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果發現公司沒有全額繳納社保,去社保局可以開出公司違法的證據嗎
這個比較難,社保局關注是否繳納社保,對於是否全額繳納並不太關注。
『貳』 公司不買社保我可以告他嗎流程是怎麼樣的
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
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我們可以歸納為三類不同的人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第一類、申請人是員工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審核後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第二類、申請人屬集體爭議的,請提交如下材料:除提交第一類(1)至(6)項資料外,申請人需推薦3或5名員工代表。
並提交員工代表名單以及全體員工簽名表,其中屬欠薪的集體爭議案件,申請人還需提交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人員名單和拖欠余額表。
第三類、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被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與第一類第(6)項要求相同);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5)有委託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6)《提交證明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叄』 要什麼證據可以證明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想讓公司補齊社保。在這工作6年
工資單。銀行發工資記錄,花名冊,點名冊。
如果去投訴勞動仲裁,用人單位要提供相反的證據。
『肆』 如果公司不給上社保,我們應當怎樣取證
不知你有沒有勞動合同,我按沒有合同來回答,這是最壞的情況了。、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支付經濟補償。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至於工作了多少時間,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在仲裁或訴訟時由用人單位出具,因為每個人到一個地方工作都應該填寫入職表。這樣也就證明了你的工作時間,發工資你也要簽字,工資發放表也應由用人單位出具,這就證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狀況。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特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如果你想全面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建議你看一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會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注意收集證據。如果將來仲裁或訴訟,這很重要。
『伍』 我們公司沒有全額給我繳納社保,我去社保處可以列印公司違法證據嗎
當年畢業剛開始找工作的時候,同學們一起討論應該找什麼樣的公司。大家的側重點不一樣,有的最在意上升空間,有的最在意工資,有的最在意能否學到較多的技能提升......不過有一點大家是公認的,一定要找一家正規給你繳納五險一金的公司。相信大部分朋友和我們也是一樣的觀點。畢竟社保,可是關繫到我們現在未來的生活質量,今天我們還知道,社保的意義已經延伸到了落戶購房孩子上學等方面。
希望大家能有這樣的權利意識,另外需要給大家科普的是,單位不給員工正常繳納社保是違法行為,法律上規定,應有如下措施:
1、給員工支付高額解約賠償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署了勞動合同之後,公司沒有按照法律給員工繳納社保,或者是給員工少繳社保的情況下,不管是員工離職是被迫還是主動,用人單位都必須付給員工高額的解約賠償金。
2、將未繳或少繳部分全部補齊
很多用人單位對於社保通常是能少繳就少繳,能不繳就不繳,很多公司辭退員工的時候,即便支付了解約賠償,也不足以彌補累積起來的社保欠費。用人單位抱著這種僥幸心理是不可以的,一旦被查出用人單位出現不繳或少繳社保的情況,那用人單位將被強制執行社保補繳,無論是少繳還是未繳都要全部補齊。
3、彌補員工沒有社保而受到的損失
大多數員工在入職時都不會認識到社保的重要性,對公司提議的用現金補償來抵社保的建議都會欣然接受,但是一旦到了真正用社保時,才會後悔至極。但是,《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將員工因沒有社保而受到的損失全部補齊,例如因為工傷住院治療等費用都必須由公司來承擔。
希望大家都應該重視社保繳納,重視自己的社保權益。
『陸』 社保能不能當作在某單位工作的證據
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可以作為確認勞動關系的證據
確認勞動關系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柒』 勞動仲裁有權查詢公司社保明細表么,需要證據
雖說根據《勞動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條「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收集」之規定,勞動仲裁可以調查取證,但這種社保明細的證據,職工本人是可以到社保部門申請查詢,取得證據的,所以,勞動仲裁部門是不能調查收集此證據的。
『捌』 社保提交證據材料清單怎麼填
社保繳費證明各地根據當地政策都會有所不同,總的來說,大同小異。下面以南京專市為例,給大屬家簡單介紹下社保繳費證明的規定。
目前,用人單位及個人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已成為各部門進行資格審核認證的重要內容。為做好開具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工作,加強對開具對象的跟蹤管理,現將有關規定明確如下:
對個人需出具參保繳費證明的,由申報服務一科在其《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卡信息查詢表》上加蓋業務公章。對需加蓋中心公章的,經申報服務一科科長簽字後到綜合科加蓋中心公章;
對單位需出具單位(或職工)參保繳費證明的,稽核一科憑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或介紹信,在審核其參保繳費情況後開具證明,經分管主任和主任審核同意後到綜合科加蓋中心公章。對參保面不足、繳費明顯不實、有欠費的單位,稽核一科應要求其立即進行自查整改,對暫時無法立即整改的,列入稽核對象,實行跟蹤管理;
對單位因參加企業年金需出具參保繳費證明的,申報服務二科憑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和書面申請。
『玖』 社保對賬單能否作為勞動仲裁的證據。
社保對賬單能不能做證據要看你證明什麼,做證據是看提供證據內容能不能支持專你主張
如果合同到屬期後一個月內單位不續簽,第二個月起一年內可以要求雙倍工資。你沒說你要求8個月雙倍工資的原因
入職一個月單位要辦理參保
如果你之前入職時沒畢業,屬於實習期,單位可以不簽勞動合同、不交社保
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解僱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或者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是按離職前一個月工資做標准
八月社保單位可以按你實際出勤比例承擔
交接期間正常出勤,單位要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