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業不為員工補繳社保怎麼辦
作為企業單位來講,如果說和自己的員工依法建立全日制的勞動合同,那麼就應該根回據勞動合答同法的相關規定,為自己的員工繳納相應的社保待遇這是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如果說作為企業單位來說,不給自己的員工繳納社保,那麼很明顯是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那麼就是屬於違法行為。
那麼這樣一來的話,作為企業單位可能就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了,因為員工他有自主的權利來申請法律途徑的維權。一方面我們可以通過勞動監察舉報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通過這兩種方式都可以有效得到,補繳社保這樣待遇。
當然對於企業單位來說,無條件的補繳員工的個人社保是企業單位應當做的事情,而且由此產生滯納金的費用,那麼也應該一並由企業單位來進行承擔,因為畢竟是由於企業單位單方面主動的不給自己的員工來繳納社保,所以說導致沒有正常完成社保交費,那麼由此而產生滯納金的費用也應該一並由企業單位來承擔。
⑵ 企業不給員工補繳社保,仲裁以超兩年不受理,法院話不是他的審查范圍駁回訴訟,怎麼辦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回險行政部門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嗎,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從上述法律規定看,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是一種強制性行政義務,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應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強制追繳,反映的是社會保險征繳部門與繳費義務主體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關系,並非勞動爭議當事人之間的民事關系,不宜納入民事案件受案范圍。此外,因這類案件的執行離不開行政部門的配合,一但有關部門不配合,判決很難執行,通過法院訴訟方式補繳社會保險費不如直接通過行政手段解決的效果好。
望採納,謝謝!
⑶ 企業不給員工補繳社保,我仲裁說己超兩年不授理,我法院說不是他的審查范圍駁回訴訟,怎麼辦該找那個要
為了過了兩年才想起仲裁呢?
早已過了仲裁時效,仲裁委員會不受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注意要提供證據證明存在不可抗力的理由致使不能在時效內申請仲裁。
⑷ 勞動關系確立,企業拒不給員工補交社保費該如何解決
您可以向當地的區縣級勞動仲裁院(設在人社局)提出勞動仲裁,要求企業給員工補繳社會保險。
⑸ 經過了勞動仲裁和法院,可是公司還是不補繳社保,該怎麼辦
既然法院駁回了公司的起訴你就是勝訴了,可以持勝訴的判【就是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讓法院強制單位給繳納社保。
公司提起了上訴,就得等二審的處理結果後,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或者向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監察大隊和社保事業處反映。二審也會維持原裁決,駁回上訴的。這種情況單位肯定輸。
如果案子二審輸了,那就找所在區的勞動監察大隊。因公司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了上訴,因此一審判決沒有生效,就不能申請強制執行。如果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也就是勝訴,可以向原審法院提起強制執行了。
(5)企業不給員工補繳社保要怎麼仲裁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所需材料
社保補繳所需的材料
(1)各地區政策不同,要求的材料不同;
(2)補繳的時間不同,要求的材料也不同。一般來說,補繳的月份越早,所需要的材料越多。
具體所需材料,建議登陸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查看,或撥打1233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電話咨詢。
⑹ 用人單位不給員工補繳社保怎麼辦
收集證據,去單位所在區的勞動仲裁。
⑺ 公司不給員工交社保,我可以到勞動局仲裁嗎
可以的,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保費用是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7)企業不給員工補繳社保要怎麼仲裁擴展閱讀:
一、《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二、《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⑻ 企業沒給員工補繳社保,仲裁以超過兩年不予授理,該找哪個部門要回
去社保稽核部門與稅務部門去反饋一下,這個屬於當時企業謊報員工信息,可以讓社保稽核部門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