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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社保繳納規定

發布時間:2020-11-27 11:11:47

Ⅰ 員工社會保險管理辦法

第二章 員工福利保障
第二條 員工福利分為社會保險和公司福利兩類。
第三條 社會保險包括國家和地方政府強制執行的各類社會保險、基本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公司福利包括內部福利保險和其它福利。

第三章 社會保險及繳納程序
第五條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立法保障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居住等方面,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幫助或補償(以貨幣形式體現)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第六條 社會保險的種類: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以及基本住房公積金等(簡稱「五險一金」)。
第七條 社會保險的對象: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錄用條件並履行相關手續,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員工。
第八條 社會保險的參加與繳費:各分支機構自成立之日起應當根據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及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基本住房公積金。
第九條 繳費帳戶的建立與轉出:對新入司或離職的員工,在正常情況下各分支機構人力資源管理職能部門應及時為其辦妥「五險一金」繳費帳戶的建立或停繳轉出手續。
第十條 繳費基數的確定:原則上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國家、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經營情況,每年確定繳費基數指導意見。
第十一條 繳費基數的上下限:當地政府有明文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按照「不超過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上限,不低於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下限」執行。其中,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以當地政府公布的數據為准。
第十二條 繳費比例的確定:原則上以當地政府制定的固定比例執行;如果有浮動比例的,取其下限比例或不超過分公司指導意見的相應比例作為執行標准;超出上述標准或繳費比例與分公司指導意見差異較大的應事先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經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十三條 繳費與扣款流程:各分支機構每月應在政府規定的時間內,先向政府有關部門繳納「五險一金」,之後應及時准確地填報員工及變更人員「社保及公積金繳費明細台賬」;其中個人繳費應在員工當月10日發放的基本工資中扣除。
第十四條 繳費對帳:各分支機構人力資源管理職能部門每月應及時與財務部門進行對帳,以確保數據准確無誤。

第四章 異動人員社會保險繳納程序
第十五條 繳費帳戶的轉移:因工作需要離開原機構的員工,如本人提出「五險一金」轉移的,應由本人填寫《異地扣款繳納社會保險申請表》。經批准同意後,原機構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及時為其辦妥「五險一金」的轉出或停繳手續;新機構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接到《異地扣款繳納社會保險申請表》後也應及時為其在當地辦妥新建或續繳手續。
第十六條 繳費基數的確定:參照第三章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繳費與扣款:對工資發放地與「五險一金」繳納地不在同一地區的員工,「五險一金」繳納地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當月「五險一金」個人繳費金額通知工資發放地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在其當月10日的工資中扣除,避免出現「五險一金」的漏繳或錯繳等現象的發生。

第五章 社會保險的月報管理
第十八條 各分支機構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在每月10日之前將上月五險一金「社保及公積金繳費明細台賬」按統一格式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十九條 新分支機構首次參加社會保險和基本住房公積金,或當整體繳費基數或個別繳費比例調整,或有浮動繳費比例時,應提前30天將擬訂的具體實施方案及相關政策文件上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經同意後執行。
第二十條 在日常工作中,應密切關注並經常收集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最新政策法規,及時報告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同時要加強與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與溝通,建立良好的工作關系。

這是我公司的員工福利管理辦法,可以參考一下!

Ⅱ 勞動法社保繳納規定

《勞動法》關於社會抄保險襲的規定為用人單位不得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每個勞動者都有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2)員工社保繳納規定擴展閱讀:

勞動者在繳納勞動保險後,出現以下情況可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勞動法》

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Ⅲ 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基數有規定嗎

按照養老保險條例,是按照員工個人的實際工資來做基數。
各地還規定了最高和最低繳費基數,比如四川規定個人基數最高不超過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資的3倍,最低不低於社平工資的40%。
實際中,每個人每月工資不一樣,單位並不會每月調整基數。正規公司的做法是在每年1月,將員工上年度的所有薪資加起來算平均數,將該數據作為次年的繳費基數。
所以你可以找單位談。單位不應的話,可以像勞動監察大隊投訴,電話12333,。

Ⅳ 公司給員工繳納社保的規定嗎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保和公積金現在都是國家強制繳納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為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就算是確有困難的單位也只能是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但是絕不是不繳。
企業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或公積金違反了國家規定,可以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舉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Ⅳ 現在單位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是怎麼規定的啊詳細點。

現在的有關規抄定是養老保險襲每月扣工資的百分之八,醫療保險馬上要出台新規定了,但老規定是扣工資的百分之二,失業保險扣工資的百分之一,生育保險與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須每月及時繳納保險,否則,勞動者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同時獲得經濟補償金。

Ⅵ 深圳企業員工社保繳納規定

你怎麼會這么傻,自己工資是4000,幹嘛要按2000來交啊,繳費基數越高,將來你的養老保險領得越多了,而且一旦你要申報醫療報銷或者其他險種報銷,都是按你的繳費基數來算的,你為什麼要降低自己的繳費基數啊。單位承擔的是大頭部份,個人承擔的是小部份而已,這點錢現在扣了沒什麼的啊。你就為了省這點小錢啊。
按照國家規定,社保繳費基數是按員工的實際工資申報,但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繳費水平,也就是假如你實際工資是2000,但社保規定最低繳費基數是3000,那就得按3000來繳。如果你的工資高於3000,那就按你的實際工資來申報。
如果你的公司按照國家規定,如實按你的實際工資水平來申報社保繳費基數,證明你的公司還是相當正規的。這種好事人家盼都盼不上,別人還想自己繳費基數高一點,為將來著想,你倒好,反過來了。除非你是貴公司的人事或者老闆,不想幫員工按實際工資來申報繳費基數了,來節省公司的開支了,要不然不明白你在想什麼。
你要是笨到這種地步,想降低你的繳費基數那你就和你公司的人事商量咯。至於公司怎麼做,他們同意了就自然有他們的做法,就不是你個人考慮的問題了。我都懷疑你不是說你,你是說你單位的其他員工。如果不按員工的實際工資來申報繳費基數,一旦被某個員工投訴說實際繳費基數低了,或者一旦有員工有工傷之類事故,將來報銷的時候發現不是按自己工資實際申報,致使拿到的賠償減少了,然後被社保局查出,公司將會很麻煩,除非你們公司能自圓其說,能掩蓋事實。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Ⅶ 國家規定企業要為員工繳納多少社保

社保由單位和員工個人共同繳納,五項社保的具體繳費比例各地有所區別,但大致分別為:
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個人工資的20%和8%;
醫療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約10%和2%;
失業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約2%和1%;
生育保險:單位繳納約0.8%,個人不繳費;
工傷保險:單位繳納約2%,個人不繳費

Ⅷ 單位為員工交納社保的標準是什麼

單位給員工購買社保的標準是根據個人具體收入具體計算的。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社保繳費比例,即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費率。我國《社會保險法》對社會保險的征繳費率並未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按照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相關政策的規定,對不同的社會保險險種,我們實行不同的征繳比例。

保費計算公式:繳費金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8)員工社保繳納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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