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不給繳納保險,我該怎麼維權
用人單位違背勞動法律的規定,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都是違法行為,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並主張自已的法定權益,也可以向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徵收的部門投訴。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貳』 企業不給員工交社保,還扣了員工的社保錢,員工怎麼維權。
公司不依法購買社保,建議先收集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然後向勞動局或者社保局投訴,總體而言,投訴效果還是不錯的。
單純社保問題,勞動仲裁不一定受理,比如在廣東省,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就不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下面我介紹一下怎麼收集勞動關系證據,供大家參考: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工資卡、工資存摺、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購買商業險的記錄;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7、單位出差的證明,如從單位客戶那裡獲得的證據等;
8、同事的證言等。
『叄』 如果試用期單位不給繳納社保,我們應該如何維權
勞動仲裁。入職之後務必要簽勞動合同,保存上下班打卡記錄、保存好每日工作、保存和公司領導同事的對話記錄,特別是任務分配記錄。這些能防止公司污衊你不是本公司員工或者沒有工作記錄。然後拿著這些記錄和社保信息到當地勞動局進行仲裁。
『肆』 企業未給員工購買社保,該怎麼維權
公司不交社保處理辦法
一、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條規定(即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向單位主張:
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2,補交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社保。
3,如果為未簽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有一年的時效)
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時,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文件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於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
三、建議你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並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故建議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你的權益。