。
3、參加社會保險是企業的義務,也是你的福利,是你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保障,不可小視。特別是養老保險一定要參加。
4、企業不交,自己也要交。可以考慮和企業溝通,不行的話,可以去社保局監察投訴企業給你補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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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i人事案例:員工強烈要求不繳納社保,HR該怎麼辦
首先員工的承諾書並不具有法律效應,所以公司不能免除自己法定的繳費版義務,如果勞權動者發生人身傷害構成工傷,用人單位將會產生更大的損失。
其次,應向員工解釋不繳納社會保險,表面上員工的工資多了,但其在養老、醫療、失業等情況下也就失去了社會保障,這些風險如果由自己承擔,是難以應對的。
所以這樣做是不可行的。
7. 請問公司上班兩年沒有簽合同買社保,可以告嗎有沒有成功案例
來很多成功案例。可以源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補繳社保。也可直接勞動仲裁。未簽合同雙倍工資不能主張了,因社保未繳離職可獲得補償金。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8. 勞動合同法沒有繳納社保案例
公司未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可先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然後向勞動監察部門或者勞動仲裁部門申請用人單位派出損失。若以上都未能得到解決,可以向法院起訴。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屬於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侵害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行政處罰
《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如果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因社會保險發生爭議的可以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9. 員工向法院起訴企業交社保費不足,法院判勝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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